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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思考(doc10页)

 

对创业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思考

《国有资产管理》2011年第7期

创业投资企业是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它在设立、生产经营、投资运作和收益分配等各个方面都具有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不同的特点。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没有考虑创投企业这一特点,而是将创投企业视同一般类生产企业进行监管,从而引起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与创投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相适应。

一、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与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不相适应的表现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制度与国有创投企业实施

有创业企业股权”,而它销售产品是“退出创业企业股权”,“股权退出”是创投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内在的、不可缺少的“销售产品”环节,离开了“股权退出”,创投企业的生产就无法持续下去,就无法实现再生产循环。

用资本循环模型来描述,创投企业生产资金周转的过程为:

G—W…P…W’—G’,其中,G—W代表创投企业对企业进行创业投资,W…P…W’代表所投资创业企业不断成长和发展的过程,W’=W+ΔW,在该过程中资本实现了增值,而W’—G’代表创投企业退出投资,所以有G’=G+ΔG。

创业投资的特点是循环投资:

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只有建立了通畅的退出机制,资本循环才能完成,资本增值才能得到实现,从而实现创业资本的良性循环。

可以看出,创投企业“股权退出”是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应该由企业自主决策,不宜纳入国资监管部门审批范围,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企业连销售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都要报送股东审批,那么这家企业是没有自主经营权的,是无法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的。

(二)创投企业股权退出方式多元化,IPO方式逐渐成为主要退出渠道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严格限制协议转让的范围和条件;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

具体来讲,创投企业股权退出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股权转让、企业清算三种方式,其中,股权转让又可分为公开挂牌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深圳创业板市场的推出,创投企业的股权退出渠道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带动了创投业务的迅速发展。

据统计,2010年,我国创投市场共发生退出交易388笔,比2009年增长215.4%,其中,以IPO方式上市退出331笔,占85.3%;新募集基金158支,新增投资案例817起,均比2009年大幅增长。

股权公开转让能够广泛征集受让方,实现阳光交易,是国有创投企业实施股权退出的首选方式;股权协议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方式涉及面少,交易简便易行,可实现创投资本的快速撤离。

但是,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角度来看,后两种方式缺乏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缺乏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容易出现侵蚀国有权益的行为,因此,应事先报送国资监管部门核准。

(三)创投企业的股权投资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特点,投资短期效益不明显

创投企业所投资的是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创业企业,甚至是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由于创业企业的发育、成熟需要一定的时间,创投企业的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性,持股时间大多数为2-4年,股权投资的短期效益不明显。

(四)创投企业具有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相似的金融属性

创投企业生产工具是货币资金;生产的产品是“持有创业企业股权”;生产经营领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

事实上,很多创投企业都采用了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经营模式。

四、建立创业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创投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应该遵循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一般要求和规定,同时又符合创业投资的特点。

(一)制订创投企业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与大规模工业化生产企业的产品不同,创投企业生产的每一件产品(股权)都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和风险,因此,创投企业在出售自己的产品时必须对产品的价值进行评估,作出合理的评判,并且通过在市场上公开销售产品方式,获得产品价值的最大化。

这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要求的内在含义是一致的,只不过,前者是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外部监管制度规定,而后者是创投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内部管理要求,并且更加注重股权退出的效率。

创投企业股权转让管理办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创投企业股权转让实行授权管理。

权限以下的股权转让由创投企业自主决策、自主实施,权限以上的股权转让作为企业重大事项报送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国资监管部门要制订创投企业股权转让审批办法,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2、创投企业股权转让要进行价值评估。

具体评估方式可以按照公正合理、成本效益和效率原则确定,可以聘请外部资产评估机构,也可以采取尽职调查、内部专家委员会估值等方式确定拟退出股权的价值,由创投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办理内部备案手续,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3、创投企业股权转让,应该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以获得转让资产的价值最大化。

符合条件的,可以协议转让方式或被投资企业回购方式实现股权退出,但应事先报送国资监管部门核准。

4、创投企业要制订相关的股权转让内部决策、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国资监管部门备案,以规范股权转让行为。

(二)制订创投企业绩效考核办法

国资监管部门对创投企业进行绩效考核,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内容,《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由于创投企业与一般类生产企业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对于创投企业的考核,应该与一般类生产企业的考核有所不同。

1、对创投企业注重进行中长期考核。

根据创投企业的发展情况、特别是创投基金的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创投企业的考核周期。

对于处于成长期的创投企业,由于短期内不可能实现赢利,可以2-4年为周期进行考核,而对于已经处于成熟期的创投企业,由于每年都有成熟项目的退出而产生收益以及新项目的不断投入,业务发展已经进入投资循环阶段,因此,可以1-2年为周期进行考核。

2、对创投企业投资项目按照风险权重进行分类,综合评价,实行总体考核。

对于创投企业的考核应该着眼于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不能因为生产的产品中出现了残次品、废品就要追究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这既不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也不符合创业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3、合理确定创投企业的考核指标。

创投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双重作用,创投企业首先要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次,创投企业还具有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作用。

创投企业的考核指标除了主要的市场化经营指标外,还应该兼顾政策性指标,使得创投企业有意愿、有能力向风险较大的、处于成长期前端的创业企业投资,从而起到较好的带动社会资金的作用。

4、科学合理制订创投企业激励约束制度。

优秀的管理团队和投资经理对于创投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要通过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制度,促使管理团队和基金经理能够尽职尽责地投入工作,实现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双赢。

五、小结

从总体上讲,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与创投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但在具体工作中,前者关注的是“保值增值”,而后者追求的是“高风险、高收益”,导致双方在“监管-被监管”工作关系中出现不相适应的情况,通过制订创投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普遍性和创投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的特殊性的辩证统一。

参考文献:

[1]张明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国有创业投资的影响研究[J].财会研究,2010,(18):

78-80.

[2]高翔.对国资创业投资管理的战略性思考[J].中国市场,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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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冯中圣.在“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0首发式”上的讲话[EB/OL]..

[4]刘健钧.解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指导意见[J].中国科技投资,2009,(03):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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