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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砂开采项目

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目次

5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主要内容、技术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它海域内进行海砂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本规范不适用金属砂矿的开采。

5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适用本规范。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T12763.1海洋调查规范总则

GB/T12763.2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

GB/T12763.3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气象观测

GB/T12763.4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调查

GB/T12763.6海洋调查规范海洋生物调查

GB/T12763.7海洋调查规范海洋调查资料交换

GB/T12763.8海洋调查规范海洋地质地球物理调查

GB/T12763.9海洋调查规范海洋生态调查指南

GB/T12763.10海洋调查规范海底地形地貌调查

GB/T14914海滨观测规范

GB17378海洋监测规范

GB18421海洋生物质量

GB18668海洋沉积物质量

GB/T19485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16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JTS145-2海港水文规范

SC/T9110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

5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海砂marinesand

赋存于海底的砂。

包括海滩砂、陆架砂等。

3.2

海砂开采marinesandmining

使用船只或其他工具、设备获取海砂资源的活动。

3.3

海湾bay,gulf

被陆地环绕且面积不小于以口门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的海域。

1注:

本规范中的海湾不含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杭州湾和北部湾。

[GB/T19485,定义3.1]

3.4

河口rivermouth,estuary

入海河流终端受潮汐和径流共同作用的水域。

[GB/T19485,定义3.2]

3.5

近岸海域nearshorearea

指距大陆海岸较近的海域。

2注:

已公布领海基点的海域指领海外部界限至大陆海岸之间的海域,渤海和北部湾一般指水深10m以浅海域。

[GB/T19485,定义3.3]

3.6

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marineeco-environmentsensitivearea

海洋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较高,且遭受损害后较难恢复其功能的海域。

3注:

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海湾、河口海域,领海基点及其周边海域,海岛及其周围海域,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和特殊生境(红树林,珊瑚礁等),重要的渔业水域、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等。

54 总则

4.1评价工作程序

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见图1)。

图1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框图

第一阶段为准备工作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编制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大纲,研究与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文件,开展海砂开采初步工程分析,搜集历史资料,开展环境现状踏勘,确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等级和海砂开采的评价等级,筛选出主要环境影响要素、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目标和主要环境保护对象,明确环境现状的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项目(要素或因子)、调查站位布设、调查时段、调查频次、分析检测方法、评价方法、应执行的技术标准等,筛选、确定主要环境影响评价要素和评价因子,明确下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点内容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体内容等。

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根据前期获取的资料,进行详细的工程分析,按照已明确的环境评价内容、评价范围和重点评价项目,组织开展环境现状调查和公众参与调查;依据环境质量要求,分析所获数据、资料,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阶段为报告书编制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依据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和预测分析结果,依照环境质量要求,给出海砂开采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论,给出海砂开采的选址、规模和布局是否可行的明确结论,给出环境保护的建议和措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4.2评价内容

海砂开采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影响;

(2)地形地貌、冲淤环境和岸滩、岸线稳定性影响;

(3)海水水质、沉积物环境质量、生物质量影响;

(4)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生物资源影响;

(5)周边海域环境敏感目标和环境保护对象影响;

(6)环境风险分析与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7)环境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8)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跟踪监测方案;

(9)海砂开采量控制。

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岸滩与岸线稳定性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生物资源影响以及环境风险分析与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应作为重点评价内容。

4.3评价标准

评价执行的标准应根据海砂开采所在海域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执行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采用国家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评价标准,按照GB3097、GB18421、GB18668、GB3552、GB11607的要求执行;也可采用行业质量标准和地方质量标准作为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采用的标准中的某项(某要素)质量指标不一致时,应以要求最严格的指标为准。

4.4评价工作等级

4.4.1评价等级划分

依据海砂开采所在海域的环境特征,按各单项评价内容划分为1级、2级、3级三个评价等级。

4.4.2评价等级判定

海洋水文动力、海洋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态的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依据海砂开采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和生态环境类型进行判定。

海砂开采形成的采砂坑引起海床塌陷,对海底地形地貌和海床边坡稳定造成影响,海砂开采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1级。

评价等级具体判定见表1。

表1海洋水文动力、海洋水质、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态影响评价等级判据

工程规模

工程所在海域和生态环境类型

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水文动力环境

水质环境

沉积物环境

生态

环境

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

所有规模

环境敏感区

1

1

1

1

1

近岸海域

2

2

2

1

1

其它海域

3

3

3

2

1

注:

环境敏感区既包括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还包括对海砂开采活动敏感的社会活动关注区。

社会活动关注区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开发利用区、通航密集区、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区、海水增养殖区、特殊利用区、国家重要设施所在区、海上娱乐运动区、跨海桥梁区、海底隧道管线区、海堤,以及可能对海岸线、海岸防护林造成侵蚀危害的区域等。

4.5调查与评价范围

海砂开采依照主要的评价内容和评价工作等级,按照不同的要求确定各单项评价内容的评价范围。

海砂开采的总评价范围应覆盖各单项评价范围。

当海砂开采所在区域有环境敏感目标时,调查范围与评价范围应适当扩大,将环境敏感目标涵盖其中,以满足评价和预测环境敏感区所受影响的需要。

评价范围应以平面图方式标示,说明其地理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内容,给出评价范围的四至坐标。

4.5.1海洋水文动力环境、水质环境和沉积物环境调查评价范围

以海砂开采区外缘线为起点进行划定,1级评价分别向外扩展不小于15km,2级评价分别向外扩展不小于10km,3级评价分别向外扩展不小于8km。

调查范围应覆盖评价范围;调查与评价范围以平面图方式表示,并给出控制点坐标和面积。

4.5.2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调查评价范围

(1)地形调查范围由采砂区外扩2km范围需进行现场调查;按垂直等深线走向平行布设主测线,采砂区及外扩500m范围内主测线间距以50m为宜,采砂区外扩500m至2km范围内主测线间距宜为100m;地貌调查测线布设与地形调查相同;

(2)评价范围横向(垂直于海砂开采项目所在海区中心点潮流主流向)距离一般不小于5km;纵向(潮流主流向)距离不小于一个潮周期内水质点可能达到的最大水平距离的两倍。

4.5.3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范围

海洋生态环境的调查评价范围,主要依据被评价区域及周边区域的生态完整性确定。

1级和2级项目,以主要评价因子受影响方向的扩展距离确定调查和评价范围,扩展距离一般以采砂区外缘线为起点进行划定,1级评价分别向外扩展不小于15km,2级评价分别向外扩展不小于10km。

调查范围应覆盖评价范围;调查与评价范围以平面图方式表示,并给出控制点坐标和面积。

4.6资料要求

4.6.1资料可靠性

(1)环境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预测使用的海洋调查和监测资料以收集历史资料为主,现场补充调查为辅。

充分收集海砂开采项目评价范围内及其周边海域有效的、满足时限性要求的历史资料;当历史资料不能满足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时,通过现场调查获取现状资料予以补充。

(2)海洋环境现状分析测试数据应由具有国家级、省级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提供;

(3)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资料以所在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统计和发布的数据资料为准;

(4)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应现行有效;

(5)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现状资料应通过实地调访、勘查获取;

(6)利用历史资料评价环境现状时,应以自然条件、开发活动条件和环境状况未发生大的变化为前提。

4.6.2资料时效性

(1)海洋沉积物、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数值模拟计算所使用的海洋水文等实测资料应采用评价材料上报之日起算,5年内(按年为计算单位)的资料;

(2)海洋资源、海水水质和海洋生态等应采用评价材料上报之日起算,3年内(按年为计算单位)的资料;

(3)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应采用评价材料上报之日起算,2年内(按年为计算单位)的资料;

(4)反映岸滩环境、海域开发利用现状等信息的遥感影像数据,应采用评价材料上报之日起算,2年内(按年为计算单位)的资料;

(5)用于环境趋势性变化、年际变化分析的历史资料不受时限性要求的限制。

4.7评价成果文件

4.7.1海砂开采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要求

海砂开采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反映环境影响评价的全部工作内容,文字应简洁,并附图表及照片。

报告书数据应可靠、翔实,图件应规范、清晰,评价结论应明确、可信,环境保护与对策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7.2海砂开采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内容

海砂开采环境影响报告书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与工程分析;

(2)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3)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4)环境风险分析与评价;

(5)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6)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7)海砂开采量控制;

(8)公众参与;

(9)开采实施的环境监测(含监测计划);

(10)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与建议。

海砂开采环境影响报告书文本格式可参见附录A执行。

55 工程概况与工程分析

5.1工程概况

5.1.1地理位置

阐述拟采砂区的地理位置,离岸的距离,周边海域岸滩稳定性现状,提供附水深地形的位置图。

5.1.2砂源分析

阐明海砂开采所在海域的海砂来源。

根据海砂开采区详细的地质钻探资料,分析拟开采海砂的矿物组成成分,给出海砂开采区各个层位粒度分析结果,阐述海砂开采区的地层特征及分布规律。

根据海砂开采区地层特征,分析可开采砂层的平均厚度,评估海砂开采区的资源储量。

结合地质钻孔的分布、深度等实际情况,在0.5~0.8的取值范围内选取资源量可信度系数,计算海砂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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