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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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法》本身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实行以来,在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只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该措施。
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强制执行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其他纳税人则不适用。
可见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客体过窄,只适应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行政单位、非盈利性质的事业单位、税务机关就不能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这种规定影响了税法的刚性和税收的效率,致使税务机关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偷、欠的个人所得税款无能为力。
(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994年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全国税务系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突破旧框框大胆进行征管改革。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率先在全国实行征管查三线分离、取消专管员管户的“保姆式”征管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综合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实践,有几个问题未得到很好解决。
主要有:
1.管事不管户,管理出现空档按照统一登记、集中征收、分类检查“三线分离”的征管体制,将税款征收任务下达给征收分局,查补税款的任务下达给检(稽)查分局。
表面上看,征收分局任务确实很重,管户很多,管事也不少。
但由于执法权限有限,担负征收重任的征收分局却是管事管不了户,纳税人的基本状况、财务核算等只能从计算机中获得,管户也只是依靠电子手段催报催缴,其余变成盲区。
检(稽)查分局由于压力不大,形成了年初抓大户、年中抓收入、年底抓户数的三步曲,轻轻松松完成年度检查任务。
结果管户的不管事,管事的不管户。
征收分局坐等上门,片面地认为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就是隔断税务人员同纳税人的直接联系,把管理限定在税务机关内部审查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报表上,忽视了对纳税人具体生产经营情况的掌握,造成新征管模式运行链条中断,在一些管理环节出现空白。
2.管理质量低,征管基础薄弱征管改革后,出现一种偏见,即电脑代替管理。
因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于计算机系统建设,而忽视了征管质量与基础建设。
计算机软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素质跟不上,缺乏开发高质量征管业务软件的能力,计算机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税务人员忽视基础工作,对纳税人征管档案资料录入不全,现代化设备只扮演初级管理角色。
这种状况下,再过分依赖计算机,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必然形成人机脱离,造成“三率”(申报、登记、入库)考核实际达标率低。
3.考核不落实,税源监控不力岗位职责划分不合理,考核指标不够科学,业绩考核与奖惩挂钩不紧密,兑现不及时。
改革的初衷是想依靠计算机监控和“三线分离”制度互相制约来达到监控目的,结果硬件比较超前,软件未跟上。
从机关到基层对于纳税人的税源流向心中无数,税源失去有效控管,偷逃骗税居高不下。
4.以查代管,重查轻罚在改革初期有不少同志认为,纳税人之所以不依法自觉申报缴税是稽查力度不到位造成的,只要增加检查力量,强化检查,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
尤其是强调稽查是“重中之重”之后,有的单位将60%的力量放在检(稽)查,37%的力量放在征收和管理,只有3%的力量放在登记和清查漏管户,形成以查代管的局面。
从实践中看,由于平时放松管理,对纳税人底数不清,缺乏适时监控,往往电脑上有记录的纳税户实地找不到,而又有大量经营业户未进行税务登记,电脑上根本没有记录。
另外,相当一部分人对偷逃税纳税人从严处罚态度暧昧,稽查到位率、查补入库率、处罚罚款及滞纳金加收比率很低。
重查轻处,助长了偷逃税者的冒险心理。
(三)地方征管过程出现的问题
新税制运行几年来,在保障中央财政收入,调动地方理财积极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地方利益、局部利益的不断强化,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在征管过程中违纪违规问题日益突出,应认真研究和解决。
1.“协税”(即通过各种渠道到税源充足的外地引进税额)现象出现,且数量逐年增大,“协税”面有扩大的趋势。
有的乡镇国税部门也参与了协税;
有的乡镇税务部门不仅自己协税,还牵线搭桥为其他乡镇协税。
“协税”虽然在短期内对地方财力增长有利,但长此下去,随引税成本的增加,势必导致税收买卖“交易”,滋生腐败行为。
另一方面,“协税”对于税源薄弱、税收任务大、征收难度大的地方而言,工作量相对较小,从而出现了“挖别人的地,不耕自己的田”的怪现象,造成地方小额税收跑、冒、滴、漏,国家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地方财政收入流失。
2.“调税”(“调税”即调节所征收税种的行为。
)重新抬头,且日趋普遍,方式更隐蔽,造成税收统计信息失真。
新税制取消了集贸市场分成,将税务经费改为垂直管理,使以解决自身经费不足为目的的调节征收税种的行为一度得到扼制。
但随着国家税收管理力度加大,部分税种实行单项征收考核和税务部门消费基金的不断增长,调节所征收税种的行为又重新出现。
从我们审计的三个乡镇财政决算来看,均有调节所征收税种的行为。
调节手段由原来从帐表上集中调节税额,转为在向纳税人征收税款过程中,在开税票环节分散调节为所需税种,即“什么税未完成就开什么税”。
从源头掩盖真相,逃避各项检查和对真实税种、税额的认定。
调节税种,不仅使部分税收通过合法渠道直接转化为税务部门的经费来源,造成部分财政收入流失。
更为严重的是,造成国家税收统计信息失真,影响国家宏观调控。
3.“垫税”(“垫税”即年终以财政资金、其他资金借贷完成税收任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收入“水份”增加,从而出现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增长,而可用财力相对缩小的不正常现象。
随着地方经济发展对财力的需求,各地对经济指标的考核由原来“完成总产值”、“完成国内生产总值”等虚指标,转变为“以财政收入论英雄”。
部分单位、部门和企业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和政绩的需要,采取各种方式垫付垫缴完成税收任务。
审计发现有的乡镇以财政资金垫付,或从农村合作基金会以高息借贷垫税,有的企业直接借入财政周转金还税,再申请财政挖潜改造拨款归位等等,造成财政收入大幅增加的虚假现象,而实际可动用财力没有多大增长。
4.“留税”(“留税”即滞留、转压和不及时解缴税款)令行难止,给税款的管理和监督留下隐患。
由于经济要发展,税收增长成为一种硬性指标,年年加码,致使一些税收征管部门为了保障下年度任务的完成,在当年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层层滞留、转压税款。
5.“奖税”愈演愈烈,税收成本不断加大。
为了完成上级考核任务和适应地方收入增长的需要,从税务上级管理部门到基层税务所,从本级政府到下级政府,均实行税收任务考核,层层物资奖励的措施。
如:
完成半年任务,上级有半年奖,区局有匹配奖、有的基层所自身还有配套奖,年终本级政府有积极性奖、下级政府有分成奖等等。
名目繁多,有的重复奖励、重复补贴,所有这些,加上各项税收提退,使税收成本大大提高。
6.征收教育费附加搞“包干留成”,使教育经费来源成为税务部门的预算外开支渠道。
地税部门利用其征收职权与教育管理部门搞“包干留成”,使本应用于教育的经费大部分被税务部门用于了自身开支,也为其调税为费提供了渠道。
(四)依法治税环境较差
1.税务机关执法不严。
我国目前尽管实行了纳税申报制度,但有些税务机关却擅自改变税款征收办法,如有些地区的税务部门扩大了核定征收范围,把本应采用查账征收的税款,也采取了定税、包税的办法征收,甚至出现了企业所得税附征现象。
这种做法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虽然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和刑法也规定了对违反税法行为和涉税犯罪行为的处罚办法,但由于某些执法者素质不高,因而执法不严、处罚不力。
例如,税务机关在日常稽查中发现偷逃税现象只做一般补税处理,这就在事实上使纳税人偷税的风险小于其收益,客观上助长了纳税人的偷税行为。
2.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
纳税意识是人们对纳税问题在思想观念上的反映。
纳税意识的强弱,一般与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以及税收法律环境有关。
如果纳税人综合素质较高,且该地税收法律环境建设较好,纳税人就会对纳税问题有一个正确认识,因而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因惧怕违法受罚而依法纳税。
某些纳税人纳税意识比较淡薄,自觉性较差;
有些纳税人存有偷逃骗税心理,自行申报不实,更不愿让代理人介入,结果,难免会有偷漏税现象发生。
二、解决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修订税收征管法
根据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为保证税制的有效运行,巩固税收征管改革的成果,堵塞征管漏洞,《税收征管法》必须尽快修订。
应确定税款优先的原则,降低滞纳金;
明确银行等相关部门的协税责任,明确征纳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
扩大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实施范围,尽快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二)强化税收征管
在征管模式转换中,税收管理工作已从专管员式的直接管理转变为专业性、集约性的间接管理,这就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
税收管理既是保证税制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又是实现税源监控,防止税收流失的重要保障。
1.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有效监控税源。
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及纳税户的大量增加,在征管模式转换中对纳税人的有效监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规范征管资料的管理。
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情况实行分户分类管理,形成一整套规范化的征管机制。
二是监控税源。
在尚未完全实现计算机网络监控之前,通过建立税源资料信息库,扩大稽查面,与工商部门共建信息网络,加大重点税源户的监控,加强税源调查,建立税收管理考核办法等措施,努力实现对所有纳税人实行有效的监管。
通过机构监控、稽查监控和计算机监控等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2.规范纳税申报管理,建立纳税评审机制。
规范申报方式,适当增加纳税申报表的经济财务指标,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栏应增加“尚未支付款项的购进货物”及“尚未入库的购进货物”两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增加“视同销售”一栏,以提高纳税申报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积极推行纳税人税务代码制、存款实名制,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尽快建立评税机制,制订相应的纳税申报审核评审办法,通过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评审,对重大疑点问题进行调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实行重点稽查制度。
配和评税制度的建立,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将现行的稽查制度改为重点稽查制度。
稽查对象通过电脑选案系统生成,数据来源于评税系列录入的企业纳税申报情况;
检查过程采用税务检查底稿,建立规范的审理程序;
缩小检查面,加大处罚力度,对所有结案的偷税企业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暴光,从而达到有效打击偷、逃、避税行为和降低税收成本的双重目的。
4.设立清查失踪户、漏征漏管户的职能部门。
失踪、漏征漏管现象是制约当前税收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个“瓶颈”,有效的管理办法是成立失踪户清查的职能部门,长期从事漏管户清查工作,根据从工商、海关、商检等有关部门获得的资料和实地检查,对未登记的业户及时催办。
(三)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过程监控
1.在税票设计上进行改进,逐步建立一种既能与分级财政相适应,又能明确体现属地纳税原则,便于征纳双方相互监督的税款约束制度。
即:
征税和纳税双方应能在所征税款的最终流向上相互监督,达成一致,从而杜绝不同属地税务部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