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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1)按照评价对象,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按照环境要素,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分为: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3)按照时间顺序,环境影响评价一般分为: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

3、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功能作为一项有效管理工具,具有四种基本功能:

判断功能、预测功能、选择功能和导向功能。

(三)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1、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2、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则3、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保障,二、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和程序,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

(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

配套的行政法规;

涉及有关区域、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与规章等。

(1)环评基础法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项目环评扩展到规划环评)

(2)环评单行法水污染防治法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3)环保综合法1989年环保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4)环评相关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5)环评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环境保护相关法,环境保护综合法及单行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条例,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范围(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地方法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其他相关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框架图,

(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1、环保部27项。

与环评相关的3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含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核技术应用及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利用、关闭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格审查(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含与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及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

(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2、省环保厅行政许可8项,与环评相关的5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发生重大变动的重新审批和经批准后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2)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审批(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审批(4)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开发、关闭,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5)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审批,(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1、环境影响分类筛选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3、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的监督管理

(1)评价机构和人员资质管理

(2)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管理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

(1)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2)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

(3)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

三、环保法修订后的环评内容,

(一)直接表述的涉及8条:

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二)相关表述的涉及9条:

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八条(三)强调规划环评和未批先建的责任,四、正确理解环评管理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有开展环评的义务

(二)环评单位应保证环评的质量(三)环保部门有环评审批的责任,五、环评工作中有关问题探讨,

(一)环评分级审批

(二)环评分类管理(三)环评资质管理(四)环境风险评价与管理(五)防护距离与居民搬迁,

(一)环评分级审批,2009年1月1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2年6月8日,省环保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和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晋环发2012232号)。

原则上同级审批:

那一级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由同级环保部门审批;

并下放由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中10类污染较轻的项目到市环保局和扩权强县环保局。

2014年10月17日,省环保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晋环发2014156号),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相应的环境管理权限,将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及环境管理权限予以下放和调整。

(二)环评分类管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2008年9月2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三)环评资质管理,1、环保部下发的文件2005年8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7月24日以环发200869号文件下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

2009年4月13日环保部以环办200945号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6月17日以环保部公告第50号发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要求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坚持做到依法遵规、公正诚信、忠于职守、服务社会、廉洁自律。

2、省环保厅下发的文件2010年12月3日,省环保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101485号)。

2011年6月22日,省环保厅印发关于提高环评质量规范环评审批的通知(晋环发2011149号),对与环评工作相关的包括环保部门、环评机构、建设单位、评估机构、评审专家等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四)环境风险评价与管理,1、2009年5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963号)。

2、2011年10月17日国务院以国发201135号文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3、2012年5月17日环保部以环发201254号印发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4、2012年7月3日环保部以环发201277号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5、2012年8月7日环保部以环发201298号下发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加急),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督促建设单位和相关方进行整改落实。

6、2012年9月24日,省环保厅晋环发2012348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防护距离与居民搬迁,1、卫生防护距离(国标卫生部发布、计算办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的边界至敏感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2、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指超出厂界以外的需要控制的范围。

3、行业准入条件(电石、铁合金、氯碱等),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周边1公里。

4、山西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晋环发2011160号)第十六条禁止在城镇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城镇常年主导风上风向,居民聚集区、旅游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安全、环保、卫生防护距离内建设重污染型及易燃易爆的项目。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批。

(九)原则上环境防护距离及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涉及环境搬迁户数超过100户的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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