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设计施工监测的有关规定14页文档资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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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设计施工监测的有关规定14页文档资料文档格式.docx

我市自1998年开展深基坑支护方案审查工作以来,基坑工程的设计水平与施工质量得到不断提高,基坑工程事故大幅度下降。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深基坑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确保基坑支护的质量与安全,经研究,将深基坑审查管理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我市深基坑支护方案审查工作,原由我委授权市建设科技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

现改为由业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基坑支护安全的责任安全由业主、基坑支护的设计和施工方承担。

我委原则上不再负责组织深基坑支护方案的审查工作。

二、深基坑支护的设计、论证、审查与施工,必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执行。

三、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由专家组长签名、附上审查专家名单的深基坑支护方案审查意见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工程所属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

四、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穗建安监字[200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基坑安全管理,规范基坑支护监测行为,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基坑检测工作的企业需申请办理《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监测单位从业记录手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业登记的范围

凡在广州市从事建设工程基坑支护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到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从业登记手续。

从业登记的条件

2.1 

企业资格

2.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2.1.2 

配备能满足监测要求的仪器、设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试验办公场所等基本条件。

2.1.3 

有完善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1.4 

监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

2.2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2.2.1 

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应为在职的专职员工(已购买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

2.2.2 

技术负责人具备测量或岩土工程高级职称,并从事岩土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

2.2.3 

至少2名工程技术人员取得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2.4 

各监测项目的现场监测、报告编审人员的任职条件及人数、监测业绩、仪器设备等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2.2.5 

主要技术人员工作年限须与其提供的业绩相符。

2.2.6 

所有技术人员均应参加专业培训,并应取得《广州市基坑工程监测人员从业记录手册》,且每人最多只能同时参与5项岩土工程监测。

2.2.7 

现场监测人员的要求

2.2.7.1 

现场监测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通过市建委培训合格持监测从业手册。

2.2.7.2 

监测报告(简报)的编写人员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监测报告的审核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同时均是从事岩土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且通过市建委培训合格持监测从业手册。

2.2.7.3 

每个监测单项至少应有3名及其以上监测人员。

监测业务范围应包括下列项目

3.1 

基坑边坡土体顶部水平位移;

3.2 

支护结构侧移;

3.3 

支护结构沉降及土体沉降;

3.4 

土体或支护结构不同深度水平位移(测斜);

3.5 

支撑的轴力及支撑、立柱的变形;

3.6 

锚杆拉力或土钉锚固力;

3.7 

地下水位;

3.8 

土压力及孔隙水压力;

3.9 

周围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变形。

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4.1 

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

全站仪(测角精度为2〞,测距精度为2mm+2ppm)。

4.2 

土体或支护结构不同深度水平位移(测斜):

测斜仪(精度±

1mm)。

4.3 

支撑轴力:

轴力计或应变仪(精度≤1/100(F.S))。

4.4 

地下水位:

水位仪(精度≤±

5mm)。

4.5 

锚杆拉力:

钢筋计、荷载计,频率仪(精度≤1/100(F.S))。

4.6 

沉降:

水准仪(精度要求1km往返测高差中误差≤±

0.5mm/km)、铟钢水准尺一对。

4.7 

孔隙水压力:

孔隙水压力计(精度≤±

1Pa)

4.8 

支护结构侧土压力:

土压力计(精度≤1/100(F.S))

4.9 

周围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变形:

0.5mm/km)、铟钢水准尺一对;

从业登记手续

5.1 

监测单位填写《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监测单位从业登记表》;

5.2 

提供从业登记表所要求的企业经营资格、施工资质,及相关人员从业资格的证明原件(供核对用)和复印件;

5.3 

提供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5.4 

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记机构签发《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监测单位从业记录手册》;

5.5 

凡符合资格的监测人员,由监测单位领取《广州市基坑工程监测人员从业记录手册》。

从业登记管理

6.1 

从业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需作年度登记。

6.2 

从业登记情况,在广州城市建设网上公示。

6.3 

监测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登记:

6.3.1 

因监测单位的责任,导致基坑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6.3.2 

一年内被公示三次不良行为记录;

6.3.3 

一年内没有监测项目业绩。

其他事项

7.1 

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 

02-98)、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穗建安监字[2006]12号)。

7.2 

本通知内容由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解释。

7.3 

本通知内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印发日期 

:

2007-01-31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穗建安监字[2006]12号

全市各安监机构,建设、设计、监测、监理、施工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基坑监测工作,我站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建委科技委办公室对建设基坑支护专项监测工作要点,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

请各有关单位执行实施,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意见或建议。

附:

《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基坑支护专项监测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

1.1 

为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加强建设工程基坑支护的专项监测管理,规范专业监测单位的作业行为,明确监测工作的重点和要点,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广州市标准《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而制定,

1.3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第三方的专业监测管理。

1.4 

基坑支护专业监测必须符合基坑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基坑支护结构稳定及周边相关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

监测单位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应是在职的专职员工(已购买社保并签订劳动合同)。

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职称并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监测技术人员须具备中级职称以上并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经历。

每个监测单项有不少于3名从事该单项监测的技术人员。

技术负责人和监测技术人员必须经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培训并考核合格。

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满足广州市标准《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各监测项目的监测范围和精度要求,并定期按规定进行检定和标定。

基坑监测管理要点

基坑监测制度:

3.1.1 

基坑施工过程中,业主必须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不得与该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1.2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设计单位提出的监测项目要求与监测单位签订合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减少监测项目。

基坑施工之前,监测单位须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必须经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定批准并报工程安监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3.1.3 

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监测结果的分析要求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3.1.4 

基坑施工过程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基坑、支护构件、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进行动态监测的结果,必须作出分析,监测分析报告经监测人、监测项目负责人、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提供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

3.1.5 

基坑监测结果报告必须包括监测项目、允许值、报警值、数据分析、变形——时间曲线、以及监测结果评述。

3.1.6 

监测数据接近或超过报警值时,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工地有关各方报告,同时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报告。

若出现险情,监测单位首先口头报告再作书面报告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有关各方采取应急措施和抢险。

基坑监测项目、测点布置和监测要求

基坑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精度要求和报警值必须符合广州市标准《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的规定。

基坑监测项目:

包括基坑边坡土体顶部水平位移和支护结构侧移、监测范围内建(构)筑物的沉降和倾斜、地下管线变形、锚杆或土钉锚固力、支撑及立柱变形,其中基坑边坡水平位移、测斜、沉降监测为必做项目,其它监测项目视基坑侧壁安全等级选做。

测点布置:

各监测项目的基准点须布置在基坑工程影响范围以外的稳固的基础上,距离基坑边不得小于3~5倍基坑开挖深度,测点密度必须满足规定要求。

监测频率:

在土方开挖期间对于基坑边坡土体顶部水平位移和支护结构侧移必须每周观测不少于一次。

当基坑开挖深度增大或发现变形发展较大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

当变形急剧发展或出现破坏预兆时,必须对变形连续监测。

监测时限:

监测工作必须从基坑开挖之前进行,直至完成地下室结构施工至±

0.000和基坑与地下室外墙之间的空隙回填,但对于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的变形监测应适当延长。

监测预警值:

各监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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