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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培训基地以及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承担公共就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

吸纳各类劳动者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

为各类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贷款和担保服务的各级非银行类地方融资和担保机构;

各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

承担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机构;

省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

实施就业创业项目的单位(包括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劳务协作基地建设单位、创业活动组织单位等)等。

第五条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补贴类支出和补助类支出。

补贴类支出为:

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实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等;

补助类支出为:

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补助、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就业创业证》印制工本费、企业失业动态监控以及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补助、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园区一次性补助、省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补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劳务品牌建设补助、劳务协作基地建设补助、创业服务活动补助,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支出项目和提高明确规定的补助标准。

市县自行制定出台的就业创业补助政策,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解决。

第七条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就业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持就业工作部分在向市县下达时均采用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县的总人口数、城镇常驻人口、新增就业人口、新增城镇就业岗位计划、转移农村劳动力计划、促进就业创业示范项目建设计划、市县级财政就业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历年就业资金支出情况、上年度资金结余情况,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

在分配就业资金时,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创业目标任务和中央补助、省级补助总量,结合就业形势以及实施就业创业计划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具体采用的分配因素,以确保就业资金分配与促进就业创业计划相匹配。

资金分配计划要与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

省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用于创业项目的,按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安排和分配。

第八条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就业资金分配计划由省人社厅负责编制。

中央提前下达的和当年追加的就业资金,省财政厅应在收到中央文件3日内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应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报送资金分配计划,省财政厅在12日内完成审核下达工作。

省级当年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6月底前下达市县的部分不少于70%。

市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在接到省级指标文件30天内将上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

第九条省、市、县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就业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有力保障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顺利实施。

为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采取措施解决就业资金结余过大的问题。

对就业资金结余过大的市县,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将核减当年补助。

第十条省、市、县人社部门应科学合理确定本级就业资金绩效目标,同级财政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

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应探索研究全省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积极推进就业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并向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地方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可采取政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省、市、县财政、人社部门要及时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助、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助、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财政补助、补贴政策以及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联合制定的有关补助、补贴规定,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岗位补贴类项目、社会保险补贴类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类补贴项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项目、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类项目、就业创业示范项目、创业项目类补贴补助、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项目以及经其他支出补助项目。

第十四条岗位补贴类项目

(一)补贴项目及补贴标准

1.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企业(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街道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2.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以上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以上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

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或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劳动合同复印件;

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等。

3.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

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等材料。

4.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

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自主创业证明、创业带动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就业登记证明、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等。

(二)申报审批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应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补贴类项目

(一)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申报审批程序

1.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以上单位和企业申请补贴的程序为:

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

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应附:

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

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招用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3.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2/3。

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2/3。

以上两类人员申请补贴的程序为:

按规定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情况,由所在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签注意见。

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季度终了后,由个人所依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个人向机构隶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并发放给申请者本人。

各地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给本人。

《灵活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申请申报表》;

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

证明个人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代办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缴费基数及补贴期限

各类社会保险补贴均实行“先缴后补”(除公益性岗位外)的办法。

公益性岗位和小微企业给予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其他用人单位给予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招用人员的实际缴费基数确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分类确定,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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