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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四)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五)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六)对会员进行监管;

(七)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九)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一)新闻出版业;

(二)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三)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推动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的创新。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业务规则,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其自律管理职责的要求。

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下列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证券交易、上市、会员管理等业务规则;

(二)涉及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

(三)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品种提供交易服务;

(四)涉及证券交易方式的重大创新或者对现有证券交易方式作出较大调整;

(五)涉及港澳台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批准的其他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对证券交易业务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章程、协议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明确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具体类型、适用情形和适用程序。

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的,应当依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

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当事人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听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复核。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复核委员会,依据其审核意见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测机制,依法监测、监控、预警并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和其他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证券期货业组织建立资源共享、相互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联合依法监察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会员监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

(三)理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大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定对会员的接纳和退出;

(六)审定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七)审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八)审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

(九)审定证券交易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调整程序;

(十)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财务管理事项;

(十一)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风险管理和处置事项,管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十二)审定重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事项;

(十三)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及薪酬事项,但中国证监会任免的除外;

(十四)会员大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

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

理事长是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理事长不得兼任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

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副总经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任免或者聘任。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主持证券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证券交易所工作计划;

(四)拟订证券交易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审定业务细则及其他制度性规定;

(六)审定除取消会员资格以外的其他纪律处分;

(七)审定除应当由理事会审定外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

(八)理事会授予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证券交易所财务;

(二)检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监督证券交易所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四)监督证券交易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协议、业务规则以及风险预防与控制的情况;

(五)当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证券交易所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八)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九)会员大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会员监事不得少于两名,职工监事不得少于两名,专职监事不得少于一名。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会员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专职监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证券交易所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

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专职监事或者其他监事代为履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监事会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证券交易所章程具体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经费应当纳入证券交易所的预算。

第三十四条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证券期货业工作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四)因违法、违纪行为被撤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

(六)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或者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之日起未逾五年;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所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聘任有不正当情况,或者前述人员在任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行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其所担任的职务时,中国证监会有权解除或者提议证券交易所解除有关人员的职务,并按照规定任命新的人选。

第四章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

其内容包括:

(一)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

(二)证券交易的场所、品种和时间;

(三)证券交易方式、交易流程、风险控制和规范事项;

(四)证券交易监督;

(五)清算交割事项;

(六)交易纠纷的解决;

(七)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

(八)交易异常情况的认定和处理;

(九)投资者准入和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

(十)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十一)证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二)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公布方式;

(十三)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即时行情,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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