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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是在消费领域中全社会要树立一种“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指明了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市场环境,推动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与经营者这种对立的突出矛盾,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是保护人权,“保障人民享有的广泛的消费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是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诉求权的实现,直接关系到民主政治建设和完善;

促进提高人的生存质量、生活质量、生命质量,进而提高消费者对政府的满意度。

总之,消费者权益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是检验我们这个市场经济是不是成熟、社会是不是和谐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

三、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提出:

“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是基于当前最终消费占gdp的比重已降到历史最低水平,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国内消费需求相对不足问题在加剧的情况下提出来的。

当前消费、投资、出口比例不尽合理;

当前消费领域存在许多不和谐因素,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使之有钱不愿消费和不敢消费。

要解决这些问题,既要调整消费、投资、出口比例,使之协调发展,从而增加居民收入;

更要消除消费领域的不和谐因素,使消费者放心消费。

四、是迎接20XX年奥运会的需要。

这是一次向世界展示中国形象的一次盛会,我国的消费环境将面临一次考验。

在世界各国纷纷提出经济和消费可持续发展的今天,我国消费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势必影响中国的形象,有必要加以改进。

为迎接20XX年奥运会召开创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场秩序。

五、是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的需要。

把“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层次。

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发展方向,以和解促和谐,在商品和服务的监督评议中,加强信息反馈和沟通,防止工作上的片面性,最终实现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要做到“科学发展观,提升消费水平,加强社会管理,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消费维权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关系到每个老百姓衣、食、住、行、生、老、病、终的头等大事。

国家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做了

相当多的工作,仅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就多达900多部,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政府部门,因此不是一个工商部门就能包打天下的事,各行各业都与消费维权有着紧密相连。

下面我分两个主题提醒大家:

一是给在座的我们工商部门受理投诉的注意事项。

(一)交通消费问题。

航空公司延误或机票代售点将飞机的时间或消费者的姓名搞错了,导致消费者无法登机造成损失的,应由交通局或民航部门根据《交通法》、《民航法》来处理;

铁路、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出现延误或货不对板甚至是欺诈行为的,应交由交通部门依据《铁路法》、《公路法》、《交通法》来处理。

不少消费者投诉到我们这里来,我们愿意尽最大的努力帮他们调解,调解成功那是最好的,不成功的话最好是建议他们去政府职能部门的交通局去申诉,如果交通局处理不满的可直接去法院起诉。

(二)医疗消费问题。

消费者遇到卫生条件差、药品质量不合格、医疗器械有问题或乱做手术、乱治病、乱收费的,应由卫生局或卫生监督所依据《药品监督法》和《医疗管理办法》的条例进行处理。

(三)教育消费问题。

人们为了给自己充电,经常花钱参加各种各样培训班,遇到的问题也很多。

比如说具体的上课时间少于原来约定的上课时间,所学内容也与报名时约定的内容有所不同,有的经常更换教师,导致学员无法正常有效地学习,还有阶梯英语教材的投诉问题?

?

这些应当属于教育局依据《教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

如果是劳动就业方面的培训,又牵涉到劳动局依据《劳动法》、《劳动培训管理条例》对其管理。

(四)文化消费问题。

买到盗版光碟该如何处理?

可以找文化部门依据《知识产权法》来处理,包括订阅报刊杂志,安装有线电视,购买书籍等质量问题,根据《新闻出版条例》也是由文化局里面的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管,因为他们是一套人马几块牌子。

(五)农产品消费问题。

如菜市场购买的农产品农药超标、有毒有害怎么办?

根据《畜牧业管理条例》和《农产品管理条例》规定,都属于农业部门主管。

(六)餐桌消费问题。

餐厅里吃饭发现鱼、肉、饭菜不卫生、有质量问题或有污染,应到卫生局的卫生监督所投诉,由卫监所依据《食品卫生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进出口商品。

我们遇到不少消费者反映衣服出现不同程度的褪色问题,但是一看产品商标、说明书全部都是英文,没有任何中文标识。

这些基本上是属于走私商品,偷逃国家税款,违反了《海关法》、《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视为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伪劣属于工商部门管)。

因此,我们首先应在国门上把好关,由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和海关严肃查处,对于偷税漏税的行为,应该由税务部门依据《税法》严厉查处。

(八)流通商品、家用电器消费问题,在流通领域的商场、超市、商店购买的商品或家用电器发现有假冒伪劣或商家欺行霸市、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由工商部门按《打假条例》、《工商管理条例》处理。

要达到打假标本兼治的话,需追查生产源头,按《产品质量法》规定由工商部门应移交质监局查处,并追究生产企业的制假造假的责任。

(九)消费欺诈问题。

比如坑蒙拐骗,(结合灵蝶公司案、科技生物公司、金球绿藻)现在不少不法之徒抛出高额回报的诱饵进行涉嫌非法集资,使许多百姓以为天上掉下了”馅饼”,纷纷进行投资,结果血本无归。

早在20XX年,深圳市某生物公司打着高科技保健产品直销及会员加盟的幌子,用巨额的经济回报做诱饵,在内地的部分省会城市进行涉嫌传销欺诈活动,上当受骗的群众真不少,被骗金额高上千万元。

罗湖区消委会就此事进行了积极处理并发布

了20XX年第1号消费警示。

同时,我也积极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反映,引起了市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及批示。

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迅速出击,及时给150多人退款300多万元。

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依然层出不穷,人们上当受骗的情况时有发生。

今年7月25日,李先生一行10多人来到我们消委会投诉,投诉深圳灵蝶集团有限公司非法招股。

据李先生介绍,灵蝶公司于20XX年4月份在深圳市福田区一家大酒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启动赴美上市计划,并向全国招股。

会后全国各地有65人以每股3.8元至4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100多万股的股权,金额达500多万元。

在该公司的股权证明书上明确写有:

“公司将于20XX年6月前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市场挂牌”“若上市失败或停止上市,未能按上述时间前挂牌,在股东自愿的情况下,股份公司承诺按当时投资者购买的价格回购阁下所持之股权。

到了今年6月,该公司却未能如期在美国上市。

但是当持股人提起当时的承诺并要求灵蝶公司退款时,却没有得到该公司任何答复。

我受理了此案。

在听取了受骗群众的陈述后,就组织了灵蝶公司的负责人于7月26日下午来消委会说明情况。

对于股东们最关心的该公司为何未能于承诺时间上市的原因,该公司王经理的解释是由于去年10月份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变动,导致公司上市时间推迟。

而对于这次招股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王经理表示这次招股实际上是股权转让,是通过某高交所以内部转让的形式发行的,并非公开发行,因此并不触犯国家法律。

我立刻反驳他,既然是内部发行,为何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国招股?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规定,该行为已经不属于内部转让,并且灵蝶公司的股权转让没有得到证监会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是扰乱市场经济和金融市场的行为,是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

目前,我们从高交所了解到,灵蝶公司根本没有在高交所办理任何股权转让手续,高交所根本不知情,该公司只是打着高交所的幌子而行骗。

后来在赔偿数额上灵蝶公司又辩称,他们授权一家财务公司全权运作股权转让业务事宜。

公司将股票以1.2元每股的价格转让给一家财务公司,而财务公司以每股3.8元至4元的价格卖给各股东。

该财务公司现已解散,因此灵蝶公司只愿意承当自己公司所收到的购股款,即以每股1.2元的价格收回。

但事实上该公司的授权书上盖有大红印章,是这样说明的:

“经公司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研究同意,决定授权某财务公司运作我公司股权转让业务事宜。

转让价格在20XX年5月1日前定为每股3.80元,20XX年5月1日后的转让价格每股4.00元执行!

”根据《民法》关于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以灵蝶公司的名义从事的有关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果应该直接归属于灵蝶公司,也就是说,在法律上灵蝶公司应该按投资者当时购买的价格回购股权。

通过我会的调解,该公司代表现场签下了同意退款的承诺书,但对于具体的退款时间,该公司依然未能给出明确的答复。

我将材料移交了市人大转司法相关部门处理。

我会就此事还发布了20XX年2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万变不离其骗术,都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宣传高额经济回报来诱骗社会公众。

公众务必要提高警惕,警惕“天上馅饼”,谨防上当受骗。

如果遇到非法证券集资活动,公众应及时向司法或证监会、银监会举报,用司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及打击,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警示先后引起了广大舆论对此事的揭露,9月24日,在市公安经侦局的协助下,深圳灵蝶集团有限公司迫于各方的压力,将股票本金全额退还给了所有持股人。

我们成功为60多位受骗的群众挽回了500多万的经济损失,再一次为老百姓办了一件大实事。

案件本来是由公安部门依据《银行法》、《证券法》、《民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的,但由于群众来我们这里投诉,本着一个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为老百姓办事实的想

法,我还是为受害人圆满解决了。

(十)房地产消费问题。

如缩水楼、货不对板、欺诈问题应由国土局依据《城乡房地产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条例》、《特区实施消法办法》处理。

如果属于房屋质量问题,那就由建设局依据《建筑法》管理。

近期不断出现的各类购房消费纠纷,大多是由于房价的上涨,卖方违约造成的。

卖家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宁愿赔偿违约金也不肯过户,这种做法律上有何规定呢?

消费者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罗先生于20XX年3月以60多万元的价格在我市关外购买了一套房产,首期交付10万元,余款由银行按揭,同时房屋装修花费了20万元。

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罗先生为自己的孩子在当地办理了落户及上学,一家人的生活也逐渐安定下来。

可令(:

维权演讲稿)罗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今年5月房东突然反悔,不肯办理房产过户,同时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愿意按合同规定赔偿违约金。

原来,双方所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中写有:

卖方违约应赔偿买方双倍的首付款,同时还赔偿50万元及房屋装修费。

这样算下来,房东应赔偿罗先生100万元左右。

但由于房价上涨,现这套房子的价格已涨至140万元,若违约房东反而可以赚40万。

因此房东宁肯违约并赔偿100万元也不愿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给罗先生。

罗先生先后找房东夫妇交涉达十多次,并愿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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