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基础第三十章合同法律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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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学习要求:
1.掌握合同效力的含义
2.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3.掌握无效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概念、种类及法律后果
4.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
具体内容: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合同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合同生效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合同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
【例题1-单选】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日生效。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2月14日
B.2月28日
C.3月13日
D.3月25日
【例题2:
课后题第1题】下面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提法()是错误的
A.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
B.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C.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D.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不可以约定附条件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1.无效合同的特征
第一,具有违法性;
第二,无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
第三,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2.无效合同的种类
(1)按照全部还是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分为:
全部无效的合同---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按照无效的原因进行划分,无效合同分为:
第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第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例题3:
课后题第7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效力未定的合同
1、效力未定的合同概念:
效力未定的合同又称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
2、效力未定合同分类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
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
主要表现为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该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例题4:
多选】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
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
乙遂对丙说:
“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
”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E.乙与丙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1.概念: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
2.内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均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3.效力: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在撤销以前是有效的,是否撤销由撤销权人决定。
【例题5:
课后题第8题】下面()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B.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C.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E.显失公平的合同
(五)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处理与缔约过失责任
1、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的处理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5)对于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以后不能再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
(6)对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7)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产生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2.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缔约当事人必须有过失
(4)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赔偿损失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合同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例题6:
2008年单选】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不包括()
A.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B.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C.缔约当事人必须有过失
D.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题7:
2007年单选】下列关于无效合同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
A.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B.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C.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D.对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撤销
【例题8:
课后题第9题】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应以()为依据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B.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E.规范性文件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1、掌握合同履行的原则
2、掌握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3、掌握第三人代为履行
4、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5、熟悉中止履行、熟悉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合同履行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人得到完全实现。
2、原则内容:
(1)全面履行原则:
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间适当、履行方式适当。
(2)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
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相互提供条件和方便以利于合同履行
(4)经济合理原则:
履行合同时要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例题9:
2004年单选】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同履行基本原则的是( )。
A.提前履行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协作履行原则
D.经济合理原则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