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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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企业征信数据的采集上报是一项全行性工作,涉及多个生产系统及相应主管部门。
总行成立由分管信贷副行长任组长,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牵头,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授信评审部、小企业信贷部、资产保全部、票据业务部、运营管理部共同参与的企业征信日常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全面管理。
第四条各分行应成立由分管信贷行长任组长,公司金融业务管理部门牵头,相关信贷管理、运营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企业征信工作日常领导小组,根据总行统一部署,切实规范企业征信系统在分行的管理、运行工作。
第五条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是全行企业征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切实推进企业征信系统在全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
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汇报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对全行数据上报质量、纠错及时性等进行考核、评价及工作检查等。
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比对结果及分行发生的征信突发事件,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通告,提出处罚建议等;
2.负责根据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接口规范、相关要求及分支机构建议不断优化我行接口上报系统功能,督促信息技术部完成配套功能的开发;
3.协调督促总行各相关部门完成其主管系统的升级改造及有关数据的及时修改;
4.负责分支机构上报总行的企业征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协调;
5.负责将我行内部校验错误提示相关分支机构进行纠错整改;
负责定期分析人民银行反馈错误信息,督促信息技术部及时完成清理重报;
6.负责人民银行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中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及查询用户的管理及维护;
7.负责做好全行企业征信系统应用、数据纠错、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培训、辅导工作。
第六条总行小企业信贷部负责配合公司金融业务部开展全行企业征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做好全行小企业信贷条线客户经理关于客户信息维护、征信错误数据查错纠错、征信异议等方面的培训辅导工作,确保客户经理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的客户信息真实有效;
2.负责根据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接口规范、相关要求及分支机构建议不断优化我行接口上报系统小企业信贷条线功能,督促信息技术部完成配套功能的开发;
3.协调督促总行相关部门完成信贷管理系统中小企业信贷条线的升级改造及有关数据的及时修改;
4.负责分支机构小企业信贷条线的征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或协调;
5.负责组织分支机构小企业信贷条线根据信贷管理系统中的征信错误信息进行纠错整改,保证数据质量,提高征信系统在小企业信贷条线的应用成效;
6.根据信息技术部提供的差异数据清单组织分支机构小企业信贷条线进行查错纠错,负责定期分析人民银行反馈错误信息,督促信息技术部及时完成清理重报。
第七条总行授信评审部、票据业务部负责配合公司金融业务部做好全行对公客户经理关于客户信息维护、征信错误数据查错纠错、征信异议等方面的培训、辅导工作;
负责配合公司金融业务部做好客户信息录入的规范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有效。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负责配合公司金融业务部做好全行资产保全业务条线征信系统的应用培训和辅导,充分利用企业征信系统提高清收效果。
第九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根据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信贷部要求,配合做好核心账务系统的升级改造,协助系统中问题数据的修改工作及时向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信贷部反馈修改进度。
第十条总行信息技术部是企业征信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企业征信工作的技术统计安排及支持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做好我行企业征信接口上报系统、信贷管理系统、数据仓库的开发、维护等工作,根据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接口规范及公司金融业务部、小企业信贷部要求及时进行系统升级改造,为业务部门提高数据质量、提升系统应用成效提供技术支撑;
2.负责企业征信系统因技术原因出现的错误记录进行查错纠错;
3.经相关业务部门确定纠错方案后,定期对我行接口上报系统中的人行反馈类错误进行清理重报;
4.负责各生产系统的设备、系统、网络的配置建设和稳定运行;
5.负责相关应用的系统监测和日常事件报警处理等运维,以及日终批处理,数据备份等工作。
第十一条分行公司金融业务管理部门是分行企业征信工作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与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保持联系,主动做好沟通汇报工作;
组织协调本行公司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企业征信日常领导工作小组,切实规范企业征信系统在分行的管理、运用工作。
1.推进分行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清理、培训、考核、检查等工作;
2.负责分行征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或协调,与相关部门联合进行责任认定,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提出处罚建议等;
3.受理各业务条线提出的书面征信异议申请,并做好答复。
对于分行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在核实问题真实性的基础上按《企业征信问题反馈表》格式(附件1)及时上报上级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转交异议申请;
4.根据总行下发的错误明细及我行接口上报系统中预校验错误清单督促各业务发生机构及时进行查错纠错;
5.根据系统运行实际及各相关条线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征信系统改进意见、建议措施等。
第十二条分行小企业信贷部是分行小企业信贷条线企业征信工作重要参与部门,负责小企业信贷条线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的错误提示或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错误清单对本行小企业信贷条线征信数据进行查错纠错,保证数据质量,提高征信系统在分行小企业信贷条线的应用成效;
完成本条线人员有关企业征信系统的培训工作;
受理本条线提得出的书面征信异议申请等。
第十三条分行授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运营管理部门是分行企业征信工作的重要参与部门,负责配合分行公司金融业务管理部门共同推进本行企业征信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
1.受理客户提出的征信异议申请及人民银行协查函,对于本机构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在核实问题真实性的基础上按分行征信问题反馈规范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征信异议申请或修改申请;
2.在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等各个环节,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信用报告、大事记信息、环保信息等作为重要参考。
授信审查、定期监控等流程中必须附带相关客户的信用报告作为申报档案附件;
3.切实建立常态化、持续化的客户及数据质量保障机制,确保客户经理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的客户、额度、合同、凭证等信息不存在遗漏和错误。
经办客户经理对录入信贷管理系统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第一责任;
4.根据人民银行接口规范管理要求,确保信贷发放客户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行业等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5.根据分行公司金融业务管理部门、小企业信贷部下发的错误明细及时对相应数据进行查错纠错;
6.会同分行公司金融业务管理部门、小企业信贷部要求,核查其提供的信贷管理系统数据与本部门主管系统(如核心账务系统等)中实际数据的差异,本部门无法解释或确认为本系统问题的,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或提出修改申请,并及时将问题解决进度反馈分行公司金融业务管理部门;
7.根据系统运行实际,向分行公司金融业务管理部门或小企业信贷部提出相关修改意见、建议措施等。
第十四条各级放款管理部门是企业征信工作重要参与部门,通过查询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对信贷管理系统中借款人及担保人贷款卡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
不得向无卡(或无效卡)借款人或无卡(或无效卡)担保人对应的借款人发放信贷业务(若为多个担保人担保,每一担保人都必须具备贷款卡。
);
负责对信贷管理系统、核算系统中电子信息与实际纸质合同(特别是金额、日期、担保份额等重要字段)是否相符予以审核。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公司金融业务管理部门、中心支行、综合支行和小企业信贷部须各配置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人民银行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各公司业务单位(业务发生机构)须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征信异议受理、初查以及我行接口程序上报系统中错误数据清单的分析、查错纠错,并每月将本机构无法纠错的问题汇总后上报各级公司金融业务管理部门和小企业信贷部请求支持。
第十七条人行企业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
1.人行企业征信查询系统采用集中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用户管理员和普通查询用户两种。
每一分行原则上设普通查询用户1名,由分行公司金融业务或授信主管部门人员担任。
各行应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担任该职,并努力保持人员基本稳定。
用户管理员由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相关管理人员统一管理,负责创建、维护各级普通查询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
2.全行各分支机构用户管理员由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统一创建;
3.各分支机构普通查询用户的使用管理人员新设、离职、调离等,由经办机构填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申请(调整)表》(附件2),加盖本机构公章报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审批;
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收到申请审核同意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调整;
4.各级用户登录密码应进行定期修改,避免相关征信系统管理用户和查询用户信息外泄;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
为规范用户管理,防止用户资源浪费,总行可将原停用用户更换姓名(人行企业征信查询系统中登录用户名不变)后重新启用。
但为明确责任,征信查询部门应做好交接及相关书面记录,并填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申请(调整)表》报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确认后重新启用生效。
第十八条我行企业征信接口上报系统已内置于信贷管理系统和数据仓库中,其用户由总行信息技术部进行统一管理;
负责每日下载全行内部校验错误清单传递至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由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督促相关人员进行数据清理、修改。
第四章数据报送、修改、删除及纠错
第十九条各授信经营部门及业务管理部门按其职责确保信贷管理系统和核心账务系统中客户信息、授信额度、业务发放及不良信息记录数据等与事实情况严格一致,保证我行企业征信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至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条我行企业征信接口上报系统根据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接口规范相关要求对业务数据进行自动抽取。
总行信息技术部应确保相关文件中所含数据与相关业务实际数据一致,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完整有效,以便征信接口上报系统将相关系统的数据变更及时报送征信中心,实现我行企业征信数据“T+1”上报。
第二十一条我行企业征信接口上报系统自动抽取业务数据后,经系统预校验分离出的错误数据清单由总行信息技术部发送至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后,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应根据清单提示的解决方案,立即对错误数据进行分析,督促经办机构对相关错误数据进行清理和修正。
分支机构无法查明错误原因进行纠错的,由各分支机构主管部门提交企业征信问题反馈表,请求总行相关业务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