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申报指南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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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若干政策》第(四)条进口贴息的企业,需提供: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并说明本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
2.《2021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需与纸质版保持一致);
3.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4.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产品进口贴息提供,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或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日期以进口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为准(因海关放行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后而未能纳入上年度申报的部分可纳入本年度申报,在申请材料中请作出标注)。
如是电子报关且报关单上无签发日期的,需提供签有批准日期的关税申报表或免税单或海关缴款书复印件。
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申报技术进口贴息提供,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
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6.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7.项目汇总表电子版必须和纸质版保持一致,纸质文件加盖财政和商务部门公章。
三、申请《若干政策》第(七)条国内重点展会补贴的企业,需提供:
摊位确认文件,收费通知,发票,付款凭证。
四、申请《若干政策》第(八)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的企业,需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近年有进出口实绩。
申报企业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凡涉及到综合发票的项目,合同中均须列明各个项目的费用明细金额。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每家企业年度申请项目数量最多不超过8个,其中认证项目不超过2个;
对不同类别项目,采用定额、最高限额及按比例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
项目申报需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将“资金拨付申请表”输出打印,并汇同相关项目申报材料按顺序整理,每个项目单独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每个项目均须提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银行付款凭证(须包含付款银行章)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外文附件和单据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无翻译件不予以受理。
外文发票须附银行付汇凭证(其中须包含折算人民币金额、汇率等)。
各具体项目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境外展览会项目
(1)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展位确认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
(2)如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还需提供境外展方邀请函及与展方确定展位的有关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复印件。
(3)参展人员的护照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或公安局出入境记录打印页)复印件。
(4)参展人员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
(5)如申请大型展品回运费,应附回运费发票、展品图片、海关报关资料。
其他说明:
①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②企业填报境外展览会项目名称时,须填写该展览会的正规全称;
③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须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
④新兴市场为南拉美、非洲、亚洲(不含日本、韩国、新加坡和香港)、大洋洲(不含澳大利亚)、欧洲(不含安道尔、列支敦士登、卢森堡、瑞士、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英国);
⑤如拥有两家以上公司的法人参展,可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交保单位营业执照和交保单位社保单;
⑥如省内母(子)公司人员参展,无法提供申报单位社保的,可提交工商股权登记证明及母(子)公司社保单;
⑦外籍(含港澳台)参展人员可提交含申报单位名称的个税单;
⑧退休返聘人员可提交退休证和含申报单位名称的个税单;
⑨大型展品特指体积在1立方米且重量在1吨以上的展品。
2.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2)中外文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和证书所在网址。
(3)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①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网址】进行查询)进行认证;
②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③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3.产品认证项目
(2)产品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和证书(报告)所在网址。
(3)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①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
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②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③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以支持;
④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4.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1)专利证书复印件和证书所在网址。
(2)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签定的涉外专利申请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即105表)、国家检索通知书(即202表);
如通过境外机构直接申请的专利项目,应提交办理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如法定代表人直接申请,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①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②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注册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③境外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5.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1)境外商标的注册文件、标识和所在网址。
(2)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复印件。
①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②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六、申请《若干政策》第(十)条市级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站补贴的企业(行业协会),需提供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当年获批的工作站提供批准文件)。
七、申请《若干政策》第(十一)条商务高质量发展系列创新试点的企业,需提供列入试点企业的证明材料,以及2020年度开展试点业务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若干政策》第(十二)条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业务的企业,需提供进口汽车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以及销售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销售凭证、具体数量、明细清单(包括车架号、发动机号)、佐证材料等。
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项目
九、申请《若干政策》第(十九)条服务外包成长型、骨干型、龙头型企业奖励的企业,需提供:
1.《服务外包企业离岸业务补助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业务发展情况;
2.2020年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
3.2020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
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以人民币跨境结算的外包业务收入,须提供相关业务凭证;
4.2020年度服务外包离岸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格式见附表);
5.2020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截图(请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统计查询一栏中打印,日期选择为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
6.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2019年度、2020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本条款资金与国家级服务外包资金中的“企业人才培养”资金不可重复申报和享受。
十、申请《若干政策》第(二十)条重点服务外包在岸业务奖励的企业,需提供:
1.《服务外包企业在岸业务补助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及相关发展情况;
2.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2019年度、2020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3.2020年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
4.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
银行收款凭证、发票复印件等。
重点服务外包业务是指属于《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的业务。
申报以上第(十九)和(二十)条项目的企业,申报材料(外文资料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需胶装成册,正面和书脊需印有年度、项目名称及单位名称,如果是多册需在正面和书脊印顺序数字。
材料报送截止日前无法提供2020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的可以补交,其他材料原则上不接受补交。
十一、申请《若干政策》第(二十一)条经贸展览会奖励的单位,需提供:
1.展览项目总结;
2.展会备案证明;
3.展会场地租赁合同;
4.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名录、展馆租赁费用发票及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协议等;
5.展览会组织实施方案,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有多个主办、承办单位的,应提供申报委托书;
7.符合申报条件的受疫情影响延期举办的展会项目,还需提供主办方和场馆方签订的计划在疫情期间举办的展会场租协议或者已交档期定金的凭证。
十二、申请《若干政策》第(二十二)条中央厨房建设补贴的企业,需提供:
1.项目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背景、预期目标、完成情况、运行管理、投入产出分析等情况);
2.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3、餐饮门店(老年助餐点、团膳服务场所)明细表(附表);
4.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投资明细,投资决算报告和相应的财务支出凭证(包括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凭证);
5.中央厨房平面图,图上标注各功能区名称和面积;
6.连锁门店提供门店营业执照、营业额等证明材料;
7.服务合同(需注明服务人数)。
十三、申请《若干政策》第(二十三)条商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