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科技社团社会奖励状况及发展策略 精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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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学会在今后设奖要适当增加科研成果奖。

  由表2可知,不同学科全国学会评奖数量多少的依次顺序是工科学会14983项、交叉学科学会9991项、医科学会2288项、理科学会1066项、农科学会838项;

不同学科全国学会推荐项目获得国家奖数量多少的依次顺序是工科学会291项、医科学会130项、农科学会39项、理科学会30项、交叉学科学会1项;

不同学科全国学会推荐项目获得国家奖百分比高低的依次顺序是医科学会568、农科学会465、理科学会281、工科学会194、交叉学科学会001。

  分析表明,一是全国学会办奖水平参差不齐。

  全国学会奖励质量水平高低,不在数量多少,而在质量高低。

  工科和交叉学科学会奖励数量虽然最大,二者合计占奖励总数的8465,但他们推荐项目的获奖率仅为117,其中交叉学科全国学会推荐获奖率为001。

  说明全国学会打造高水平精品奖项还任重道远。

  二是推荐项目获得国家奖的比例越大,说明该学科的全国学会评出的授奖成果质量水平越高,社会影响力越大。

  从表2可以看出,医科全国学会获国家奖比例最高,说明医科全国学会奖励的质量水平最高、管理规范、评审严格。

  其次是农口全国学会。

  这些全国学会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其他全国学会借鉴。

  自2001年以来,中华医学会、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等10个全国学会相继取得国家奖项目直推资格。

  从表3中可以看出,2001年以来,这些学会推荐项目获奖率为292。

  这个比例与政府部门推荐国家奖的获奖比例28~32基本持平,说明现有直接推荐资格的10个全国学会推荐的项目质量水平都比较高。

  1999年国家科技奖励体制改革,确定了以社会力量设奖为主体,国家奖励为导向的发展方向,给社会力量设奖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2]。

  以科技社团社会奖励为标志的一批社会力量奖项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中国政府奖项一统天下的历史。

  目前,科技社团设奖的影响力和声望虽然没有国家奖高,但它们在学科或行业领域内的权威性逐渐得到了该学科领域科技人员的认同,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家科技奖励的重点是一些关系到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以及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性、关键性项目。

  社会力量奖作为国家科技奖励的重要补充渠道,已经在科技奖励工作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奖励的涵盖面很广,授奖的专业多种多样。

  有的奖项具体细化到某个专业,很有特色,如黎鳌烧伤医学奖、王天眷波谱学奖等。

  对于国家科技奖励兼顾不到的地方,科技社团奖励能够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满足广大科技人员对不同层次科技奖励的需求[3]。

  全国学会通过科学、合理、规范化的科技奖励,凸显和展示了相关行业的重大科技成果,扩大成果的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促进学科和行业的科技进步。

  2009年8—10月,中国农学会对2008年获得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的成果进行了跟踪与调查。

  据问卷统计,65项获奖成果产生的总经济效益约40856亿元,获奖后产生的总经济效益达12641亿元,成果在获奖后一年的时间内产生的经济效益占总经济效益的309。

  可比数据显示,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的新品种和新技术,获奖前示范推广面积年均为13667万2以上,获奖后示范推广面积年均达1733万2以上;

新型肥料与农药行业,获奖前年均生产应用超过400万,获奖后年均生产应用超过600万。

  技社团社会奖励区别于政府奖的重要一条就是使用非财政性经费,实质就是民间资金流入科技奖励领域。

  科技社团社会奖励的兴起,改变了以往科技奖励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局面,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海内外社会力量纷纷捐资科技社团社会奖励事业,有利于中国科技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改善科技人员的待遇和研究条件[3]。

  为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1999年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对省部级科技奖进行大幅度精简,除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之外,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4]。

  此后,撤销的国务院部门科技奖大都以科技社团奖的形式继承和延续下来,如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中华医学会科技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分别是建设部、卫生部、农业部原科技奖的继承和延伸。

  这些奖在管理和运行模式上相对严格、规范,许多评审工作由科技社团和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这些科技社团评审出的科技成果,是所在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国家奖项目的主要来源,为国家科技奖励工作起到了预选和储备的作用。

  科技社团社会奖励工作存在的问题具有直接推荐国家奖资格的科技社团数量偏少,不利于引导科技社团奖励工作持续发展2008年10月30日,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部长沈爱民作客人民网演播厅,指出现在全国有社团21万个,但是全国性的社团大概去年的统计是1700多个,其中学术性的全国社团也就数百个,中国科协的科技社团192个,基本上构成了它的主体。

  副部长朱雪芬补充指出这190多个学会大概有3200多个分支机构。

  在中国数百个全国科技社团中,仅有10家科技社团可以直推国家奖项目,数量明显偏少。

  同时,科技社团通过同行认可、社团认可等价值体系,可以协助政府部门承担科技奖励的社会职能。

  科技社团承担科技奖励职能深刻体现了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和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

  因此,严格限制科技社团在推荐国家奖数量的政策,不利于我国科技社团奖励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已有推荐资格的科技社团,其推荐指标偏少,与科技社团授奖成果总量不匹配全国学会自2001年至2011年底,88个奖项共奖励了29166项科研成果,通过直接或间接推荐,共计获得国家奖491项,仅占全国学会授奖总数的168。

  科技社团授奖总量与推荐获得国家奖总量之间的巨大量差,固然与科技社团授奖质量高低有关,但不可否认,推荐指标偏少也是导致存在这种巨大量差的重要因素之一。

  现行国家奖推荐政策,不仅从科技社团的推荐资格上进行限制,而且从有推荐资格的科技社团的推荐指标上再次进行限制。

  显然,双重限制不仅压制了科技人员参与科技社团社会奖励的积极性,而且,科技社团评审出来后却通过政府部门渠道推荐国家奖的做法,极大的影响了科技社团奖项影响力的扩大和自身品牌建设。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随后各地各部门都对国家奖和省部级科技奖作出了相应规定,作为一项政策,与工资制度、人事制度、福利保障体制等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关于政府奖派生待遇的一系列政策规定。

  这些政策规定通过各级组织、人事、财务部门给予落实,从而使政府奖的获奖人员获得可观的派生待遇,已经成为非常普遍且的现象。

  而科技社团社会奖励的的奖励基本上是一次性的,很难产生派生待遇,甚至在履历表和职称晋升填写的表格中不予承认[3]。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第三条第12款明确提出要改变科技人员待遇与科技奖励普遍挂钩的状况。

  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6号。

  据此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取消了对于派生待遇的规定。

  但目前政府奖的派生待遇仍普遍存在,新的奖励条例有待于中央各部委和地方进一步贯彻落实。

  政府奖衍生的马太效应和滚雪球效应与科技社团奖励的一次性奖励之间形成了明显的反差,导致了在整个科技界和社会公众视野中,政府奖相对于科技社团社会奖励处于极其优越的地位;

导致了在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科技社团奖励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远远小于政府奖,申报意愿和积极性不高。

  对基金会捐赠的定向税收优惠,抑制了社会向科技社团捐赠的积极性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3起陆续下发通知,批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21个基金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3]。

  所谓税前扣除,即捐赠金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以企业为例,假设某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率33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6万元。

  如果向享受税前全额扣除优惠政策的基金会捐赠100万元,那么企业只需为剩余的100万元缴纳所得税33万元即可。

  如果向其他基金会捐赠100万,按照3的税前扣除比例计算,税务部门认可的扣除限额只有6万元,其余194万元仍须缴纳所得税6402万元,相差3102万元。

  可见捐赠对象不同,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差别很大。

  至于哪些基金会可以享受捐赠款税前全额扣除,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断下发通知,用列举法陆续规定的,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企业往往搞不清楚哪些基金会是全额扣除,哪些是按比例扣除[3]。

  另外,税前扣除比例偏低,除了对少数特定基金会的捐赠可以税前全额扣除外,企业捐赠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个人捐赠的金额如果超过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仍需缴纳所得税。

  不够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过低的税前扣除比例,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积极性[3]。

  申报科技社团奖励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对于政府科技奖励的获奖者,享有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而对于科技社团社会奖励的获奖者,还没有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奖、获奖、中彩属于偶然所得,科技社团社会奖励的奖金照此执行,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3]。

  这种不平等的奖金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社团社会奖励的声望,抑制了科技人员申报的积极性。

  手段单一在2004年6月1日之前,对基金会的管理,依据的是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其中对基金会的投资增值有严格规定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

  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2004年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投资增值方面有所放宽,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会的保值、增值。

  但是不够具体,到底哪些投资方式是合法的,并没有明确,不少基金会还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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