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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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一章最高借款额度和用途
第1条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用。
第二章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第3条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以下简称“最高额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
。
第2条本合同项下贷款仅限用于,不得挪作他
月日。
在该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三章担保
第4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一项或数项担保:
□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
与乙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质押合同》
□。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5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其他
第6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本合同甲方份、乙方份及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最高借款额度
第8条乙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调整额度有效期间。
第二章借款额度的使用
第9条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最高借款额度。
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该与甲方再签订相应的具体借款合同(简称“具体合同”)。
第10条甲方使用的借款余额(即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
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甲方对已清偿的借款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最高额借款期限内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销。
第11条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最高额借款期限内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每笔借款合同的借款发放日期不得超过最高额借款期限的截止日。
若乙方调整最高额借款期限,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
每笔借款的使用期限依具体合同的约定。
第12条本合同不构成乙方向甲方必然发放贷款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最高额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作出调整。
乙方仅在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签订了具体合同时,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履行放款义务。
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的具体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具体合同为准。
第13条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具体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三章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14条甲方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4.1甲方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
甲方保证其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14.2甲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不擅自将贷款挪作他用;
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证券投资第三方存管账户相关联;
保证不将贷款资金用于购臵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房地产;
14.3甲方保证按本合同和具体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14.4甲方保证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甲方保证未虚构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对象真实存在;
14.5如本合同项下借款属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甲方履行还款责任需要通知第三方或取得第三方同意的,甲方保证按照乙方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约定;
14.6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购臵房地产时,甲方保证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甲方的已购房套数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乙方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5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5.1甲方应按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的约定支用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及归还贷款本息。
15.2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项下的登记、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等所有相关费用。
15.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
15.4甲方应按照具体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具体合同所须的交易文件、交易凭证及书面报告;
15.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账户、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或进行现场调查。
15.6甲方应在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5.7甲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15.8甲方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15.9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16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6.1乙方有权了解甲方职业、收支状况、对外负债、提供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情况。
16.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3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16.4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甲方信用状况的个篇二:
最高额借款合同(通用版)
最高额借款合同
新农信高借字[]第号
借款人:
电话:
传真:
贷款人:
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话: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借款限额
1、贷款人同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
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
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以每笔借款凭证所记载的为准。
2、借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c、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
e、其他:
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提款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还款
1、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2、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
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分期还款。
借款人按《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
4、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六条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
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1)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6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3%;
贷款实际发放满6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1.5%。
(2)其他方式:
。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
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借款的担保
1、贷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
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