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执业行为1PPT文件格式下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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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执业行为1PPT文件格式下载.pptx

,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的条件包括以下两点。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资格考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组织。

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2)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3)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4)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5)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

(6)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7)协会依据证券业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8)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

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3)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

(5)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

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7)中国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1)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2)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

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

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

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规定,1.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2)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和文号等。

下列主体做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应记入奖励信息: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地方性证券业协会;

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其奖励信息的其他单位。

(3)处罚处分信息包括受处罚处分机构或个人名称、受处罚处分机构责任人、处罚处分时间、效力期限、处罚处分原因、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类别、文号等。

下列信息应记入处罚处分信息: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地方性证券业协会等证券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自律惩戒措施;

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他情况。

(4)协会通过以下途径采集诚信信息。

基本信息通过协会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采集。

协会做出的奖励信息、自律惩戒信息,由协会录入诚信信息系统。

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

(2)项规定条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会员应自收到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从业人员奖励决定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协会审核后记入诚信信息系统;

协会认为申报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会员并说明不予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的原因。

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3)项规定的处罚处分信息,由协会通过诚信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录入诚信信息系统。

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做出的处罚处分信息,会员应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诚信管理系统申报,协会审核后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备注栏;

协会认为申报信息不应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的,应当退回会员并说明不予记入诚信信息系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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