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村园区北区场地平整工程施工监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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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村园区(北区)场地平整工程施工监理。
2、工程地点: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村园区(北区)。
3、工程规模: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村园区(北区)场地平整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
建设内容包括:
场地平整占地面积1525628平方米,约2288.44亩,用地范围南至荔新公路,西至朱仙路,东面及北面靠近西福路。
设计场地平整场地内挖土方约441.62万立方米,挖石方88.39万立方米,填方482.50万立方米,整个场地需外借土40.88万立方米。
本项目场地平整工程主要包括土方工程、石方爆破工程、临时排水工程,边坡防护工程、挡土墙工程及场地平整后复绿工程。
4、委托内容:
负责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及环境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全过程监理工作。
5、合同价:
中标监理费为万元。
6、监理工期:
个月。
7、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二、监理服务范围
2.1监理范围
(1)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村园区(北区)场地平整工程施工监理的项目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
(2)除上述工作范围外,监理人还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委托人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等。
2.2工程内容:
委托管理的全部建设项目。
2.3监理服务期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结束且本合同工程结算金额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之日止(以后到日期为准)。
三、监理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3.1监理报酬的计取
3.1.1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国家现行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的特点,委托人、监理人一致同意按如下约定计取监理报酬:
(1)本合同监理费总额暂定为:
人民币(大写)(小写:
¥
元,即中标价)。
(2)根据本工程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万元)及相关收费标准,计算本工程施工监理费暂定基准价为349.85万元。
按此计算本工程监理费投标下浮率为:
(1-÷
349.85)×
100%=%。
说明:
基准价计算依据为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
本工程调整系数暂定为:
专业系数为1.0,高程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最终以财政评审为准。
(3)最终监理费的计算。
最终监理费的服务费基准价不因施工单位结算价增加而调增;
若施工单位结算价减少,服务费基准价按施工单位结算价作为计费基数及投标下浮率重新计算,并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定为准。
3.1.2各阶段监理报酬的比例:
(1)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报酬占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80%,为万元;
(2)工程结算阶段的监理报酬占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15%,为万元;
(3)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报酬占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的5%,为万元。
3.1.3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报酬。
3.1.4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当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或设计变化、或设计规模变化时,监理人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
3.1.5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其各种费率和费用不因物价变动导致监理报酬的增减而给予弥补或调整。
3.1.6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致使监理服务期出现延长,监理人的责任期也应相应延长,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按双方约定进行调整。
若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除监理人的责任期相应延长及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的同时,委托方保留依据有关法律文件与延期造成的相关损失追究监理人责任的权利。
3.1.7如在工程实施期间,因国家政策变化、政府对本合同工程的计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非委托人主观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停建的,则监理人必须接受终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按已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结清监理报酬,监理人不得要求额外的费用及任何形式的补偿。
3.1.8如在工程实施期间,除监理人原因外的任何原因造成本合同工程中间停工而导致监理人必须二次或多次进出场,监理报酬总额有所调整,委托人按双方协商向监理人支付相关费用。
。
因工程中间停工而不退场的,监理人可与委托人协商减少驻场监理人员的数量,但本合同监理报酬总额不作调整。
3.2监理报酬的支付
3.2.1监理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方可根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监理工作的情况办理监理报酬支付申请手续。
3.2.3各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
(1)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应由其完成的各项监理服务工作。
委托人将根据合同中约定由监理人完成的监理服务进行考核后支付相应的监理报酬。
(2)当监理人按合同条件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监理人或其保证人拒绝交纳的,委托人将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报酬中直接扣除,扣除款项计入累计监理报酬进度款,结算时不予退还,监理人不得有异议。
3.2.3.1施工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
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费按施工承包人施工进度按月结算。
工程竣工时支付至监理报酬的80%后,暂停支付。
3.2.3.2工程结算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
工程结算阶段的监理服务期自监理人收到本合同工程(含分项、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的竣工结算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最终确认且竣工验收证书发出之日止。
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监理工作且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村园区(北区)场地平整工程施工监理整体竣工结算(含本合同结算)被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监理人督促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委托人累计支付的监理报酬和应抵扣的违约金、赔偿金合计至本合同结算总价的95%,留下本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
3.2.3.3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监理报酬的支付
若在质保期内,监理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委托人应在质保期满一年后,收到监理人的款项申请手续后30天内将质量保修金无息退回给监理人。
3.2.4本合同监理服务费经甲、乙双方结算确认并支付后,若发现监理服务费超付的,则监理人必须在14日内无条件退还给委托;
若监理人迟延退还超付的监理服务费,除须继续向委托人退还超付的监理服务费外,还应每日向委托人支付该超付监理服务费2‰的违约金。
3.2.5监理人在收取发包人支付的监理报酬同时,应开具合法等额的发票给发包人。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遵守执行《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和《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试行)》,接受《办法》规定的相应奖惩。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工程招标文件中《专用条件》、《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本合同执行招标文件中专用条件、标准条件的相关内容。
六、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件;
(4)标准条件;
(5)投标文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本合同自委托人、监理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满60日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监理人各执一份;
副本六份,委托人执四份,监理人执二份。
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九、其他约定事项与违约责任:
9.1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
,注册证号:
。
2、监理中所需一切检测仪器、仪表等监理工具由监理人负责;
3、监理方须在保障监理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对于监理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由监理方承担责任;
4、委托人有权随机抽查监理工作,监理人须如实提供监理情况;
5、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6、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9.2违约责任
1、监理人未按本合同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由此造成委托人不能如期开展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全部损失;
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监理或未及时向委托方反映施工情况的,又或因监理人工作失误,造成施工质量出现问题或工程出现问题的,委托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3、委托人未按期付款,应按未付款金额每日1‰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当期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十、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与监理人因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南香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理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增城区新塘镇香山大道2号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订地点:
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本部分条款的编号与标准条件的编号相对应,是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标准条件中相对应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否定,其适用顺序优先于标准条件。
本部分条款未阐明的内容,则按标准条件的有关约定执行)
总则
1、根据监理规范和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村园区(北区)场地平整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委托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
2、委托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委托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
3、考虑到本项目时间相对紧张,委托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监理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进行集中现场管理服务。
4、全员培训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人承诺按照工程推进的情况,不间断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
5、为保证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仙村园区(北区)场地平整工程施工监理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由监理人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监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