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拟审判实习报告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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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模拟审判实习报告Word下载.docx

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案中,主观动机上,被告人张华进入魏林办公室并将房门反锁的行为,可以看出张华明显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

客观表现上,一方面张华的确存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具有持续性,在这一点上,张华本人也供认不讳,另一方面,张华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期间采用轻微暴-力,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法定从重情节。

因此本人认为张华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应从重处罚。

二、被告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基本结构是: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华进入魏林办公室,并对其进行殴打的目的是为了质问其是否对其妻子实施了猥亵行为,并不存在索取财物的故意。

八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是魏林主动提出来的,其意思表示真实,且魏林又是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此协议合法、真实。

被告人张华请求给付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

张华在随魏林同去银行取钱时提出增加八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是否合法?

很多人认为张华系一名刑法学博士,理应清楚十六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过高,其另增的八万元赔偿费,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因此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本人认为张华要求增加的八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是合法的,一方面张华并未采取明显的威胁行为,这对魏林并不能形成心理上的强制,因此魏林仍然可以选择拒绝张华的要求,另一方面,张华的妻子遭魏林猥亵长达三年,其提出增加赔偿要求有合情合理的。

 

附送:

刑事模拟法庭实习报告

刑事模拟法庭实习报告为期三周的模拟法庭举行完毕了,期间我们对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别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实践,我们分组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同学们的表现跟平时比都积极很多。

我认为,从个人来说,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从整体来说,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在这次实践活动中我担当了民事案件的原告和刑事案件的证人,虽然角色受到一定限制,但是整个案件演练过程我都全程参与,熟知了法庭的程序,辩论的技巧,案件的分析思维等等,同时也捕捉到一些身为法律人应该具备的稳重的心理以及语言上的气势,所以对案件的整体还是有一定把握的。

下面,我将就在案件过程中的心得和体会做一一陈述。

首先,对案件的陈述和争议焦点的总结。

在民事案件中的案例是真实发生在我校诉万隆方正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是真实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所以实践起来有一种责任感,对于每一段程序都认真的揣摩演练。

这个案件的主要内容是原告中原工学院委托被告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为其建造一批商品房,在建房的过程中,原告方中原工学院与被告方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就建房的开工日期等一系列的问题发生了争执,进而最终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纠纷。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

二、谁先构成违约。

三、双方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四、被告的开工通知单是否送达。

我们主要围绕这几个争议焦点展开了对案情的理解和拓展。

我总结本案的的重点在于区分是买卖合同是承揽合同,因为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不一样的,我感觉,如果法院支持对方的请求承认合同是承揽合同的话,对方享有留置权,那么对方的售楼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了。

最后,担任法官的同学判处被告方河南万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双倍返还定金。

刑事案件是关于故意伤害的案件,主要内容是被告人郑某因不满被害人李某多次对其进行敲诈,于是伙同被告人王某对李某进行殴打,在李某口吐鲜血,双小腿粉碎性骨折的情况下将李某送往医院,在医院抢救的过程中死亡,第二天即被火化。

刑事案件的争议焦点则是,法医学文证审查报告能否作为诉讼证据,公安局出示的法医学文证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李某的双小腿粉碎性骨折,但是不排除李某因为其他原因死亡。

也就是说,法医学文证审查报告是否能够作为证据,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性。

由此,看以看出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我也因此更加深刻的理解到老师以往告诉我们的那句话,打官司首先打的就是证据。

最后判处判处被告人郑某和王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两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其次,对案件背后问题的思考。

在这两个案件的过程中,我一直在思考一些表面看来和案件无关,但是在我看来却代表了所有案件内涵的问题。

一、诉讼的起因。

诉讼源于纷争。

那么,纷争又源于什么呢?

我认为,源于两点:

一是过分要求,一是无知。

1、过分要求。

何所谓过分要求呢?

因为一方想着欺诈或者欺负另外一方,于是抓住了一些看上去好象冠冕堂皇的而其实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向对方要求本来不应该是自己的东西。

这是极不诚信的行为。

比如,在这次民事模拟法庭中的被告河南万隆方正置业有限公司。

总有那么一些人这样子想:

反正纠纷已经形成,这可不是天天都有的。

我有的是精力,水混了还不乘机摸上几尾鱼,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也!

难得的机会,不用白不用,用了白用也就白用。

反正败诉的成本不高,抓紧机会告上一状,胜诉了就是发横财,败诉了就当是逛了一回街,区别不过是这个商场或店铺是法庭罢了。

与此相对应的是那些死皮赖脸不肯承认错误的人,在产生纠纷的时候,明明知道自己存在过错,就是不肯低下自己高贵的头。

他们应该是这样子想的:

反正你又不能把我怎么样,你要是敢动我一根毫毛我就首先去法庭告你一状。

你要是没有本事使用暴-力,不敢动我的毫毛,我就赖着不承认,看你能把我怎么样。

当然了,这样子的人,在确定的法律事实面前,在公正的法律制度之下,除了灰溜溜地低下自己高贵的头之外,是没有其他任何事情可以做的。

生动的奴性主义的阐述。

另外,很多人感叹社会多纷争。

在感叹之余,我们是否想过至少在自己一方,很多纷争都是可以避免的。

只要我们坦然点,只要我们阔达点,不该是自己的东西坚决不要;

是自己的东西,但是不涉及原则性根本性的,并且可以让以的东西,我们适当让与。

这样,至少在我们自己的生活中减去了因为过分要求而带来的纷争。

生活需要智慧。

把人家的东西争抢过来只能满足自己的小心眼,懂得放弃往往是更大的智慧。

话说到这一点子上,我倒觉得生活得智慧点也很容易。

想着欺诈或者欺负别人时勇于放弃就可以了。

更何况,放弃的又不是自己的东西。

这个借花献佛貌似也是很高的智慧。

2、无知。

那什么又是无知呢?

因为当事人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当其遇上了一些看似不平的事情,就想当然的以为应该怎么样,于是蠢蠢欲动的、或者是贸贸然的糊里糊涂的就进行诉讼了。

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当事人认识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之后,就不会坚持自己的立场,以至于悻悻然地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了。

还是伟大领袖毛泽东说得好,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也就是说,没有相应的认识就不应该作相关的发言。

因为无知而导致纷争。

所以应该多学习,认识多了,愚昧和无知就少了,相应的纷争就消除了。

再者,当我们忙于学习与进步,还有空去纷争吗?

二、诉讼的解决。

解决纠纷为何非得到法庭不可?

同样的事理,为什么原告和被告之间说不清楚,非得要到法庭去不可?

去到了法庭,跟在自己的家里,有什么区别呢?

多了一个国徽,多了几个法官。

仅此而已!

我们不得不拜倒于国徽的威严!

可是话又说回来,多了几个法官,至少我们的诉讼费用增加不少。

原告和被告双方,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在自己家里协商为什么就不能像在法庭上辩论一样呢?

既然在法庭上可以克制自己的情绪,心平气和的摆事实讲道理,那么为什么当事人之间私下就不能这样呢?

如果在自己家里协商就像在法庭上辩论一样,我们将会省却多少的心力,多少的时间,多少的金钱。

人性的弱点,为什么就不能为着共同的利益而至少暂时克服呢!

?

呵呵,人就是这样,在是是非非面前往往不明智,甚至是愚蠢。

但是话也还是得说回来,面对纠纷,与其争吵得面红耳赤还是久拖不决,还不如狠心一点追加一时的成本,上法庭去。

威严的国徽之下,严格的法律面前,把问题解决了,还乐得心安理得、高枕无忧。

神圣的诉讼,原来还是效率与公正的妥协的结果。

三、诉讼的主持者。

首先,说到法官,法官的职责就是公正审判:

“不告不理”是我国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民事纠纷需要当事人告上了法庭,法庭才会受理,也即是告了才理,当事人告什么法院就受理什么,当事人不告的部分或者全部法庭万不能自作主张。

真可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然后法院根据审出来的事实依法判决。

既然法官正确的认定事实,并且依法判决,那么同样的法律事实又为什么还会有不同的判决呢?

因为不同的律师或者不同的当事人会有不同的诉讼请求。

法官是根据认定的法律事实,依照法律条文,结合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判决的。

法律条文,法律事实与诉讼请求,三者任何一个有所不同,都将可能导致最后判决的不同。

其实法官也不是想像中那么难当。

为什么?

因为,法官并不必要让每一个判决都是绝对公平的。

法官判决还不必要公平?

对!

公正就行。

正如上文所述,抛开人为的因素,一个判决是由法律条文、法律事实与诉讼请求决定的。

法官只需要公正审理、公正判决就可以了。

只要做到了这一点,判决不是应该有的公平,也是合法合理的。

也就是说,法官往往也不需要刻意还原每一个审判最应该有的判决。

法官只要让判决符合法律事实,符合法律条文,并且与诉讼请求相对应就可以了。

至于判决是否符合事实上的公平,法官往往也是身不由己。

由于从小受从事法律工作的父亲的影响,我对于法官有一种特别的感情,对于法官的认识,我用一句话表达:

一个正直之人,不仅是谨守法律之人,也不仅仅是忠实法律之人,我们不常说所谓"

谨守法律的"

法官,而只是谈"

正直的法官"

;

因为,一位谨守法律的法官本应如此而且只有如此,也本是一位正直的法官。

只有本应该去从事法官职业的人,自己才苛刻地意识到:

法官不是正义的奴仆,而仅仅是法的安定性的侍者。

四、诉讼的关键者。

诉讼的关键在于律师,律师的关键在于斗法也斗谋。

律师不但应该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还应该具备出色的谋略。

怎么说呢?

业务素质不好的律师非常容易糊里糊涂的就输掉了官司,所以也就不必多说这一点了。

具备了好的业务素质,为什么还必须具备出色的谋略呢?

在此我们先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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