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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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
按下列第项执行:
(1)以实物表示货物质量。
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方法。
根据提供样品考的不同可分为:
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对等样品。
(2)以说明表示商品质量。
即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说明商品质量。
A、凭规格买卖:
利用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最、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来确定货物的品质;
E、凭等级买卖:
通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来确定货物的品质;
C、凭标准买卖:
通过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
D、凭说明书买卖:
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N商品的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主要适用于机、电、仪等技术密集型产品;
E、凭品牌或商标买卖:
只凭商品的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而无须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约定货物质最要求:
o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
具体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政策、外商资信及市场行情,合
理商定。
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2、计最单位和计量方法:
(1)毛重:
货物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
货物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逐量。
(3)公量:
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
适用于棉花、羊毛、生丝等具有较强吸湿性的商品。
(4)理论重量:
对某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每件重最大体相同,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
一些国家海关法规定,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重最为征税的法定重量。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口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和多次搬运、装卸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防霧、防锈、防腐蚀及抗震能力,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货物散失。
以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目的地。
2、包装箱内的商品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商品名称、质最、规格、数量等并附有完整的维护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
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⑵目的站/码头/机场;
(3)收货人;
(4)货物名称、规格;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⑺体积(长x宽x高,以毫米表示)。
4、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収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5、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
“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而。
6、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
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应负责•及时补齐、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天内到达现场调査。
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
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合同需要。
7、包装费用由方承担。
第四条运输
1、运输方式:
按下列第()项执行:
(1)海洋运输:
按经营方式不同,乂分为以下两种:
A、租船运输:
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以运输货值较低的粮食、煤炭、木材、矿石等大宗货物为主。
B、班轮运输:
适合于运输小批量的货物。
(2)铁路运输:
运行速度快、载运最较大、受气候影响小、准确性和连续性强。
(3)航空运输:
运送迅速;
节省包装、保险和储存费用;
可以运往世界各地而不受河海和道路限制;
安全准时。
适合于运输易腐、鲜活、季节性强、紧急需要的商
(4)邮政运输:
简便、快捷。
2、运输单据:
⑴海运提单:
全套洁净己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买方。
(2)航空运单:
提供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严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3)航空邮包:
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4)o
3、运输线路及费用负担:
卖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最或吨位,从而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I:
具、到达站(港/机场)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
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买方提岀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卖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机场),未经买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4、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o买方如要求变更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
的交货期限(月份或李度)前40天通知卖方,以便卖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
必须由买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双方对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装运
1、装运时间:
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天内予以装船。
2、装运港(地):
o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3、目的港(地):
4、分批装运和转运:
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订立此条款。
5、装运通知: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
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口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⑵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天,向买方提供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
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II期前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
口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
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
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
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口期。
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6、滞期和速遣费用:
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
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保险
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如果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平安险,或水渍险,或一切险。
另投附加险应包括:
第七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计价货币:
;
单位价格金额:
总价:
2、付款方式:
(1)信用证。
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
额为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口起三十口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
总金额%的价款,即o
银行保函有效期到:
装运回后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
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天;
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
H;
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月。
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
比例减少保函金额。
(2)信用证•即期付款。
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口)前
日,合同签订后日内,通过银行,以电传,SWIFT,信函,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的即期付款
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
期持续至开证FI后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
信用证中应含有
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
(3)信用证•延期付款。
买方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H)
前日,合同签订后日内,通过银行,以
电传,SWIFT,信函,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
即期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提示单据,进行承兑延期付款议付。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口后月,
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
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5)号出版物》为准。
"
(4)托收•凭单付款(D/P)o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
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
(5)托收・承兑交单(D/A)»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
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
买方应于
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口付款。
(6)汇付。
买方应于:
收到所需单据后天内;
提单
日后天内,以电汇,信汇,票汇方式将
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
3、有关单据。
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
(1)汇票。
向(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买方(在
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
(2)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
A、标明通知收货人或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
空白抬头;
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或运费待
付。
B、签发给卖方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预付;
已付
或待付,通知
C、多式联运单据
D、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
E、铁路运输单据
F、信使及邮递收据
(3)其它单据:
需要原本份和副本份。
A、商业发票
E、保险单保险凭证
C、由出具的质最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D、原产地证明FORMA(普惠制原产地证)
E、装箱单
F、重量单
G、发货通知书装船通知
(4)其它单据(如要需要)
4、银行费用。
依照根据上述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开
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
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
第八条检验
1、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A、在产地检验,即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农场或矿山)之前天
内,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