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安全工作实施细则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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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歧视差生;
禁止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吃请或变相索要财物;
禁止侮辱学生、体罚打骂或变相体罚学生;
禁止乱发资料、乱办班、乱收费,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加强师生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国家安全意识。
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注意安全的氛围。
第二章安全常规管理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总体安排,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将安全工作与教学等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总结、同考评。
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校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
学校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具体抓安全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工作干部负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的责任。
要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格局,所有教职员工都要对与己职责相关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学校应加强班级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应对本班学生安全负责,各任课教师应主动配合班主任,做好班级的安全管理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各班应设立学生安全委员,并充分发挥其在班级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要加强学生参加校内集体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要加强对学生春季预防流行疾病、夏季游泳、冬季防火等具有季节性特点的安全教育,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学校要加强接送学生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种安全事故。
要做好中、小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组织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安全防范网络,实行24小时值班和进出校门登记制,保证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处理;
节假日及寒暑假,应实行领导带班制,由学校干部或教师值班。
第九条学校应实行安全隐患检查、登记、整改、销号制度。
定期对消防、卫生、校舍(墙)及教育教学设施、器材、药品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逐个登记造册,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消除隐患后销号。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预案制度,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有关人员熟悉预案,明确任务和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档案管理。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档案,完善安全工作台帐及档案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学校应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及时化解和消除矛盾。
应做好矛盾排查工作,完善矛盾排查的信息渠道,及时了解矛盾的最新信息,建立矛盾排查机制,对各种矛盾进行分类处理。
要由专人负责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对容易引发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学校应成立专班,拿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及方案,积极做好化解工作,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章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适时组织师生开展消防专业知识培训,通过授课、参观、报告、知识竞赛等形式,在师生中普及消防常识,增强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抓好教学楼、图书室、实验室、微机室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对于一时不能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格管理,实行定点限量存放,专人看管,其贮存场所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五条学校消防设施设备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教学楼、校舍等公共场所的安全散通道及出口必须畅通,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指示标志,严禁在通道或安全出口上设置栅栏门并上锁。
第十六条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严禁在教室、办公室、宿舍内生火取暖或擅自动火施工。
第十七条学校应制订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使师生自觉遵守。
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组织师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八条加强校办工厂和门点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责任、制度、措施、奖惩四落实。
第四章卫生安全
第十九条学校须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按规定设置医务(卫生)室,有条件的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及个案咨询室,配备卫生工作人员,保健教师及心理教师,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抓好健康教育、心理教育及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应对学生体质状况进行监测,定期组织学生体检,掌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医务(卫生)室所购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和器材。
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做好用具和药品的消毒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加强食堂及小卖部管理,谨防饮食安全事故发生(详见《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规范》);
应注重校园环境建设及管理,为学生提供干净、整洁、协调、温馨的学习环境。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卫生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学生住宿的教育及管理,养成衣、食、住、行等方面的良好卫生习惯。
学校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根据季节特点,做好冬季流感传播、夏季蚊蝇传播等疾病的防治工作,要特别重视做好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工作,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
一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要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学生,并立即向上级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与家长联系,控制疾病蔓延。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重视学生的饮水卫生,解决好学生在校的饮水问题,严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入校。
第五章校舍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定期排查学校教学用房、师生公共生活用房、围墙的安全隐患,及时对安全隐患部位进行修复。
第二十七条在进行校舍维修、危改和新建校舍建设时,有关安全部分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设项目开工之前,校方须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施工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施工区与教学区必须隔开,且实行全封闭管理。
学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施工区,禁止学生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验收合格,并交质检部门备案后,才能投入使用。
严禁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学校的教学楼房要按房管规定实施管理,严禁改变用途(不准设小卖部、办工厂或出租)或结构;
学校非教学校舍原则上不能对外租赁,确因学校需要租赁的校舍,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无安全隐患,且相关手续完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校办工厂不能租赁后再转租转包。
第三十一条校园内不能种植有毒、有刺等容易伤害学生的植物。
第三十二条校园周边300米内如有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工厂和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加油站、煤气站等设施,应积极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
第六章设备设施安全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一切设备、设施必须安全可靠。
所有教学仪器设备设施要按照规定,落实防潮、防尘、防热、防虫、防锈、防磁、防碰、防变质、防挥发的安全措施,并有可行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有害、有毒化学药品须设专柜,由专人管理,学校实验教学在使用有害有毒药品时,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按规范操作,防止伤害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必须经常(特别是灾害性天气后)对学校电路及电器设备进行检查,在第一时间内修复损坏或者老化电线、电器设备,做到安全可靠,运转正常。
第三十六条学校锅炉必须购买合格产品,安装后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查审验,锅炉操作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严格按规定操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高层建筑(相对周边建筑的高度)、计算机网络中心及其他重要设施设备(特别是雷区),应安装防雷设施,3至5年须对防雷设施检测一次,确保学校楼房、电器设施及师生安全。
第七章集体活动安全
第三十八条学校组织学生、教师参加文艺体育、社会实践以及参观、考察、春游等外出集体活动,要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
组织活动的单位必须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及活动安全预案(包括活动内容、活动时间、活动人数、安全保障措施等),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
第三十九条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应目的明确、安排周密。
行前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制定安全工作预案,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请当地交管部门认定使用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并按交通工具核载人数,安排师生乘车。
第四十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
第四十一条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要按“谁审批、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
第八章体育活动安全
第四十二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定期对体育器材、设备进行检查、养护和维修,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必须及时更换。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加强对运动会、体育课教学活动和体育课训练活动的组织,做到安全、有序。
对一些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运动项目,应有保护性措施。
学校不能让有特异体质或疾病的学生参加不适宜的体育锻炼。
第九章网络安全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防范与管理。
将学校计算机与网络的管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范畴;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网络运行监控;
定期做好服务器和终端机的病毒清除工作,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
在教学和工作中应对不良网站进行监控和屏闭,如发现不良网站信息侵入,立即下线。
在上网过程中,发现“xx功”分子的反动宣传时,应做好记载,并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控制不良信息散发传播。
实行涉密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申报制。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加强现代信息及计算机网络安全教育。
开展计算机网络工作人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保密法和保密程序培训,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强化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培养学生自觉抵御不良信息的能力。
第四十七条学校师生在网络安全规范上应做到:
不在网上传输涉密信息;
不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不通过非正当手段侵入服务器及各工作站;
不利用网络资源发布损害国家、损害集体、损害他人的违法信息;
不浏览色情网站、反动网站以及一些非法信息。
第十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四十八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检查应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
第四十九条检查应做到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采取“抽查”、“互查”、“自查”等多种形式(具体要求见第十一条)。
第五十条对校办工厂、出租场地、经营门点,应作为重点进行仔细检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规范;
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防范制度是否健全等)。
对不符合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厂或门点要采取坚决措施,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在租赁合同中应有具体条款体现)。
第十一章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内,到现场负责领导和指挥。
首先做好人、财、物的抢救和疏散工作;
第二,组织人员保护现场;
第三,做好上报工作。
上报的时间界限为:
发生安全事故,6小时内口头上报,24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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