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方案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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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方案Word格式.doc

  1、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本单位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后报考核机构。

  

(1)工作成绩评定。

结合单位年终(度)考核进行。

考核周期内年终(度)考核有一次不合格(不称职)的,即为工作成绩评定不合格。

  

(2)职业道德评定。

按照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宁卫监〔2008〕3号)要求进行。

非医疗机构医师的职业道德评定参照执行。

考核周期内有一次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即为职业道德评定不合格。

  2、考核机构先对医师所在单位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对其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考核或考试;

  

(2)有关“三基”知识的考核或考试;

  (3)实践技能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4)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能力的考核或考试;

  (5)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6)其他。

  其中

(1)至(3)项考核或考试不合格的,即为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

(4)项与继续医学教育相结合,考核周期内未完成规定学分的,即为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

(5)项检查发现丙级病历的,即为业务水平测评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不再进行上述形式的业务水平测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获得区县部门以上奖励、表彰,或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成绩显著(如援外、援疆、救灾等,不含日常支援基层、农村卫生工作),或获得区县以上科技成果奖、新技术引进奖。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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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核不合格确定与处理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考核不合格;

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如实向考核机构及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存在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应及时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存在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市、区、县卫生局应向考核机构提供医师存在符合《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应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医师因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应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市级以上预防、保健机构进行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由医师注册机关负责安排;

因职业道德等原因考核不合格而暂停执业活动的,暂停执业活动期间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针对不合格项再次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

对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三、考核机构安排

  

(一)我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医师注册在省卫生厅的由省卫生厅负责考核管理。

  

(二)医师注册在市卫生局的由市卫生局负责考核管理。

各考核机构承担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不属于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非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1、由考核机构举办或合作举办的医疗机构中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委托该考核机构承担;

  2、口腔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委托南京市口腔医院承担;

  3、妇幼保健类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委托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承担;

  4、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分别委托各区县范围内的市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承担;

本区县范围内没有市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分别委托南京医学会、南京中医药学会承担;

各医疗机构也可以委托其他考核机构承担其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委托的考核机构原则上应与被考核医师所在机构类别一致(按照西医与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两类区分)。

  (三)医师注册在区县卫生局的由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考核管理。

  各区县卫生局应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委托考核机构承担非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委托的考核机构原则上应与被考核医师所在机构类别一致。

  四、考核实施

  

(一)集中考核。

每年度10月至11月进行集中考核。

集中考核的对象为:

至本年度12月,执业注册满两年或考核合格已满两年的医师。

  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应于每年10月上旬对本单位本年度应接受考核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非考核机构于10月15日前将完成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后的《医师定期考核表》报考核机构。

  每年10月20日前,各考核机构将业务水平测评时间安排和本年度业务水平测评方式通知应接受考核医师所在机构。

  每年11月20日前,考核机构应完成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建立医师考核档案,并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汇总表》(连同Excel电子版)报送至医师注册机关,其中在市卫生局注册的直接报南京市医师注册办公室(设在南京医学会,地址:

紫竹林3号,联系人:

薄广炽,联系电话:

83551443)。

各区县卫生局将所注册医师考核结果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报市医师注册办公室。

市医师注册办公室汇总后于12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考核机构应同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机构。

医师所在机构负责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师,并于11月30日前将被考核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报至相应的医师注册机关。

12月20日前,医师注册机关完成医师考核结果在《医师执业证书》上的记录工作。

  

(二)提前考核。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应提前考核。

  需提前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通知考核机构。

  拟变更执业地点的医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五、考核要求与管理

  南京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南京医学会。

各区县卫生局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并有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各区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市、区、县卫生局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各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医疗卫生管理人员应包括医务、人事、科教、行风等管理部门负责人,考核委员会由考核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考核办公室可设在医务管理部门或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各考核机构除完成本机构医师的考核工作外,还要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对非考核机构医师的考核工作。

  非考核机构也要有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对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主动与考核机构联系,并配合考核机构完成本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被考核医师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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