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贷款信托计划放款之借款协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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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贷款信托计划放款之借款协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乙方(贷款人):

xx信托有限公司

联系人:

公司地址:

第一条贷款信息

贷款详细用途

不得将信托贷款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用于从事房地产经营,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用于购买住房或其他不动产,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领域。

仅限用于个人消费、资金周转或生产经营,具体为[可为选项或直接表述]

十万

贷款本金数额

人民币(大写)元整

 

贷款利率

%(月利率)

还款方式

在()内打√表示选用,打×

表示不适用,不可留空

()到期一次还清贷款本息;

()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

()分次还款方式:

详见《还款计划表》

贷款起止日期

自贷款资金划离贷款人账户之日起,为期[***]月。

甲方专用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精确到分行、支行、储蓄所)

第二条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及贷款发放

1.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

(1)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借款人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借款人未发生对其财务状况或营运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

(3)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借款人近三年均未出现拖欠第三方款项的情况(已经向贷款人披露的除外)。

(4)借款人向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者提供的关于尽职调查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5)若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则用于担保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均为所有权属于借款人(含其配偶)并完全拥有处置权的财产,未为任何第三方设置担保义务。

(6)借款人承诺其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发放的贷款应当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借款人承诺,其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发放的贷款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用于从事房地产经营,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用于购买住房,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领域。

贷款人有权采取适当方式对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借款人个人信用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

双方同意,贷款人即便已发放信托贷款,也不能解释为借款人已经真实满足前述陈述与保证的要求。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时候,若前述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不实,借款人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借款人的不实陈述和保证并不当然导致本合同无效,其后果由贷款人单方面决定和选择。

2.贷款人放款之前,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先决条件之外,下列条件亦应全部满足:

(1)借款人提供约定的收款账户;

(2)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3)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抵押、质押等担保的,有关登记、公证、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4)本合同项下贷款有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已签订并生效;

(5)借款人、担保人均未发生违约事件;

(6)届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国家信贷政策、信贷额度要求等,均未对本合同一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未禁止或限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

3.

(1)截至《贷款合同》的签署日,借款人符合如下标准:

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拥有固定住所;

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或更新版)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贷款到期时不超过65周岁;

借款人(及其配偶)近三年均未出现恶意拖欠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方和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款项的情况;

借款人向贷款方提供的关于尽职调查的资料和信息,在所有方面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2)截至《贷款合同》的签署日,《贷款合同》符合如下标准:

用于担保《贷款合同》项下贷款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均为所有权属于担保人(含其配偶)并担保人完全拥有处置权的财产,并未为任何第三方设置担保义务;

借款人使用《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符合该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借款人不得将该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用于从事房地产经营,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用于购买住房,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领域;

借款人同意受托人有权采取适当方式对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借款人个人信用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

(3)截至《贷款合同》的签署日,《贷款合同》和抵押物应符合如下标准:

抵押物为个人名下住房、商铺及别墅,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非公司名下房产;

非未成年人持有或共有的房产;

非上市流通存在障碍或限制的房产(包括但不限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标准价(优惠价)房改房、未取得上市登记表的央产房、小产权房等);

抵押物房龄不超过25年(一线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抵押物房龄不超过30年);

如果抵押物是担保人的唯一住房,则担保人已经提供愿意收容的第三方,并签署承诺书。

4.在贷款发放前或发放过程中,若贷款人认定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要业务的盈利能力不强或其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则贷款人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无条件地接受并予以全力配合。

5.本合同项下约定贷款期限的开始日期以贷款资金划离贷款人账户日期为准。

贷款人自主发放或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以资金代付的方式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数额从贷款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第一条载明的借款人指定专用账户。

有关款项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该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并开始计算该笔贷款的利息,因款项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除因贷款人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三条还款

1.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项下第一条借款人选择的方式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必须在每个还款日或之前将当期应偿还款项存入贷款人的下列银行账户中:

户名:

xx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x

账号:

2.借款人偿还本息应按照本协议所附的《还款计划表》执行。

3.贷款人将以成功扣划还款账户的还款金额时间为准记录借款人的还款时间。

如果还款日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借款人需在还款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还款。

4.借款人如改变还款资金来源,借款人应在改变资金来源2日前征得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的书面同意,并保证其还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贷款存续期间,借款人要求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提交不可撤销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借款人于约定的提前还款日履行提前还款义务。

在提前还款日,借款人除须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的本金、当前应还未还的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如有)以及相关费用外,还须按照以下第()方案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一方案按提前还款金额的____%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补偿金。

第二方案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损失差额,利息损失差额=提前还款金额×

(合同贷款天数–实际借款天数)/360×

6.借款人若要求贷款展期,则应先结清贷款到期之日的应付利息和相关费用,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提交书面展期申请,说明展期原因并做出展期的还款资金计划,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双方签署展期协议并办理展期手续。

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若借款人单次连续借款超过六个月的或借款人借款期限加展期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六个月到期日前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提前归还的部分借款本金不低于(含)全部借款本金的10%。

7.无论由于任何原因导致发生错误还款(即将不应支付贷款人账户内的款项支付至贷款人账户),借款人均认可由贷款人委托的第三方公司代为处理还款错误金额的退款相关事宜。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借款人申请的贷款不得用于认购和买卖股票或其它权益性投资;

贷款用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

2.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

4.借款人在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应当按照贷款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要求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和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不得隐瞒或夸大。

5.借款人有义务接受贷款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对借款人个人信用资料及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借款人应当全力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材料。

6.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随意变更第一条所列借款人专用账户。

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否则该变更对贷款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7.借款人需承担因磋商、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公证、评估、保险、鉴定、担保等费用,且不论本合同是否最终生效或者被解除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未能部分或者全部放款。

8.借款人的陈述和保证相关的事实若发生任何变动,借款人应在发生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和贷款人指定者;

9.借款人不得因贷款人对借款人存在欠债或欠款而减少或停止履行本合同项下如期足额支付贷款本金的义务。

10.借款人在贷款之后如发生再次从第三方贷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须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贷款人。

11.借款人在此确认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信用评估、数据处理、风险控制和逾期账款催收等任何合法目的,从任何数据库(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统称“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信用状况及为本协议之目的使用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并同意贷款人、第三方服务机构或贷款人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指定的第三方向上述数据库报送借款人个人信息和/或个人信用信息。

(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无条件配合。

2.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支付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催收和追讨。

3.借款人未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各项与本贷款合同相关的信息、材料或者提供的信息、材料存在虚假、不准确、隐瞒有关事实等情况的,或者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贷款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有权公开借款人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

4.贷款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审查所需的全部资料,贷款人除可将该资料用于评估借款人贷款资格外,并可将该资料提供给征信机构。

贷款人或其委托第三方有权主动收集借款人资料,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向征信机构、身份信息系统等合法机构查询借款人的信用信息。

5.若借款人发生违约,贷款人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第五条违约责任

在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之外,双方还应遵守如下约定:

1.借款人任何违反法定义务及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一项情况:

(1)借款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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