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第五章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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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产生的职务。
包括
(1)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2)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3)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
乡镇、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选任制适用的职务,2.人大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
包括
(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3)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3.行政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选任制适用的职务,4.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选举产生的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政协机关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包括
(1)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2)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县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6.民主党派按照各民主党派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
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主任)、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
还有部分“准选任制公务员”:
其职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或决定任命。
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1.通过选举方式任职。
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完成选举后,选举结果生效,当选者即担任所选职务。
选举结果产生效力后,通常采用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宣示。
2.有部分选举产生的公务员职务(如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决定任命。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一是代表大会处于闭会期间;
二是职务任免是个别的或者是认为有必要的。
选任制公务员的任免,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1.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终止。
这种情况下的免职,不会以公告、公报等具体表现形式出现,而是暗含在这种行为之中。
2.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公务员,所任职务予以免除。
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特定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
在我国实行委任制的一般做法是,由主管领导或领导机关根据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出任职人选,经过干部人事部门考察,任免机关决定后正式任命。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用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使用聘任制。
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委任制的含义,任免机关,任免权限,指主管此类公务员任免事项并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是公务员任免中实施任免行为的主体。
是指某一任免机关或行政首长对一定范围内公务员的职务所具有的任免权限规定,此权限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任免机关只有在任免权限范围内实施任免才是有效的任免行为。
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各级政府机关中的公务员,除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之外,应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我国公务员中非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关。
除了国家机关外,政党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职务的任免,都在各自的章程及有关文件中有具体的规定。
委任制公务员任免权限原则,
(1)各类机关任免权专有。
各类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权由本类机关专有,任何一类机关对他类机关的委任制职务不拥有任免权。
(2)任免权分级享有。
一般来说,公务员职务的任免权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行使。
(3)任免权法定。
任免权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
公务员任职的条件是指任命公务员职务应该具备的前提条件,也就是公务员任职的限制。
公务员任职的条件与任期制公务员任职的条件,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即因职位要求选择人才的原则,公务员的任职条件,任职条件。
指任命公务员职务应该具备的前提条件。
主要有:
第一,公务员任职应受编制限额的限制。
第二,公务员任职应受职数的限制。
第三,公务员任职应受职位空缺的限制。
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我国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主要指由于机构调整、撤并等,原机构公务员到新的职位上任职。
我国公务员任职的基本情形,免职是处分吗?
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我国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我国公务员免职的基本情形,免职,开除,撤职,降级,区分:
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程序,指任免公务员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和时间以及相关的程序性制度。
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
禁止公务员擅自兼任营利性(Profit)的公职和私职;
在非营利性(Non-profit)部门兼职,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有一定限制;
禁止任何公务员在其部门或公共事业部门所管辖的或者说与之有关的企业中谋求私利;
如果其配偶等直系亲属以职业身份从事营利性的私人活动,该公务员必须向他所属部门提出声明。
兼职限制,我国公务员法也对公务员任职作了限制性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兼职限制,公务员任职作了限制性的规定的目的:
一是确保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的原则,以免造成公职与私职之间的相互纠缠。
二是有助于加强机关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的产生。
三是对兼职的限制性规定从法律上保证和鼓励公务员专心于本职,也避免了领导因兼职过多而影响本职工作。
兼职限制,公务员职务升降,公务员职务升降,是指公务员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工作表现,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提高或降低公务员职务的行为。
它包含职务晋升与降职。
公务员职务升降的意义,获得合适人选、合理使用公务员的主要方式,形成竞争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和机关内部整体结构,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功绩原则,法制原则,民主原则,公务员升降制度,公务员升降制度,一般条件从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来说,所需的一般条件包括业务条件、德才条件和身体条件。
业务条件是许多国家公务员晋升的普遍条件,主要包括学历和工作年限。
公务员降职的原因也主要体现在业务能力、身体状况等方面,如公务员能力不强或不符合任职条件、身体欠佳等。
公务员升降制度,特殊条件指担任某些特定职务所应具备的特别因素。
我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职务晋升,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是指公务员由较低的职务升任到较高的职务。
职务晋升意味着公务员在职位结构中所处位置的上升、责任的加重和职权的扩大,同时也伴随着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提高。
我国公务员的晋升条件,条件和资格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经历考核在称职以上应当在职数限额内逐级晋升,我国公务员晋升职务的具体资格条件,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提名,评选,批准,提名可分单位提名和自己申请两种形式,程序通常采用考试、考核、评选、评议等方法,淘汰那些在本次不宜晋升的公务员,经考试或评选以后拟定的晋升人选,经过有关机构审批后,由任免机构办理有关任命手续,公布后即可生效,公务员晋升的一般程序,晋升的程序,任职前公示制与任职试用期制,任职前公示制是指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提拔或调整的公务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然后再正式实施对公务员的任职的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对任职前公示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任职前公示制与任职试用期制,任职试用期制是对任职前考察程序的补充,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考察晋升对象是否满足新任职务的要求。
对于不能胜任新任职务的公务员,通过及时撤换,可以避免工作上更大的损失。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对任职试用期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公务员降职,公务员的降职,是指由较高的职务改任较低的职务。
公务员降职意味着公务员在职位结构中所处位置的下降,责任的减轻,职权的缩小,相应地也伴随工资福利待遇的降低。
降职的主要条件,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
降职这里所说的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而主要是由于本人不能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缘故而产生的由现职改任较低职务的状况。
降职的程序:
公务员降低职务,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公务员对降职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降职,撤职,降级,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