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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样本.docx

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样本

日本都市规划体系——规划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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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早在19就颁布了都市规划法,然后又制定了各种专项法和有关法,日本当代都市都市规划体制基本则是1968年都市规划法。

  在60年代,日本经历了工业化和都市化高潮时期,面临一系列都市问题,如许多都市化地区缺少最低水准基本设施、工业和居住用地混杂导致了都市环境恶化、交通拥挤影响到都市运作效能。

为此,1968年都市规划法为新规划体制提供了法律基本。

(1)明确划分都市化增进地区和都市化控制地区,并实行开发允许制度,以制止都市无序蔓延;

(2)土地使用分区从4类增长到8类,以提高都市环境质量;(3)土地使用区划审批权限从中央政府下放到都道府县政府,公众参加成为都市规划过程中法定环节,使都市规划程序更为地方化和民主化。

        东京周边地区            京都三年坂历史地段

  1968年都市规划法重要内容涉及

(1)都市改进、发展和保护政策;

(2)都市化增进地区和都市化控制地区划分;(3)土地使用分区;(4)地区规划;(5)都市开发筹划(涉及土地调节、都市重建和新居住区发展);(6)土地开发允许制度;(7)发展项目审批;(8)都市规划程序。

  进入80年代后来,日本经济发展人高速时期转为稳定期期,大都市地区人口膨胀问题得到了缓和。

经济繁华促使人们追求都市生活品质,都市地区再开发、环境治理和都市中心复兴等成为都市政策新议题。

1968年都市规划法又经历了一系列重要修改,特别是引入了各种类型街区规划,作为土地使用区划细化和补充,以增强地区发展整体性和独特性。

  除了都市规划法作为主干法,日本规划法规体系还涉及其她三类关于法律。

  

(1)更高层法律涉及国土发展综合法、国土运用规划法和国家主干高速公路建设法等;

  

(2)有关法涉及增进农业地区发展法、森林法和土地征用法等;

  (3)专项法又可以分为与土地使用区划关于(如建筑原则法、港口法、都市化增进地区内保存农田法),与都市开发筹划关于(如土地调节法、新居住区发展法、都市更新法、大都会地区住宅用地供应特别办法法)和与都市设施关于(如道路法、有轨电车法、河道法、都市公园法、污水设施法、停车泊位法)。

日本都市规划体系——规划行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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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政府行政体系涉及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和区市町村三级政府。

中央政府行政职能不但得到各项法律支持,并且可以运用财政手段,由于地方政府许多基本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在相称限度上依托中央政府财政资助。

至1995年,共有47个都道府县政府和3234个区市町村政府。

12个人口规模超过50万都市享有直辖市地位,具备都道府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一、中央政府规划职能

  依照日本政府行政体制,从国土规划到都市规划是一种至上而下过程。

国家土地署负责编制国土运用规划,并与中央政府关于部门(涉及建设省、运送省、农渔业省和内务省)和地方政府进行磋商和协调。

国土运用总体规划将日本国土划分为五种区域类型,分别是都市区域、农业区域、森林区域、自然公园和保护区域。

  都市规划区范畴与国土运用规划都市区域大体相似,都市规划法只合用于都市规划区。

日本1274个都市规划区涉及到1967个市镇(约占市镇总数61%)和1.13亿人口(约占总人口数91%)。

都市规划区与行政辖区并不一致,有时会涉及到各种行政辖区。

  在中央政府中,建设省都市局是都市规划和都市建设主管部门,重要职能是协调全国层面和区域层面土地资源配备和基本设施建设。

因而,下列规划事务需要建设大臣审批。

(1)都市规划区内都市化增进地区和都市化控制地区划分;

(2)指定地区(大某些25万或25万以上人口都市)土地使用区划;

(3)大型公共设施和大规模都市开发筹划。

  除了编制国土运用规划和审批都市规划,中央政府还通过财政拨款(国家财政收入再分派),增进各个地区之间均衡发展。

同步,中央政府还设立了各种公共开发公司(如大都会地区高速公路开发公司、都市住房开发公司和区域开发公司等),直接参加大型基本设施建设和大规模都市开发筹划。

二、地方政府规划职能

  依照都市规划法(1968年)规划权限下放原则,地方政府规划职能得到加强。

都道府县政府负责具备区域影响规划事务,涉及都市规划区中都市化增进地区和都市化控制地区划分、25万或25万以上人口都市土地使用区划等;区市町村政府负责与市利益直接有关规划事务,涉及25万人口如下都市土地使用区划和各个都市地区规划,跨越行政范畴规划事务则由上级政府进行协调。

三、都市规划行政程序

  中央和地方议会是通过立法和财政来影响都市规划,规划审议则由规划委员会主持,议会并不直接参加,尽管有些议员也许会成为规划委员会成员。

中央和地方都设有都市规划委员会,由议会成员、政府官员和专业人士构成。

  都市规划是一种公众参加过程,在地方政府批准一项规划之前,要公开告示并使公众有机会参加评议,公众意见以书面形式呈交给地方政府。

依照日本行政听证程序,公众意见由上一级政府仲裁机构来审理。

  都市规划又是一种多方协调过程。

在进行各种公共设施和基本设施规划中,要与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磋商和协调。

如都市化增进地区和都市化控制地区界线发生变化时,需要与农业和其他关于部门进行磋商和协调。

日本都市规划体系——规划运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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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都市规划运作过程涉及三个方面,分别是土地使用规划、都市公共设施规划和都市开发筹划。

一、都市土地使用规划

  都市土地使用规划分为地区划分、分区制度和街区规划三个基本层面。

每个层面土地使用规划都涉及发展政策和土地使用管制规定二个某些。

发展政策制定发展目的及其实行方略,不具备直接管制开发活动法律效力,但作为制定管制规定根据。

1、地区划分

  都市规划区发展政策制定将来10~发展目的以及实行方略,涉及人口和产业分布、土地使用配备、都市开发、交通体系、公共设施、环保和都市防灾等方面。

  都市规划区涉及都市建成区以及周边农业和森林区域。

因而,都市规划区范畴往往是都市建成区4~5倍。

依照1968年都市规划法,都市规划区划分为都市化增进地区和都市化控制地区。

地区划分根据是将来都市化趋势和人口分布预测。

都道府县政府每隔5年进行都市规划区基本状况调查,涉及到人口、产业、土地和交通等方面。

  地区划分与都市规划区交通网络规划、公共设施规划和土地调节筹划相结合,目是防止都市无序蔓延、控制都市形态和土地配备、提高公共设施投资效益、保证都市协调发展。

  都市化增进地区涉及现状建成区将来内将要优先发展地区,基本设施和公共设施政府投资将会集中在此类地区,区内农田可以转变为都市用地,开发活动受到土地使用区划管制。

在都市化控制地区,普通不容许与农业无关开发活动,基本设施和公共设施政府投资也不会集中在此类地区。

2、区划制度

  土地使用区划是日本都市土地使用规划体系核心某些。

都市化增进地区划分为12类土地使用分区,包括7类居住地区、2类商业地区和3类工业地区(见表1)。

在不同土地使用分区,根据都市规划法和建筑原则法,对于建筑物用途、容量、高度和形态等方面进行相应管制。

土地使用分区是为了避免用地混杂所导致互相干扰、维护地区形态特性和保证都市环境质量。

  早在19,日本都市规划法和都市建筑法就引入了土地使用区划制度,仅分为居住区、商业区和工业区三种类型,以保证私人部门开发活动与公共部门基本设施建设筹划之间互相协调。

在1950年,增设了准工业区类型。

1968年都市规划法对于居住区、商业区和工业区又进行了细划,土地使用分区增至8类,以提高都市环境质量。

80年代以来,随着第三产业发展,居住区面临着商业建筑和办公建筑开发压力,导致用地价格飞涨。

到1993年,居住区又进行了细化,以限制各类居住区商业建筑和办公建筑,土地使用分区也从8类增至12类。

  在1964年,引入了容积率作为建筑容量限制规定。

在此之前,建筑容量控制有关规定是基地覆盖率和建筑高度。

日本是一种地震多发地区,建筑高度始终受到严格控制。

随着建筑抗震构造技术进步,建筑高度限制逐渐放宽。

容积率规定在控制建筑容量同步使建筑设计具备更多也许性。

与此同步,建筑物斜面管制界定了建筑物“外壳”,以保证都市环境质量最低限度(特别是日照规定)。

在斜面管制“外壳”之内,建筑物形态设计是完全自由。

  土地使用分区法定根据是都市规划法和建筑原则法。

都市规划法规定土地用途、地块面积、基地覆盖率和容积率,建筑原则法则涉及到建筑物详细规定(如斜面限制和阴影限制)。

尽管如此,土地使用分区制度作为对于私人产权有限控制,只是保证都市环境质量最低限度,但不能达到都市发展抱负状态。

  除了土地使用分区作为基本区划以外,尚有各种特别区划。

这些补充性特别区划是以关于专项法而不是都市规划法为根据。

特别区划并不覆盖整个都市化增进地区,只是依照特定目而选取其中某些地区,涉及高度控制区、火灾设防区和历史保护区等。

3、街区规划

  在70年代后期,随着经济发展带来生活水平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都市环境质量,公众参加意识也日益增强。

如前所述,土地使用区划只是保证都市环境质量最低限度,并不能达到都市发展抱负状态。

在1979年,中央政府规划委员会和建筑委员会提出了地区规划建议;在1980年,对于都市规划法和建筑法进行了相应修改,以采纳街区规划。

  日本街区规划作为增进地区发展整体性和独特性一种规划办法,参照了德国建造规划(B—P1an)。

街区规划范畴为数公顷,针对街区特定状况,对于土地使用区划关于规定进行细化,并对建筑和设施实际建造进行详细布置。

因而,街区规划是比土地使用分区更为为精细化管制方式,有助于增强街区发展整体性和独特性。

  街区规划内容涉及规划文献和规划图则,有时还附有地区景观意象图示,以协助公众对于规划意图理解。

规划文献涉及发展政策和物质规划二个某些。

发展政策某些阐述地区发展目的以及实行方略,不具备开发控制法律效力。

物质规划涉及土地使用、公共设施(如车辆通道、公园和其他开敞空间)、建筑设计(除了容积率、基地覆盖率、地块面积、建筑后退和高度以外,还涉及建筑物形态和外观)和保存树木规定。

  近年来,街区规划应用越来越广泛,已经不但是对于土地使用区划细化,往往还可以修改和取代土地使用区划有些规定。

土地使用分区是定期修编,而街区规划可以依照需要而随时编制。

街区规划逐渐被作为一种且有灵活性规划办法来增进私人部门参加都市开发项目,同步也使本地社区享有更多参加机会。

街区规划实行依赖于开发商和土地业主各项建造活动,因而要促使所有权益者都参加规划编制过程,对于街区发展前景达到广泛共识。

二、都市公共设施规划

  都市公共设施涉及交通设施、公共开放空间、教诲、文化、医疗和社会福利设施。

这些设施建设和管理涉及到建设省和其他部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机构和私有机构,都要纳入都市规划统筹考虑。

  在都市规划拟定了公共设施位置后来,所在地块建造活动就会受到相应限制,公共设施实行机构被依法授予强制征地权力。

在公共设施所在地块,原则上不容许其他开发活动,除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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