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服务专业考试题库共17页word资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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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范读的是阅读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常采用范读,让幼儿学习、模仿。
如领读,我读一句,让幼儿读一句,边读边记;
第二通读,我大声读,我大声读,幼儿小声读,边学边仿;
第三赏读,我借用录好配朗读磁带,一边放录音,一边幼儿反复倾听,在反复倾听中体验、品味。
1、《电力法》第五条规定: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单靠“死”记还不行,还得“活”用,姑且称之为“先死后活”吧。
让学生把一周看到或听到的新鲜事记下来,摒弃那些假话套话空话,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篇幅可长可短,并要求运用积累的成语、名言警句等,定期检查点评,选择优秀篇目在班里朗读或展出。
这样,即巩固了所学的材料,又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等,达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2、《电力法》第十六条规定: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3、《电力法》第十八条规定: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五条规定: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5、《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六条规定: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6、《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七条规定: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7、《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八条规定: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8、《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9、《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供电企业和用户对供电设施、受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维护时,作业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提供方便;
因作业对建筑物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修复或者给予合理的补偿。
10、《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供电方式应当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由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协商确定。
1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1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1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制订节约用电计划,推广和采用节约用电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降低电能消耗。
1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
15、《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
16、《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供电营业规则》第六条规定:
我国供电企业供电的低压供电额定电压:
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19、《供电营业规则》第七条规定: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20、《供电营业规则》第九条规定: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21、《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一条规定:
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22、《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
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23、《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
供电企业应在用电营业场所公告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24、《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七条规定:
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
25、《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八条规定:
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26、《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八条规定:
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如因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27、《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
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
28、《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29、《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户办理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30、《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
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31、《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32、《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用户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3、《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
34、《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由于供电企业的原因引起用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改压引起的用户外部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负担。
35、《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36、《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
37、《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对于低压供电的用户受电工程的审核,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38、《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条规定:
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用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检验和接电。
39、《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40、《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
用户受电工程在施工期间,供电企业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和有关施工标准,对用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
41、《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供电企业可接受地方有关部门的委托,代为设计、施工与维护管理公用路灯,并照章收取费用,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42、《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
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
43、《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
属于用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
44、《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
供电企业和用户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
45、《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
用户到供电企业维护的设备区作业时,应征得供电企业同意,并在供电企业人员监护下进行工作。
46、《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
因建设引起建筑物、构筑物与供电设施相互妨碍,需要迁移供电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时,应按建设先后的原则,确定其担负的责任。
47、《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
7%;
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48、《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
用户的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户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9、《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
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的停电次数,每年不应超过一次;
对1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年不应超过三次。
50、《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因电能质量某项指标不合格而引起责任纠纷时,不合格的质量责任由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电能质量技术检测机构负责技术仲裁。
51、《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
供电企业和用户的供用电设备计划检修应相互配合,尽量做到统一检修。
52、《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条规定:
供电企业应根据电力系统情况和电力负荷的重要性,编制事故限电序位方案,并报电力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53、《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
供电企业接到用户停电期间向电力系统倒送电事故报告后,应派员赴现场调查,在七天内协助用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54、《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用户受电装置应当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相互配合,并按照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或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
55、《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
56、《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
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57、《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
客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客户: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跨年度部分,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
58、《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
59、《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
在电价低的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