天津市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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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l至3倍罚款;
2违法所得在l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至6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违法所得6至10倍罚款;
4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
①无证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
万元以下罚款:
l万元以下的,处l
②无证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
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1万元至5万元的,
③无证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
5万元至10万元的,
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4无证生产和经营农药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
10万元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2违法所得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罚款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1、未附标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
所得3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货值金额算,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至3万元;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2、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货值金额计算,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具备以下2项以上的,最高处罚不超过3万元。
1未标明或改变农药通用名称和有效成分含量;
2扩大在禁用作物或无效防治对象上使用的;
③未标明农药登记生产企业名称或真实的联系方式的。
3、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货值金额计算,货值金额在l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l万元至3万元的,处l万元至3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具备以下2项以上的,最高处罚不超过3万元。
1擅自使用商品名;
2未标明使用技术和方法;
3未标明注意事项;
4未标明中毒症状和急救措施;
5未标明贮存和运输事项;
6未标明或者擅自更改生产日期、批号或质量保证期。
4、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货值金额计算,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改变农药通用名称和有效成分含量的醒目位置或规定大小,误导消费者使用的;
2擅自改变商标的位置或大小的;
3有安全间隔期和每季最多使用次数而未标明的:
4国外产品未标明国内法定代表机构及联系方式的;
5擅自改变贮存和运输事项,造成贮运损失的;
6擅自更改产品性能、用途或说明,夸大功效,造成产量或安全损失的;
7擅自扩大登记作物和防治对象的;
8未标明毒性标志或将高毒、中等毒改为更低等级毒性标志的;
9擅自修改注意事项,未标明重要的注意事项的;
10擅自修改中一毒急救群,贻误救抬损失的。
5、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按货值金额计算,货值金额
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
3万元的,处l万元至3万元罚款;
1擅自改变标签内容规定的位置;
2未标注安全合理使用象形图;
3未标注农药类别颜色标志带;
4标签文字太小或模糊不清,辨认困难;
5擅自标注企业获奖或荣誉称号;
6擅自标注未经批准的图案、标识:
7标签污染、变质、损毁,导致标签内容不完整;
8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使用农药,造
成危害;
9随农药包装擅自夹带有关企业及产品介绍、宣传单、
音像等资料,造成损失;
10未标注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收缴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罚款;
倍罚款;
款。
以下罚款;
万元至5万元罚款;
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元罚款。
三、《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责任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四、《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1、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15%(含15%)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并处违法所得8倍至10倍罚款;
2、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但高于15%,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至8倍罚款;
3、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至5倍罚款;
4、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并处违法所得l倍至3倍罚款;
5、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5倍罚款。
(二)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没有违法所得的1、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15%(含15%)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处罚金额按假劣农药货值计算:
1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在l万元至5万元的,处2万元至6万元罚款;
3货值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6万元至10万元罚款;
4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30%(含30%)但高于15%,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处罚金额按假劣农药货值计算:
1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货值金额在l万元至5万元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
款;
3货值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处3万元至6万元
4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6万元至8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劣尽农药硒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处罚金额按劣质农药货值计算:
2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3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处罚金额按劣质农药货值计算:
1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