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手册样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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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一种是权力概念、一种是执法概念;

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是体制创新,解决了审批权、执法权分离,防止过度集中。

第二节都市管理行政执法特性

法定性(执法主体法定,只能是行政机关;

执法内容法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觉得行政机关行使惩罚权提供法律根据,其中限制人身自由惩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层次性(市、区、街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

市、区、镇“三级政府,三级管理”)

灵活性(执法机构设立灵活性;

执法内容灵活性)

第三节都市管理行政执法内容

由国务院决定在都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惩罚权范畴涉及:

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惩罚权(强拆不合原则设施)②都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所有或者某些行政惩罚权③都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惩罚权④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惩罚权⑤环保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某些行政惩罚权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无照商贩行政惩罚权⑦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都市道路行为行政惩罚权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节都市管理领域其她行政惩罚权。

行政执法地区范畴应同步兼备两个条件1、实行区域恰当2、涵盖区域恰当

(1)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基准区域

(2)以法特别规定为例外区域(都市政府划出一定行政区域如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单独组建城管)(3)以指定执法区域为专属区域。

第四节都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体制类型有:

1、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块管”;

2、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专业机构为主体,“条管”;

3、“条块结合”交叉共管。

机构设立有:

1、调节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一块牌;

2、调节职能,重新组建机关,挂两块牌;

3、调节职能,拟定一种机关,挂一块牌;

4、调节职能,拟定一种机关,挂两块牌。

第五节都市管理行政执法性质

都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行为、公务活动,行使职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权)。

执法主体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经济来源是财政拨款(全额)。

第二章行政惩罚

第一节行政惩罚概述

行政惩罚是指行政机关惩罚行政相对人违背行政法行为,涉及1、不遵守行政法2、不履行义务3、侵害公民、法人、其她组织合法权益(人身权、财产权、其她权利)并导致其利益受损。

行政惩罚特性有:

1、行政惩罚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实行行政惩罚必要根据法定权限(行政主体涉及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机关);

2、行政惩罚是针对有违背行政法规范行为行政相对人制裁;

3、行政惩罚目即是为了有效实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合法权益,同步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后来不再犯;

4、行政惩罚是对于违背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行政相对人制裁。

第二节行政惩罚种类与设定

行政惩罚种类有:

1、警告,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警惕,使其不再违法惩罚形式。

(是要式行政行为,警告惩罚决定,必要由执行惩罚机关作出书面裁决,向本人宣布并交送本人);

2、罚款,是行政惩罚主体依法强制违背行政法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惩罚方式。

(也是要式行政行为,有惩罚权机关或组织必要以书面形式作出罚款决定,依法明确规定罚款数额和缴纳期限,并按规定告知被罚款人关于申诉和起诉等权利);

3、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允许证、执照(相对人可以规定举办听证会);

6、行政拘留,又称人身罚或自由罚只有县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行政拘留期限普通为10日以内,较重不超过15日);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行政惩罚,通报批评、劳动教养(1到3年)、驱逐出境。

行政惩罚设定:

1、法律行政惩罚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惩罚);

2、行政法规行政惩罚设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惩罚);

3、地方性法规行政惩罚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以外行政惩罚);

4、规章行政惩罚设定权(部委规章、国务院授权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惩罚设定权都是只能设定警告与罚款惩罚权,但限额只能由国务院设定);

5、非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设立行政惩罚。

第三节行政惩罚原则

国内行政惩罚原则有:

1、惩罚法定原则(惩罚设定权法定、惩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受惩罚行为法定、惩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

惩罚公正公开原则(惩罚根据公开、惩罚程序公开);

3、惩罚与教诲相结合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享有陈诉申辩权、享有申请复议起诉权、有提出补偿权力);

5、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四节行政惩罚管辖

行政惩罚管辖有:

1、层级管辖,或称级别管辖(行政惩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备行政惩罚权行政机关管辖);

2、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普通由有关机关达到合同或按照惯例解决,或者依“谁先查处谁解决”原则,如有争议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

3、移送管辖(先查处,自己没有管辖权再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机关)。

第五节行政惩罚程序

行政惩罚程序有:

1、简易程序(合用于个人50元如下、法人其她组织1000元如下或警告状况,至少要2个人到场:

表白身份,确认违法事实,阐明惩罚理由和根据再制定惩罚决定书。

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必要当场开具省市财政厅印制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

2、普通程序(备案,调查收集相对人违法根据,审理决定,送达与执行)

第三章行政复议

第一节行政复议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惩罚、行政允许、行政拟定),向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行政机关对该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恰当性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特性:

1、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若两个相对人争议,第三方裁决属于司法性。

若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该行政机关上级机关裁决属于行政性);

2、行政复议解决对象是行政争议;

3、行政复议启动者是行政相对人;

4、行政复议审查内容是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

5、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关师上级行政机关(区政府上级是市政府,市政府上级是省政府,但海关、金融、外汇、国税是垂直领导,属于“条管”,地方政府不是其上级机关。

区工商局等部门属于“条块结合管理”上级部门既可以是区政府也可以是市工商局);

6、行政复议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

第二节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有:

1、合法原则(复议机关合法、复议根据合法、复议程序合法、复议形式合法);

2、公正、公开原则;

3、及时、便民原则(可以口头申请、由申请人选取复议机关、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承担);

4、有错必纠原则;

5、保障法律、法规正的确施原则。

第三节行政复议范畴

申请复议基本原则:

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以为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

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人对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规定对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关于抽象行为进行审查,由复议机关审查解决或转有权机关审查解决。

这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制定规范性文献(法规、规章等)行为,例如:

国务院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乡镇政府规定。

抽象行政行为是作为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根据,如果不合法,也可以复议。

无权行政复议范畴有:

1、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人事方面;

2、对民事调解或其她解决。

第四节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普通管辖有: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详细行政行为复议管辖(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申请人可以自由选取,但垂直领导海关、金融、外汇、国税只能由上级部门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复议管辖(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行政复议特殊管辖有:

1、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复议管辖(先由原级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2、政府派出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复议管辖(由设立该派出机关人民政府管辖);

3、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复议管辖(由设立该派出机构部门或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4、对授权组织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复议管辖(由直接管理该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管辖);

5、几种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复议管辖(由它们共同上一级机关管辖);

6、被撤销机关撤销前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复议管辖(由继续行使其职权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第五节复议机关与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详细承办机构即法制办

第六节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申请是指相对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在懂得详细行政行为起60天内(如果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复议期限超过60天,以单行法律为主)规定复议机关对关于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法律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普通具备条件:

1、申请人必要是以为详细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

2、必要有明确申请人

3、有详细复议祈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其她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有:

推定受理、责令受理、越级受理

行政复议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活动,满足合理性、合法性。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基本上,依法对详细行政行为与否合法和恰当作出具备法律效力决定。

第四章行政诉讼

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祈求,对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区别:

1、任务与目不同(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障相对人权益;

民事诉讼解决民事争议,保障民事权益);

2、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不同(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完全对等;

行政诉讼中,相对人有起诉权,行政机关没有起诉权尚有举证责任);

3、可否使用调解不同(民事诉讼可调解,行政不可);

4、审核对象及判决不同(民事诉讼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判决直接决定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重要法律审,判决只对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鉴定,不直接拟定当事人在行政法上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详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详细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显失公正可审查合理性);

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一律合议,3人构成合议庭;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回避);

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相对人与行政机关都是行政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注意:

法律地位平等不代表权利义务对等,人民法院在合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应当平等);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7、辩论原则(有权陈诉各自主张和意见)

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畴

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以为行政机关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排除范畴有: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所作出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对内部员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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