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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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烃

A

15℃时的蒸气压力>

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可燃液体

B

甲A类以外,闪点<

28℃

闪点≥28℃至≤45℃

闪点>

45℃至<

60℃

闪点≥06℃至≤120℃

120℃

3.0.3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5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

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区域规划

4.1.1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4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7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不宜通过生产区;

2.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表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50

100

12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70

50

厂外铁路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

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厂外

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

其他公路(路边)

20

60

变配电站(围墙)

40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

塔杆高度

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

通航江、河、海岸边

地区

埋地

输油

管道

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

液化烃(管道中心)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

注:

1.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项目

90

1.5D(见注2)

(见注4)

明火地点

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

当1.5D小于30m时,取30m;

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

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4.2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4.2.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3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

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4.2.4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4.2.5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6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4.2.8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4.2.9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4.2.10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

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

2.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3.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4.宜远离噪声场所;

5.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11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4.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5.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4.2.12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

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

表4.2.12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项目

工艺装置(单元

全厂重

要设施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全压力储存

液化烃储罐

可燃

气体

储罐

液化烃及甲B、乙类液体

灌装站

甲类

物品

(棚)或

堆场

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的压缩机(包括添加剂设施及其专用变配电室、控制室)

污水处理场(隔油池、污油罐)

铁路走形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

附注

甲B、乙类固定罐

浮顶、内浮顶或丙A类固定罐

全压力式储存

全冷冻式储存

>

5000m3

1000m3~5000m3

500m3~1000m3

≤500m3或卧式

20000m3

5000m3~20000m3

1000m3

100m3~1000m3

≤100m3

10000m3

≤10000m3

1000m3~50000m3

码头装卸区

汽车装卸站

铁路装卸设施、

槽车洗罐站

甲B、乙类液体及可燃与助燃气体

一类

二类

工艺装置(单元)

30/25

注1、2

25/20

20/15

15/10

10

全厂重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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