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融资服务费用分配标准及管理办法模板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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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满足下列条件时,中介机构可以向X金所申请分配综合融资服务费用:
1.融资人与X金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了融资所需的相关法律文件;
2.所融资金已经到达融资人在X金所开立的资金账户或其他融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综合融资服务费用已经到达X金所或其子公司(分公司)的银行账户;
或者综合融资服务费用将由X金所直接扣收,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备案、登记及服务协议》、《注册、登记及服务协议》等。
4.本次融资需要后补的相关手续(如有)已经补齐。
第六条有权向X金所申请分配综合融资服务费用的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点:
1.该企业无任何违法或不良记录;
2.该企业出具了《无违法或不良记录的承诺书》;
(详见附件一)
3.该企业的营业范围包括咨询、投资或财务顾问等,且可以出具咨询或其他服务发票;
4.该企业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企业。
第七条综合融资服务费用的分配比例应当按照下列服务种类进行区分:
1.主动管理类:
由子公司作为唯一承销商,在X金所平台发行主动管理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小贷资产收益权产品、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等;
2.联合承销类:
由中介机构和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联合承销商,在X金所平台发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小贷资产收益权产品、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等;
3.通道类:
在X金所平台发行通道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债务融资工具、X金委定等;
4.财务顾问类:
指X金所和子公司均不参与交易结构而获得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交易鉴证、渠道服务等;
5.创新类:
其他非上述服务类型而使X金所或其子公司(分公司)获得综合融资服务费用的业务。
第八条项目净利润,是指项目的综合融资服务费用扣减项目支出后的余额;
项目支出,是指该项目中X金所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营业税、所得税等。
第九条根据X金所综合融资服务的内容不同,综合融资服务费用中可用于对外分配比例也有所区别,如下表所示
服务类型
可对外分配的金额
主动管理类
不超过项目净利润的20%
联合承销类
不超过项目净利润的50%
通道类
财务顾问类
不超过项目净利润的80%
创新类
不超过项目净利润的40%
第一十条根据中介机构在综合融资服务的内容不同,综合融资服务费用应当按照以下几种情形和比例进行分配:
1.中介机构引荐融资项目,但后期未参与项目对接或关系协调的,可以获得项目净利润的5%-10%。
2.中介机构引荐融资项目,并参与项目操作或关系协调且达到特定效果的,可以获得项目净利润的10%-20%。
3.中介机构引荐资金方与X金所对接,但后期未参与项目操作或关系协调,可以获得项目净利润的5%-10%。
4.中介机构引荐资金方与X金所对接,并参与项目操作或关系协调且达到特定效果的,可以获得项目净利润的10%-30%。
5.中介机构引荐增信机构为X金所的项目提供增信,但后期未参与项目操作或关系协调,可以获得项目净利润的5%-10%。
6.中介机构引荐增信机构为X金所的项目提供增信,并参与项目操作或关系协调且达到特定效果的,可以获得项目净利润的10%-30%。
7.中介机构同时满足上述情况中几项的,获得的服务费用原则上可以叠加,但总额不得超过对应业务种类的可对外分配金额上限。
第一十一条中介机构申请分配服务费的,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向X金所本次业务的合作部门提交《综合融资服务费用分配申请表》;
2.该申请的审批顺序如下:
a)部门负责人审核
b)分管副总裁审核
c)财务总监审核
d)总裁审批;
3.审批同意后,中介机构应与子公司签订模板合同《财务顾问协议》(详见附件二);
4.向X金所财务部申请划款。
第一十二条中介机构申请分配的服务费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X金所应当于提交《综合融资服务费用分配申请表》后的30个自然日内支付相应款项。
第一十三条在综合融资服务业务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按照其他方式分配服务费用的,须报X金所总裁办公会议审议。
第一十四条本办法由X金所负责解释。
第一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综合融资服务费用分配申请表》
二、《财务顾问协议》
附件一:
综合融资服务费用分配申请表
申请分配服务费的机构名称
本次收入的总金额
申请分配的金额
申请部门
项目情况简介: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分管领导意见:
财务总监意见:
年月日
总裁意见:
附件二:
子公司与
*****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协议
甲方:
子公司
负责人:
通讯地址: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其经营范围内,为甲方开展业务提供项目资源及相关顾问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其提供顾问服务的顾问费。
经充分协商,双方就合作事项签订如下协议。
一、顾问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相关资源及顾问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其提供顾问服务的顾问费。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为乙方开展与该项目相关的顾问服务等工作给予协作和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在该项目成立后,按约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
(三)遵守协议承诺,维护乙方权益。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向甲方引荐项目资源及提供相关顾问服务。
(二)协助甲方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资料及信息。
(三)协助项目投资方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及法律文件。
(四)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获得顾问费。
四、顾问服务费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顾问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顾问服务费。
(一)甲方应于融资资金全部到达融资方账户*****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项目的顾问服务费。
(二)该项目的顾问服务费为人民币*****元整(*****元)。
(三)乙方收取顾问服务费的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五、保密
(一)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存在、本协议的条款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尤其是该项目的所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本条不会因本协议失效而影响其效力。
(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保密信息:
1.保密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但因违反本协议的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2.任何一方以非保密的方式从保密信息所有者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保密信息,但该方知道该等信息提供者因合同或其他义务而被禁止披露保密信息的除外;
3.任何一方在保密信息所有者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之前已经知悉的保密信息;
4.任何一方根据法律要求、或任何有管辖权的司法、立法、管理机构的命令、判决或要求,或任何相关股票交易所规则要求,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但披露仅限于该等要求的范围)。
六、协议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若确需变更或解除时,应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七、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支付乙方顾问费,视作违约,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八、免责约定
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向甲方提交的各项方案等书面服务文件,在甲方同意或认可并实施以后,除乙方在工作中不存在损害甲方利益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对该书面服务文件实施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承诺,其已向甲方提交为审核投资方投资资格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甲方依赖于乙方对其推荐的投资方的尽职调查结果判断投资方的投资资格,不另行进行尽职调查。
乙方违反前述承诺的,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承诺,投资方投资资金来源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来源合法,不存在洗钱的行为。
如其投资方存在上述行为,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首部签署的通讯地址为双方约定的相互送达文件的地址,一方地址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另一方。
否则,另一方按照该地址发送的文件,均视为送达,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该未及时通知方承担。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财务顾问协议》盖章签字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201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