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渔船抵押质押贷款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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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渔船抵押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渔船抵(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本行贷款品种,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规范贷款操作行为,根据《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固定资产及项目融资贷款实施办法》,并结合本行贷款管理办法和流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渔业船舶抵押贷款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用于质押的渔业船舶是指经江苏省海洋渔业局渔业审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抵押贷款的渔业船舶是指建造完毕能正常渔业作业的船舶,包括钢质渔船和木质渔船。

第二章渔业船舶抵(质)押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渔业船舶抵押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济收入较高,收入来源稳定的自然人或生产经营正常、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的企业;用于抵(质)押的船舶、船籍须是连云港籍。

第五条客户向本行申请渔业船舶抵(质)押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客户:

1.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2.借款人从事渔业捕捞行业并具有2年以上经营经验;

3.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其中用于渔业生产周转的,其自有资金占比在30%以上;用于购买建造船舶的,自有资金占比在60%以上,同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能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必要的个人资料;

5.具有合法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6.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黄、赌、毒等不良嗜好;

7.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法人客户: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渔业行业;

2.生产经营合法、合规,财务等制度健全;

3.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4.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5.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充足的还款来源;

6.承诺按有关规定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7.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用于抵押的渔业船舶须是客户自有船舶,且船龄不超过自建造日期起20年内。

第七条从业人员须具有渔业管理部门核准的相对应的合格资质,并有从事海上渔业作业工作经验。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方式、用途及利率

第八条贷款额度和抵(质)押率控制:

贷款用于建造新船的,授信或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船舶建造合同造价金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中核准的功率数*5000元/千瓦;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授信或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政策性渔船互助保险凭证中互助保险金额的95%。

第九条渔业船舶抵(质)押贷款授信期限为2年以内(含),借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一年以内,且抵押借款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到期日超过原保险到期日的,应要求客户首先办理船舶续保手续。

第十条贷款用途:

贷款资金仅限于借款申请人用于与渔船运营相关的经营性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建造渔船、更换设备等、流动资金需求(购置油料、修补设备、船只其他日常维护等)。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与渔业经营不相关的项目。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为质押或抵押。

贷款用于船舶建造的,采取《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质押方式,同时提供建造船厂或法人进行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采取船舶抵押的方式,必要时须另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贷款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抵(质)押贷款利率。

按贷款发放日本行规定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与受理流程

第十三条客户向本行受理网点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含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贷款方式、偿还能力和借款人基本经营情况等。

支行(分理处)初步审查后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客户

1.客户应提供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已婚的提供配偶身份证件,未婚的提供父母身份证件,并提供能够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

2.能够证明其资产、生产经营情况、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的相关资料;

3.借款人夫妻近一年内在银行往来流水账。

(二)法人客户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贷款卡及信用等级证书,股份制企业《章程》;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3.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借款决定文书或企业董事会借款授权或决议;

4.各种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三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证报告,历史企业提供历史年度和本年最近月份三表;新注册企业提供本年最近月份三表;能反映企业现金流量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对账单;

5.企业资质证明、购销合同(加工、承建、承包、委托等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公司成立批文、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批文、进出口许可证等;

(三)除上述客户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用于船舶建造的,还须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舶建(改)造工批准函》、《渔业船舶建造合同》、《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船舶建造预付款凭证;

2.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还须提供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中华人发共和国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中华人发共和国海洋捕捞许可证书》(简称“四证”,证收均在有效期内,且未在渔业主管机关进行抵押登记);

3.船舶所有人、共有人及经营人出具同意抵押证明;

4.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政策性渔船互助保险凭证;

5.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抵押的船舶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设备。

第十五条支行(分理处)受理客户申请后,按本行规定的贷款程序,调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核实抵押物、保证人等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度,提出初步意见。

第十六条支行(分理处)同意贷款后,按本行规定的贷款程序上报审批。

第五章贷款发放管理流程

第十七条为降低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安全,船舶在贷款期限内必须参加船舶财产保险,船舶保险额度不得低于贷款额度,保险期限不得低于用信期限,同时明确本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联由经办支行(分理处)留存并登记表外科目。

第十八条贷款同意发放后,用于抵押的船舶必须到国家规定的有权海事部门办理相关抵押登记。

第十九条支行(分理处)应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用于建造新船的,须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造船方账户。

第二十条借款人是法人客户,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本行受托支付:

(一)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二)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

(三)本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是个人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贷款支行(分理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本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采用本行受托支付的,贷款支行(分理处)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范围相符,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

审核同意后,经办支行主办会计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三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支行(分理处)应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对借款人的提款申请进行审核。

第六章贷款贷后管理流程

第二十四条贷款支付后,信贷管理部门、支行(分理处)的信贷调查岗人员应当按照贷款贷后管理规定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并在贷后检查记录上具体记载检查情况,发现合同约定的影响贷款归还事项时,应按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贷款损失。

第二十五条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支行(分理处)按约定可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从事证券、期货买卖和房地产交易的;

(四)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五)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六)客户从事违法活动或其他意外事件、涉及重大诉讼、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的;

(七)拒绝接受本行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提出申请,支行有关人员签署意见,经本行同意,船舶抵押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但不得超过船舶他项权证设定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本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船舶建造完成后,基层支行(分理处)必须督促借款人由原来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质押方式变更为船舶抵押方式。

第七章违反信贷制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在船舶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操作的,对责任人按《银行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给予记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程由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渔船抵(质)押贷款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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