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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交易第四章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以执行,但证券经纪商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险。

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目前,我国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商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在证券代理买卖业务中,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经纪商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证券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广大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而只能由经过批准并具备一定条件的证券经纪商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投资者则需委托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来完成交易过程。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

证券经纪商充当证券买方和卖方的经纪人,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并按一定要求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和代办手续的媒介作用,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第二,提供信息服务。

证券经纪商和客户建立了买卖委托关系后,客户往往希望证券经纪商能够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

这些信息服务包括:

上市公司的详细资料、公司和行业的研究报告、经济前景的预测分析和展望研究、有关股票市场变动态势的商情报告等。

第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都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因此,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具有广泛性。

同时,由于证券经纪业务的具体对象是特定价格的证券,而证券价格受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市场供求情况、社会政治变化、投资者心理因素、主管部门的政策及调控措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经常涨跌变化。

同一种证券在不同时点上会有不同的价格,因此,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还具有价格变动性的特点。

(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证券经纪业务是一种代理活动,证券经纪商不以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买卖,也不承担交易中证券价格涨跌的风险,而是充当证券买方和卖方的代理人。

证券经纪商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和按一定的要求和规则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并代办手续,同时尽量使买卖双方按自己意愿成交的媒介作用,因此具有中介性的特点。

(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是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受托人。

证券经纪商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这是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

委托人的指令具有权威性,证券经纪商必须严格地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证券、数量、价格和有效时间买卖证券,不能自作主张,擅自改变委托人的意愿。

即便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不变更委托指令,也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如果证券经纪商无故违反委托人的指令,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使委托人遭受损失,证券经纪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的资料关系到其资产安全和投资决策的实施,证券经纪商有义务为客户保密,但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的资料包括:

客户开户的基本情况,如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账号和密码;

客户委托的有关事项,如买卖哪种证券、买卖证券的数量和价格等;

客户股东账户中的库存证券种类和数量、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等。

如因证券经纪商泄露客户资料而造成客户损失,证券经纪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证券经纪商是证券交易的中介,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者,与客户之间不存在从属或依附的关系。

但是,要开展经纪业务,证券经纪商首先必须与客户建立具体的委托代理关系。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按我国现行的做法,投资者入市应事先到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及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

在具备了证券账户的基础上,投资者就可以与证券经纪商建立特定的经纪关系,成为该经纪商的客户。

这一关系的建立过程包括:

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并请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客户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与其指定存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

客户在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等。

1.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这一环节实际上起到了投资者教育的作用。

有关证券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在与客户建立经纪关系、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时,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协议内容,向客户揭示证券交易可能会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

为了使客户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证券经纪商要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请客户认真详细阅读,然后由客户签署。

客户一旦签名,就表明了其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和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

一般来说,风险揭示书会告知客户从事证券投资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客户从事证券交易,除了要知道存在风险之外,还要了解有关证券公司、投资品种等其他信息内容。

因此,证券经纪商还要向客户提供一份客户须知,以便投资者了解诸如股市的风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投资品种与委托买卖方式的选择、客户与代理人的关系、个人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制、严禁全权委托投资、公司客户投诉电话等事项。

客户也要在客户须知上签名,表明其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了其中的各项内容。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在委托买卖过程中有关权利、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任的基本约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书。

2007年11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有关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范本)修订与客户签订的相关证券经纪业务合同文本。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范本)的内容包括:

双方声明及承诺、协议标的、资金账户、交易代理、网上委托、变更和撤销、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甲乙双方的责任及免赔条款、争议的解决、机构客户、附则。

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甲方(客户)要向乙方(证券公司营业部)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客户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乙方(证券公司营业部)要向甲方(客户)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不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我国证券法第139条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根据此规定,证券公司已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在该管理模式下,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还需在证券公司的合作存管银行中指定一家作为其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并与其指定的存管银行、证券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

3.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这里的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账户,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所指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证券公司通过该账户对客户的证券买卖交易、证券交易资金支取进行前端控制,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应严格遵守“实名制”原则。

客户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合法证件,以客户本人名义开立;

资金账户应与客户开立的各类证券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名称一致、名实相符。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须本人到证券营业部柜台办理。

办理时客户须按证券营业部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证券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等资料并签署相关协议、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统称密码)。

客户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修改密码。

证券公司、存管银行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为客户建立其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关系。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早期是由其经纪商即证券公司负责管理。

在这种管理方式下,客户存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主要是通过证券营业部在其营业场所设立的资金柜台办理,或者委托银行代理。

随着信息技术和业务的发展又普遍实现了银证转账,即将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与银行网点的储蓄系统进行对接,客户凭本人的账号和密码,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自行完成资金转账。

目前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中国证监会也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指定存管银行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签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合同,约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并按照证券交易净额结算、货银对付的要求,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通过指定存管银行办理,存管银行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的查询服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与以往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模式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2.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

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

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

“管理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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