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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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含内部意见征询事项)。
规土部门内部意见征询事项:
(1)交通部门: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计方案审核(含公交枢纽或者公交首末站等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出入口审核
(2)绿化部门:
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批(对配套
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意见征询
(3)交警部门:
出入口审核
(4)根据项目类型或建设单位选择,增选的征询部门和事项。
三、申请应具备条件
(一)项目信息已自行按“相关下载”的《项目信息报送填写说明》填写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已依法确定,并完成直接发包手续网上登记或非进场招标发包交易登记或合同信息报送;
办理网址:
(三)设计方案已编制完成;
(四)材料清单中应当提交的电子材料已经准备完成。
四、提交材料(电子文件上传)
(一)必须材料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要求
1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申请表
登录“联审平台”,按规定填写申请表,电子签章
2
设计单位承诺书
设计单位登陆“联审平台”下载示范文本,填写
完成后,相关负责人和单位盖章后,扫描成
PDF文件
3
文本、图纸及相关附件:
(1)建筑设计方案文本(A3)包括但不限于:
♦效果图
♦建筑设计方案单体图纸(含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地下室平面图)
♦各专项设计说明和专篇
♦分析图(应含绿化分析图)
(2)图纸:
♦1/500或1/1000(郊区
1/2000)地形图
♦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1/500或1/1000)(PDF
和CAD格式)
♦地下车库平面图(CAD格式)
♦停车场(库)分层平面图
♦交通流线图(CAD格式)
(3)附件
包括但不限于:
♦分层面积表
♦机动车停车场<
库>
设计说明
(1)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具体见“相关下载”中《上海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说明》。
(2)总平面图应标注机动车泊位类型、数量和交通流线;
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电子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电子签章;
总平面图需在有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形图上划示,标注单位为米,坐标系为上海城市坐标。
(3)停车场(库)分层平面图应标注停车场(库)出入口、净空高度以及不同类型车辆在停车场(库)内部的主要行驶路线、通道或坡道宽度、转弯半径、纵坡坡度、所含泊位类型、尺寸和分布位置等,明确标注预留安装充电设施的布线条件、电表箱、用电容量等内容。
(4)绿化分析图应标明每块绿地面积、范围
(5)分层面积表应加盖设计单位电子签章或盖章扫描上传
(二)根据项目特点可选传材料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单位承诺书
建设单位登陆“联审平台”下载示范文本,交由日照分
析单位填写完成后,相关负责人和单位盖章后,扫描成PDF文件
按有关规定加送有乙级规划资质以上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
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住宅文教卫生建筑的提供,具体要求参照(沪规土资建规〔2016〕100号)文
1、电子件,需加盖日照分析单位电子签章;
2、扫描件:
需建设单位扫描后上传
地库剖面图
建设项目绿地下有地库的提供。
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方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方案电子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设计师电子签章。
4
公交枢纽/首末站设计专篇
含公交枢纽或者公交首末站等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提供。
应涵盖建筑、道路、结构、风、水、电等专业。
5
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附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原件扫描件
对达到启动阈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方
案送审前完成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审。
小型和工业项目不包含。
应符合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6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房管、市政等部门所需文件,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五、办理流程
(一)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联审平台”,在
“设计方案”专栏,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和上传相应资料,通知设计单位登陆“联审平台”,按要求上传电子图纸。
设计单位上传完成后,通知建设单位审核提交申请。
建设单位审核申请信息和图纸资料真实无误,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范围》,选择市或者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后提交申请;
(二)建设单位提交设计方案送审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登录“联审平台”,通知交通、交警、绿化市容必询部门和其他选询部门,内部并联征询部门接收后进行预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是否需要补正意见,反馈给规划土地管理部门;
(三)参与征询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所征询事项提出征询意见,并将结果录入“联审平台”,提交给规划土地部门。
规划土地部门汇总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设计方案审批(方案审核意见或方案批复决定),并将结果录入“联审平台”;
(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完成后,“联审平台”通知建设单位查看、下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并联征询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同步通知后续审批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提前服务和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具体流程图如下:
六、审批期限
“小型项目”和“其他社会投资项目”设计方案审核时限分别为15个、20个工作日。
其中,并联征询部门出具征询意见时限分别为9个、12个工作日。
以上时间均含预审期5个工作日。
涉及方案专家评审、方案公示等不计入审批时限。
七、审批结果
(一)批准的
关于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及附图。
证件有效期六个月,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八、咨询渠道
(一)业务咨询窗口和电话
1、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涉及:
设计方案、规划许可),咨询电话:
(021)63193188*20004。
2、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涉及:
项目信息报送、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咨询电话:
(021)64188779。
(二)联审平台技术服务窗口和电话
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电话:
(021)64325016,
电子邮箱:
lszx@
九、办理依据和要求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类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
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
(二)《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类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注:
内部意见征询依据和要求:
(一)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意见征询依据
1、《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配套绿化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1)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2)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其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其中,传染病医院还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3)新建工业园区附属绿地总面积不得低于工业园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
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以及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4)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5)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建费。
绿化补建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由绿化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范围内安排绿化建设。
2、《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沪绿容[2010]384号(自2011年2
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1)新建其它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其中机关团体、部队、体育类建设项目的在外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外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卫设施、消防、防汛等市政建设项目、宾馆类建设项目,在外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外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商业、商办类建设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商住类建设项目,按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其配套绿地面积,住宅部分按百分之三十五、商业部分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2)属于旧城区改建的非住宅项目,确实无法达到绿地率指标的,允许规定的配套绿化比例降低五个百分点,但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化面积。
(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设计方案内部意见征询依据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