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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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党委负责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

校长履行法人代表职责,负责科研经费全面管理与领导。

第六条学校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二级院(部、系、所、中心、室)(以下统称二级学院)等部门是学校科研经费的共同监管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是:

(一)财务部门:

负责按照国家和学校财经制度对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

参与审核科研分包合同;

负责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

提供科研项目经费查询;

审核项目票据的合法性;

审核支付项目经费;

审查项目决算;

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

配合人事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考核绩效经费。

(二)科研管理部门:

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

协同财务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

定期上网公布项目到款;

配合人事部门制定科研绩效管理办法并进行绩效考核;

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科研分包合同;

审批国家级纵向项目经费;

审批外协费的拨付;

跟踪合同经费到账、转拨情况;

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

提供结题信息;

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三)人事部门:

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协同科研管理部门制定科研绩效管理办法,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会同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合理安排绩效经费。

(四)二级学院:

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偿使用等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审批除国家级项目外的纵向科研经费;

配合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制定本单位的科研绩效考核办法。

(五)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七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中的经济业务与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和预算决定项目经费的使用。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

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研发人员的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条财务部门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经费严格合同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核批。

第四章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管理费。

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按项目(课题)下达单位的相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执行。

下达单位或合同未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材料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一次采购分次使用的物资应当建立库存账,办理验收、领用与出库手续,不得以购代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用必须凭会议通知、会议预算、与会代表签名等会议资料列支。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中研发人员、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的支付比例按该类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控制;

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个项目的劳务费累计支付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40%(包括工资、津贴、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代扣税金、社保等支出)。

劳务费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并代扣税费。

劳务费进入学校个人收入归集系统。

校外人员的劳务费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收入所得税。

(十)项目绩效支出:

是指用于项目组开展项目前期预研究、项目绩效奖励以及后期研究的支出。

除特别规定外,绩效支出按项目到帐经费的15%计提,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使用。

绩效支出报账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财经制度办理,并按规定计税。

(十一)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纵向项目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按相应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

专家咨询费由学校财务代扣个人所得税。

(十二)其他支出: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支出。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管理费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科研管理费用以及科研绩效与奖励的补助支出。

第十五条间接费用、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管理费的提取与分配按照《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和管理费提取与分配方案表》(附后)执行。

第十六条二级学院科研资源占用和管理补助支出主要用于支付本单位科研项目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偿使用等资源占用费以及科研管理运行开支。

二级学院计提的管理费具体分配办法由学院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开支。

第十八条严禁违规使用经费。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严禁设立“小金库”;

除项目研究需要,科研经费中禁止购买高档烟、酒和礼品。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经费的税费,由学校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

课题组负责提供课题税收减免的依据与凭证,办理减免手续,学校科技部门和财务部门指导和协助课题组办理减免,按税收政策免征的税款,全部用于项目研究经费。

第五章支付和报账凭证管理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用于购置设备、无形资产,进行工程建设,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签订经济合同,办理资产验收。

具体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中的分包(外协)项目应在项目总合同中明确约定或经项目发包单位书面同意。

分包项目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经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审核;

除非发包单位明确同意,分包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1/2。

科研项目的分包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科研合同支付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经项目经费审批人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支付价款。

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项目转拨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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