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江航运干线贵港至梧州航道工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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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时间
表A.0.2
总说明
工程名称:
钦州港东航道扩建工程(扩建10万吨级双向航道)二期工程I标段
1.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1.1工程概况
建设地点:
钦州湾东深槽
建设规模及内容:
钦州港东航道扩建工程(扩建10万吨级双向航道)二期工程在原10万吨级航道的基础上向西扩宽浚深,对三墩航道与大榄坪航道转弯处进行裁弯取直。
二期工程设计起点为钦州港30万吨级进港航道北端点(钦州港东航道外海-13.3米水深处),终点位于三墩作业区中船项目西侧,衔接钦州港东航道扩建工程(扩建10万吨级双向航道)一期工程起点。
钦州港东航道扩建工程(扩建10万吨级双向航道)二期工程按10万吨级集装箱双向航道建设,航道里程全长15.037公里。
南段航道(长10.799公里),通航宽度360米,航道底标高-13.3米(当地理论深度基准面,下同);
三墩航道1(长4.237公里),通航宽度390米,航道底标高-13.3米。
设计船型为10万吨级集装箱,兼顾船型为10万吨油船和散货船,按满载乘潮保证率90%双向通航标准设计。
船型主要尺度为346米×
45.6米×
14.5米、246米×
43米×
14.8米、250米×
14.5米(总长×
型宽×
满载吃水)。
航道工程总疏浚量约1769.22万立方米(设计断面净量,其中机械破岩约2.12万立方米),设置(调整)航标10座次。
工程总投资约10.6亿元。
1.2本标段招标范围
钦州港东航道扩建工程(扩建10万吨级双向航道)二期工程I标段,航道里程:
N10+000m至N15+037m,该航段全长5.037km,通航宽度为360m-390m,航道设计底高程-13.3m。
主要工程内容包含航道工程(疏浚、机械破岩或炸礁,疏浚土处理,施工所需的临时蓄泥坑和临时航道的开挖等)以及配套助导航设施、通信及配套工程等施工内容。
1.3本工程量清单中一般项目清单、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承包方式、风险包干范围应结合专用合同第15条的相关约定进行理解。
1.4如图纸(含设计说明)、技术规格书有明示的施工技术、船机设备、质量、安全、环保以及生态环境要求的,应按图纸和技术规格书执行;
如图纸和技术规格书中没有明示的则按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
招标文件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2.工程量清单说明
2.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TS271-2008)和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
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
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2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文件应由封面(表B.0.1)、总说明(表A.0.2)、工程量清单项目总价表(表B.0.2)、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表B.0.3)、一般项目清单计价表(表B.0.4)、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汇总表(表B.0.6)、综合单价分析表(表B.0.7)和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表B.0.8)组成。
2.3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2.4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2.5工程量清单表中所列数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和义务。
2.6本航道扩建工程Ⅰ标段、Ⅱ标段分界断面位于N10+000处,两个标段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按照直立断面划分,未考虑端坡的工程量,由两个标段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等自行协商,结算时清单工程量不予调整。
2.7发包人计划对批复的东航道扩建工程(扩建10万吨级双向航道)二期工程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具体约定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27条),承包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自行调查和现场踏勘结果以及过往工程经验,在进行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重大设计变更可能对工程量清单总价子目价额、单价子目工程量以及综合单价的影响,并将该影响的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3.投标报价说明
3.1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每一个清单子目都须填入单价或金额(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3.2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除填入单价或价格外,不得对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部分内容(包括说明、清单编号、子目、单位、数据等)进行任何修改,否则按废标处理。
3.3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与总价中,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大型机械进出场(含专用合同第27条重大设计变更增加的船舶调遣)、运杂、损耗、安装、质检、检验、试验、监测、工程维护、施工措施、临时工程、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含安全生产措施)、缺陷修复、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招标代理费、测量费、保险费等)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责任、义务、风险和利润、规费、税金等。
投标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列增值税。
3.4投标人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单价与合价之中。
3.5工程量清单表中本合同工程的每一个细目,都需填入单价;
有些细目数量虽未标出而要求填入金额者,投标人亦应按要求将金额填入。
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金额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表的其他单价或金额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表中未填入单价或金额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3.6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表所列各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或金额之中。
3.7具体报价要求:
⑴单价和合价全部用人民币表示;
⑵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现场施工条件,结合市场行情以及企业自身施工能力和技术管理水平进行合理报价。
⑶施工措施费用不单独计列,应摊销在单项工程单价或总价中。
⑷投标人填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单价、合价及合计金额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3.7招标施工图纸上本合同段航道总疏浚工程量主要依据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016年9月所测水深图(测图比例1:
1000)进行计算,其中已包括设计净断面工程量、超宽、超深工程量,也包括了设计工期的施工期回淤量和1年试运营期的维护疏浚工程量。
在工程量清单表中的覆盖层疏浚各子目总工程量、岩石疏浚子目工程量均为设计净断面工程量,不包含超宽、超深工程量、施工期回淤量和1年试运营期的维护疏浚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表中的覆盖层疏浚、岩石疏浚项目工按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016年9月“钦州港东航道扩建工程测量技术报告及1:
1000测量图”进行总价包干,结算时清单工程量和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专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水深图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投标人作为投标报价参考,投标人应自行复核清单工程量,将工程量清单计算偏差的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之中。
投标人应结合各自实际施工方案和对工程情况的理解,并考虑航道现状实际地形情况以及泥沙回淤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布的不均匀性等因素,在相应航段的覆盖层疏浚、岩石疏浚或炸礁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中自行考虑超宽、超深、施工期回淤的费用。
投标人对施工期回淤量进行估算时,应包含本工程航段内现有航道宽度范围内的维护疏浚工程量。
施工期内,承包商应根据航道实际淤积情况对本合同段航段内现有航道按原设计尺度进行正常维护,满足船舶安全通航和港口生产需要。
施工期回淤的疏浚不单独计量,也不因实际施工工期的延长而调增(包括因专用合同第27条重大设计变更而延长的工期),承包人应将自行估算可能的工程量、工程费用、其它费用及风险,包含在覆盖层疏浚、岩石疏浚或炸礁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投标单价及合价中。
3.8.设计变更(含专用合同第27条约定的重大设计变更)、实际开挖的各级岩土占比与设计文件不符、遇到设计文件未列明的土质、纳泥区、蓄泥坑、临时航道)和外抛区位置和数量变化导致的施工条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调整或变更的风险、责任以及因此而额外增加的费用(专用合同条款或本清单总说明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除外)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包括但不限于新增的船舶调遣费、发包人为降低工程成本优化岩石疏浚工艺和方案(机械破岩调整为水下炸礁)而发生取得施工许可、批准的办证费和手续费、特殊安全环保费、专项施工方案评审费(含专家费)、赶工措施费等;
3.9北蓄泥坑及配套临时航道开挖和维护性疏浚工程量不单独计量和支付,该部分费用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施工条件、现场实际水深和周边情况自行估算,并已包含投标报价中,具体实施方案和费用分担由投标人与Ⅰ/Ⅱ标段承包人自行协商确定。
投标人应自行前往现场踏勘,核实周边情况并测量水深,施工时实际开挖量与招标图维护疏浚量的误差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北蓄泥坑和配套临时航道相关安全(临时航标布设等)、环保费用(防污屏等)不单独支付,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10南纳泥区的二次吹填量包含纳泥区吹填量和围堰供砂量,以实际陆上测量方为准。
纳泥区吹填量根据吹填前后的测图进行计算,即吹填施工前和施工后,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量单位对纳泥区区进行地形测量,以吹填前后的地形测图作为吹填结算工程量,不计沉降量和流失量。
围堰供砂量按围堰施工图和竣工图设计净断面计量,不计沉降量和流失量。
纳泥区吹填和围堰供砂单价统一按各个纳泥区二次吹填相关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执行。
为配合围堰施工供砂而额外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括配备专门船机设备或采用特殊工艺、非常规吹填方案增加的费用。
3.11二次吹填施工应根据疏浚土性、吹填厚度、吹填距离、排泥管线沿线周边情况、纳泥区围堰施工图及工程实施情况、纳泥区容量、交工高程以及平整度要求等制定吹填施工方案,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配置船机设备,投标人应加强与围堰工程施工单位配合,确保围堰结构的安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排泥管线调整费、暂停施工机械台班停滞费、人员窝工费及管理费、配合费、协调费等)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12如疏浚土需要抛卸到钦州港B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外抛区,必须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外抛前,由发包人、投标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量单位对本合同段航道水深进行全面测量,根据测量结果确定外抛量,外抛量为设计净断面量,不计超挖和回淤等,测量费由投标人承担。
若未获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擅自外抛的,外抛量不予计量,相关费用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3工程量清单所列竣工验收前清淤工程为暂定项目。
该项工作内容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
若竣工验收前水深达不到设计文件的要求,则承包人应负责该项清淤工作,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量单位进行浚前浚后水深地形测量,测量费由投标人承担。
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理论估算值,清淤量最终按实际发生结算,结算数量是根据浚前浚后水深测图计算得出的净断面量,不考虑超深、超宽和边坡量,超挖和边坡开挖费用以及施工船舶调遣费等应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如该项工作实际未发生,发包人有权从合同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并相应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
3.14.投标人应负责清除疏浚区、纳泥区、蓄泥坑、临时航道以及施工船行线路、排泥管线沿线阻碍施工的水上、水下、陆上障碍物(含养殖及捕捞)并自行承担费用(包含施工期间可能新增的纳泥区、蓄泥坑、临时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