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办法模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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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办法模版Word文档格式.docx

(三)研究汇总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修改完善授信业务审查审批制度的有关建议和方案。

第三章贷委会委员组成

第五条本行设置贷委会委员储备库,储备库成员共26名。

第六条贷委会委员由本行副行长、风险合规总监及每次贷委会随即抽取储备库中的五名成员组成(五名成员中必须包含风险管理部及信贷业务部的员工各一名),委员人数为七人(原则上参加每次贷审会的行领导人数不少于两人)。

第七条贷委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四章贷委会主任

第八条贷委会主任由本行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担任。

第九条当贷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应事先进行授权安排,由贷委会其他委员主持贷委会工作。

第十条贷委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贷委会会议,负责组织对信贷业务进行认真分析和审议,保证会议的优质高效运行,并确保会议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

第十一条贷委会主任不能在贷委会其他委员发表意见前对审查的信贷业务发表引导性或主导性意见。

但对参会委员在审议过程中提出需详细了解业务背景以及相关情况时,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向参会委员进行情况介绍和说明,以确保审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业务汇报人

第十二条贷委会审议的信贷业务,由信贷部负责人作为第一汇报人,主办客户经理作为第二汇报人。

第十三条业务汇报人根据会议安排,向委员介绍相关业务背景和情况,回答委员的提问与质询等。

业务汇报人应确保汇报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业务汇报人不得干预、诱导和影响贷委会委员的意见。

第六章贷委会会议组织和准备

第十五条贷委会会议分正式会议和临时会议。

正式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两次,临时会议则可根据所需审批的信贷业务或应贷委会办公室的提议,报经贷委会主任批准后召开。

贷委会会议一般采取到场会议方式进行。

因特殊原因需紧急审批的信贷业务,贷委会可以不召集实体会议,而将报审业务资料分送各委员,由委员分别提出审批意见,贷委会办公室以汇总的形式进行信贷业务审批(简称“传签”)。

第十六条贷委会办公室负责贷委会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对提交贷委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在风险管理部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会议资料。

会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调查报告及附件、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贷委会委员表决表等。

正式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参会委员,并提前一个工作日将主要资料报送本行合规总监审查。

第十七条贷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参会委员在审议过程中若遇与本人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信贷业务时,应主动向贷委会主任报告并申请回避审议和表决,由贷委会主任决定是否应采取回避措施,以确保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的公正性。

第七章贷委会委员主要职责

第十八条贷委会委员应尽职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本行信贷发展战略,从综合经营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出发,认真审议每一笔信贷业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和揭示重点风险,并对防范和控制风险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认真把握和综合平衡审议信贷业务给本行带来的预期收益和潜在风险,对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对办理业务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对信贷业务部需要补充、解释和说明的相关内容等提出意见和要求;

对落实贷款前提条件和各项管理要求进行执行监督;

独立公正地做出“同意”或“复议”或“谢绝”的审查意见,以促进本行信贷业务健康稳健和持续有效地发展;

(三)在信贷业务审议审查过程中,贷委会委员若发现项目经办人员违反尽职规定,或信贷管理中存在重大薄弱环节,或授信客户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中存在或发生重大风险隐患和重大风险事件等情况,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提示和披露,并向贷委会主任反映;

(四)贷委会委员应尽职履责,主要包括:

认真研读申报资料,若认为审议的信贷业务所申报的材料存在不充分或不完整等问题,应及时反馈贷委会办公室,由其负责联系和落实业务申报相关部门进行相关材料的补充和完善,委员个人不得擅自与授信客户进行直接联系;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贷委会会议研究和决议的相关事项;

认真执行贷委会会议决定,落实贷委会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等;

(五)贷委会委员应客观公正地发表各自的审查意见,不得阻止、干预、诱导和影响其他委员独立发表意见,并按规定及时反馈和提交相关审批表或表决表;

(六)贷委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会议规定和会议纪律,主要包括:

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应于会议前一天告知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并报经贷委会主任批准后,另行安排其他委员参会;

若因故不能准时与会,需在会前向贷委会办公室及主任说明;

若有急事需中途离开会场,应征得贷委会主任的同意,并在会后按时提交审查意见表等,以确保会议质量和效果;

(七)贷委会委员应对完善全行信贷管理机制和委员会运作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由贷委会办公室负责汇集后,向贷委会主任汇报,并落实相关措施。

第八章贷委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贷委会会议的一般程序为:

(一)业务汇报人向参会委员作概要陈述,主要包括:

1、授信业务相关基本情况;

2、需特别强调和说明的问题;

3、申报材料报送后最新发生的动态情况;

4、主要风险点和风险控制措施等。

(二)由参会委员对审议的信贷业务提出问题或质询,并由业务汇报人逐一进行解答和说明;

(三)风险管理部审查人发表初审意见;

(四)参会委员进行审议,在进行必要的讨论后,由参会委员当场独立表述各自的意见,如认为信贷项目应“复议”或“谢绝”都需提出正当理由,并当场在贷委会贷款项目审批表中签字表决,贷委会委员发表的意见应与审批表上签署的文字意见一致。

第二十条贷委会委员应独立公正地进行信贷审查,并对本人审查意见的合规、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在填写信贷业务审查意见表时,应明确表示“同意”、“复议”或“谢绝”的意见并签名,不得出具意思表达不清或观点模棱两可的审查意见,不得弃权或不提交信贷表决表,并可就贷款期限、利率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贷委会办公室应客观公正地汇集各参会委员的审查意见,形成贷委会会议的审批结论。

审批结论分为“同意”、“复议”和“谢绝”三种:

(一)5名(含)以上参会委员签署“同意”的信贷业务,审批结论为“同意”;

(二)3名(含)以上参会委员签署“谢绝”的信贷业务,审批结论为“谢绝”;

(三)审批汇总后,结论为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信贷业务,审批结论为“复议”;

(四)需要复议的信贷业务,经过复议后有6名(含)以上参会委员签署“同意”的,审批结论为“同意”。

3名(含)以上参会委员签署“谢绝”的信贷业务,最终审批结论为“谢绝”。

第二十二条贷委会办公室应根据本工作规程的第二十条规定,在形成贷委会会议的审批结论并提出风险管理具体要求的基础上,拟写审批意见(初稿)的书面文件并报送行长。

行长行使终审权和一票否决权,即为最终批复。

对审批结论为“谢绝”的项目,行长不得行使赞成权。

第二十三条对贷委会审批结论意见为“谢绝”的信贷业务,在有充足的资料证明该笔信贷业务具有实质性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经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后,信贷业务部在90天后方可向贷委会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其具体要求为:

(一)“谢绝”的理由已发生有利于本行业务发展和风险管控的实质性变化,或重新落实了有利于降低风险的授信条件等;

(二)贷委会办公室根据尽职调查的具体情况安排复议。

原则上只能复议一次。

第二十四条贷委会的会议记录、纪要、发文和有关信贷档案材料等工作统一由贷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贷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报审项目有关资料的程序性审查,如实记录会议情况,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做好文件的收发、保管和归档工作。

贷委会会议记录及委员表决意见表是贷委会的核心机密,除贷委会主任或行长书面授权外,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查阅。

如有需要,须报贷委会主任或行长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九章信贷业务用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贷审会授信通过的信贷项目,客户经理应通过提交《贷款项目用信审批表》(附表一)逐一向信贷部主任、风险部负责人及经办人、计财部负责人、分管行领导,行长提出用信申请。

在申请用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以下几点:

(一)授信通过的信贷项目,客户经理应严格按照经行长审批通过的用信计划执行;

(二)在提交的《贷款项目用信审批表》中,该项目用信金额、利率、期限等应严格按照行长终审签署的最终意见执行;

(三)为有效避免超额度用信,客户经理在提交《贷款项目用信审批表》时,一并提供由营业部查询后并加盖公章的该客户贷款余额证明资料。

第十章贷委会委员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贷委会委员的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属于违规、违纪行为:

(一)对授信材料不认真分析研究,未履行职责的;

(二)未经批准,私下与授信客户会谈谋取私利的;

(三)未履行保密规定,私自将贷委会会议的内容泄密给客户经理和授信客户的;

(四)与授信客户存在关联关系(如亲属、朋友关系或利益关系等),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在贷委会会议上发表虚假言论,干涉、诱导其他委员独立审查的。

第二十七条委员审批责任确定

信贷业务流程分为授信准入、贷前尽职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放款审查、贷后管理、资产保全等七大环节。

贷委会履行审批职能,贷委会的审批决议均由贷委会成员共同做出,并由贷委会成员共同承担相应管理责任,贷委会审批决议经行长审批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贷委会委员签署的意见不明确、模棱两可的视为“同意”意见进行责任认定。

对委员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或不尽职表现(包括不作为或无正当理由屡次签署谢绝),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批评、取消委员资格、经济处罚、行政警告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申请用信的信贷项目中,发现客户经理未按照贷审会议要求执行或超出额度用信,视情节轻重给予客户经理经济处罚、行政警告,下岗协助收贷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为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决策公正客观。

相关贷委会委员不得接受客户的礼品、宴请,不得单独与客户进行约谈洽商。

如确有必要与客户进行询证沟通,原则上应在办公时间、本行办公地点内,且本行参与人员不得低于两人(贷后管理除外);

贷委会委员及参会人员不得将贷委会上各位委员发表的个人意见告知客户,贷委会最终意见由信贷部经办人员及时传达给客户;

对于“复议”或“谢绝”的信贷项目,未经行领导同意,严禁客户经理将客户带到行领导办公室;

如违反此规定,将给予相关人员约谈批评、经济处罚、行政警告等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办法由XX村镇银行负责解释、补充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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