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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以“分散自主”形式进行的实习必须由院(系)组织“面试”来认定最终成绩。

(三)公益劳动、第二课堂等成绩以“通过”或“不通过”记录。

(四)毕业设计/创作/论文等采用评审和答辩形式进行考核。

二、考试是对学生进行总结性检查的主要形式,考试课程实行过程控制和目标控制相结合。

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学期成绩结合考试和平时成绩进行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

特殊课程根据课程性质由任课教师提出方案,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凡专业培养方案所列的考试课程,一般均集中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安排。

若有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由各系安排进行考核。

考核的方式

第三条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质量标准及教学内容,采取笔试、口试、操作等多种形式;

笔试的形式可以是开卷、半开卷、闭卷或写调查报告、论文等,也可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课程考核的方式应在课程考试大纲中明确,如确需变更,在课程结束前一个月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全校的考核工作在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指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对考核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各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教师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学风和考试纪律教育。

分管教学的领导具体负责考试工作,其主要任务:

一是做好考试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教务处做好命题工作,把好试题质量关;

二是做好考试期间的检查工作;

三是做好考试质量检查和分析总结,加强课程考核分析对教学的指导作用。

第六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科目都要进行考试。

第七条考试由教务处对开出的课程进行统一安排。

期末考试时间内安排考试的课程按教学进程表安排执行。

教务处于期末考试前六周公布考试和考查科目,并组织统一考试命题。

第八条因教学需要提前考试的课程,必须由该课程的主讲教师于考试前一周填写考试申请表,经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考试归属单位负责组织试题、安排考试时间、考场。

监考教师由所在系指定。

第九条考试由该课程的主讲教师主持。

第十条主讲教师在考前复习、辅导、答疑时,应以帮助学生全面掌握和运用该门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培养发展学生的能力为出发点。

不得划考试范围、作重点提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露试题内容。

第十一条教材、学分(学时)相同的公共必修课、专业课均应实行全校统考;

专业技能课视各专业具体情况由主讲教师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各系在教务处的调配下派出监考员负责监考。

每个考场应有不少于2名的监考员,由教务处根据考试、考查科目编排考试时间、考场和调配监考员。

第十三条期末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教务处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以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各系每天至少有一名主要领导到场巡考,检查考场情况,协调处理考场发生的异常情况。

试题的命题与要求

第十四条为了保证考试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同时根据各门课程建设情况,认真做好试题库的建设工作,具备试题库的课程应从试题库中命题。

第十五条全校统考的公共课、专业课由教务处组织教师统一命题。

整个命题过程应严格保密,严防泄密。

第十六条命题须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要求编制试题和试卷。

为了使试题的难易程度和区分度达到规定的标准,保证考试的信度和效度,命题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必须以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教学基本要求为依据。

考试内容要顾及到欲测试的各个方面,并根据各部分内容所需掌握的认识水平(即认识、理解、应用、研究),使考试内容重点突出,比例分布合理、难易适度,不出超纲、偏纲和无考试意义的题目。

二、试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广度和覆盖面,既要考核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水平,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试题的比例原则上是基本题占60%、综合应用题占30%、难度大的题占10%。

三、同一试卷中,同一类型试题的编写格式不应有异,要统一规定,以免学生因格式不一而误解。

四、试题用字、用词要规范、恰当,文字简明,表意确切,不致学生误解。

五、多项选择题的备选答案,在性质上应有近似之处,但要避免雷同或暗示,正确答案应随机编排。

六、所编试题应避免与教材、参考资料中完全相同的文字表述。

七、试题应各自独立,各题之间不要互有关联和重复,一题的正文或答案表述不应构成对其它试题的提示。

八、命题、审题、审批要本人签名,不能用盖章代替;

命题、审题和审批三者中不能出现任意两者由同一人签名。

九、命题时不能把供填写选择题和判断题答案的位置集中列表。

十、命题时应将每大题和每小题的分值标注清楚。

第十七条考试命题要分别编制内容有别但分量与难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经系主任审核,并于考前至少三周送交教务处,教务处随机取出一套作考试用,另一套作补考用。

凡未出两套试题或未经审定的试题一律不予付印。

第十八条命题的同时要制定明确而统一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将每题的分值标明在试卷上。

试题要用教务科统一印刷(或挂网)的试题格式工整抄写(或打印)。

卷面的抄写范围不得超出印刷的可能范围。

凡试卷超过一页的,必须装订成册,并在卷首页上标明总页数和总题数,每页注明页码。

试卷的保管分发和归档

第十九条在命题、审题、印刷、保管过程中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违者以重大教学事故论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教师在使用公共电脑录入、打印试题后,要及时清理打印作废的稿纸和清除或加密电脑里的试卷文档内容。

各系在保管试题时要专人负责,杜绝泄密的一切可能途径。

第二十条全校统一考试的课程期末考试试卷的保管和分发由教务处负责。

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试卷均应归档,各主考教师应把试卷连同考试成绩分析、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在考后4天内交教务处统一保管。

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前,学生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正式注册的学生通过考核资格的审查可取得考核资格。

二、暂缓注册的学生通过考核资格的审查可取得考核资格,考核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方为有效。

三、选修课必须经过选课程序,选上后方取得该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资格。

未取得考核资格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各课程的主讲教师在考前一周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报所在系审查,所在系汇总后送交教务处审批,最后由学生所在系于考试前通知学生本人。

主讲教师须在该生的成绩登记表上注明“取消考核资格”字样。

第二十三条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学生某课程在一学期内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

三、该课程实验课总评不及格者;

四、未经选课手续而私自参加课程的修读者。

第二十四条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经补课、补作业或补办有关手续等,经任课教师同意、系审核和教务处审批同意,允许参加补考。

第二十五条凡具有考核资格而擅自缺考者,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第二十六条期末考核缺考或正常补考缺考者经本人申请、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凡毕业前补考或结业后补考擅自缺考者,均不再安排补考。

考试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课程考试应该安排单人单桌,并视考试班人数多少确定考场数。

第二十八条考试的日期、考场必须严格按教务处编排的《考试安排表》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如确因实际情况须改动者,应在考前3天通知考试归属单位和学生。

第二十九条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中间不安排休息,考生在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

未经教务科同意监考教师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三十条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个主考教师,主考教师原则上从主讲教师中挑选。

主考教师的职责是:

一、对该门课程考试质量全面负责;

二、到有关试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立即交教务处。

补考、缓考

第三十一条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进行补考。

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所学的课程不及格,在毕业离校前安排一次补考。

但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实习不及格,在校期间不再安排补作。

第三十二条补考由教务处从考试命题库中抽取,并统一安排考试时间,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有关补考的事宜。

第三十三条经补考仍不及格但未达到留(降)级规定的(除最后一学期的课程外),可在毕业前再安排一次补考。

毕业前补考安排的时间具体如下:

三年制专科生第一、二学期所学不及格课程的毕业前补考安排在下一年级该门课程正常补考时进行(即第一学期所学的补考不及格课程毕业前补考安排在第四学期,第二学期所学的补考不及格课程毕业前补考安排在第五学期),第三、四、五学期所学不及格课程的毕业前补考安排在第六学期进行。

五年制专科生第一、二学期所学不及格课程的毕业前补考安排在下一年级该门课程正常补考时进行(即第一学期所学的补考不及格课程毕业前补考安排在第四学期,第二学期所学的补考不及格课程毕业前补考安排在第五学期),余类推;

第七、八、九学期所学不及格课程的毕业前补考安排在第十学期进行。

若毕业前补考安排前已达到留(降)级或退学条件者,应留(降)级或退学,不再安排毕业前补考。

第三十四条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离校后一年内可申请结业后补考。

第三十五条对于因参加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耽误正常考试的学生,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由教务处另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确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或补考的,应在考前向所在系出具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系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参加缓考。

正常考试缓考不及格按补考不及格处理。

正常考试缓考成绩及格按正常成绩录入。

正常考试缓考安排在下一学期补考时进行,补考缓考安排在毕业前补考时进行,毕业前补考缓考安排在毕业前进行。

第三十七条学生确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中断考试时,须报监考教师,由监考教师报教务处核实、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中断考试,同时由分管校领导决定缓考或补考。

第三十八条凡考核违纪或作弊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核违纪或作弊者受到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三年制学生于第五学期末、五年制学生于第九学期末提出申请,经批准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补考安排分别安排在第六、十学期进行;

毕业前、结业后补考违纪或作弊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成绩记载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九条采用平均成绩测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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