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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这个术语较新,更强调民族精神与身份承继特性,内涵更为广泛,如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文化遗产。

(文化财产多指有形的文化遗产,而且偏重于经济价值)。

文化遗产概念是在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正式确定的。

第1条将文化遗产定义为:

文物:

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窑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

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世界文化遗产入选标准的变化推动了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

1975年,世界遗产委员会首次颁布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规定收录了世界遗产名目中的世界文化遗产的6条标准;

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又颁布了新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制定了新的世界文化遗产入选标准。

新增“技术类”遗产、“现存文化”遗产。

2.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融合推动了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

在传统上,人们往往从“纯文化”的视角孤立地看待文化遗产,将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截然分开。

20世纪末期,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相互融合的观念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出现了两种新的文化遗产类型: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文化景观。

3.水下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出现推动了文化遗产概念的进一步发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通过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和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立了水下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从而将文化遗产的内涵由陆上扩展到水下,由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扩大到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产生,1.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萌芽18世纪下半叶,是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萌芽时期。

“拿破仑战争”对文化遗产的掠夺式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萌芽的历史原因。

虽然“拿破仑战争”中法国掠夺文化遗产的做法并不违反当时的国际法,但野蛮的行径震惊欧洲社会。

1899年海牙和平国际会议上通过了海牙第二公约第56条规定“禁止一切形式的掠夺和摧毁历史纪念物、艺术和科学作品。

”标志着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萌芽,2.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初步形成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初步形成。

“一战”对于文化遗产的毁损,是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初步形成的历史背景。

国际社会在战后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专门性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罗里奇公约。

在公约第1条规定了尊重和保护艺术和科学机构及历史纪念物的原则,“历史纪念物、博物馆、科学、艺术、教育和文化机构应视为中立,依次受交战国尊重和保护上述机构之人员也应受同样尊重与保护”。

公约要求各国政府同意采用必要的国内立法措施确保艺术和科学机构及历史纪念物得到保护与尊重。

罗里奇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初步形成。

3.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正式形成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正式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

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即1954年海牙公约)的通过。

海牙公约汇集了以往文化遗产国际保护文件的成果,并有所发展。

海牙公约,

(1)扩大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与罗里奇公约仅仅保护部分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不同,海牙公约将范围扩大,除了不可移动外,还包括可移动文化遗产、保存可移动文化遗产的建筑、保存可移动和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纪念中心,

(2)确立了特别保护制度。

公约第8条规定“可将一定数量的准备在武装冲突情况下用以掩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保藏所、纪念物中心和其他极其重要的不可移动文化财产置于特别保护之下。

”(3)对于“军事需要”做了明确界定和进一步的限制。

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发展,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在20世纪50年代正式形成后,经过不断发展,20世纪70年代后走向全面完善。

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体系的发展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标志着保护文化遗产的全球化行动的开始,是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里程碑。

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则补充了前一个公约未能涵盖的部分,即保护无形的文化遗产。

这两个公约构架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体系框架。

目前,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上,已形成了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一系列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为主体的,辅之以其他公约、宪章、宣言、政策等法律文件的比较完善的国际法律体系。

(2)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原则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前,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原真性原则、保护优先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70年代后,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的理念日趋更新的时代背景下,文化遗产国际法律保护原则亦不断发展。

可持续发展原则、文化多样性原则发展成为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3)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范围的发展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范围经历了形成、完善的发展过程:

1.形成: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的通过,标志着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正式形成,然而,该公约规定的文化遗产范围仅限于武装冲突行为对文化财产的损害和毁灭,不能涵盖文化财产损害和毁灭的全部因素。

2.初步完善:

1962年关于保护景观河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的建议确立了景观和遗址文化遗产保护,拓宽了文化遗产的范围。

3.全面完善:

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改变了人们以往将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两方面因素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则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文化遗产的范围由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到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现状,当前,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是以法律体系为框架,以保护原则为指导,扩充保护范围,优化保护模式,有力地推动了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框架、原则、模式构成了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的基本内容。

1.关于一般文化遗产保护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2003年关于蓄意破坏文化遗产的宣言等。

这些法律文件的规定主要涉及一般文化遗产保护的总则性内容:

文化遗产的定义、范畴、保护宗旨、保护机构、蓄意破坏文化遗产所要承担的责任等。

2.关于考古发掘与保护考古遗产1956年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1962年保护景观河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的建议1969年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上述法律文件对于考古发掘和考古遗产保护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3.博物馆建设1960年关于博物馆向公众开放最有效方法的建议,该文件对于博物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作了系统规定,其主要内容:

博物馆管理的基本原则、博物馆藏品的征集、博物馆藏品的处置、职业行为等。

4.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6年保护美洲国家考古历史及艺术遗产公约、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等。

上述三个国际公约构建的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法律制度,无疑对各国打击掠夺文物、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保护文化遗产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5.水下文化遗产保护2001年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其中,该公约是水下文化遗产国际保护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水下文化遗产的定义、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制度、争端解决机制等。

6.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982年保护民间文学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与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法示范条款2005年保护盒促进文化形式多样性公约等。

其中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纲领性法律文件,补充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缺失,拓宽了范围。

保护原则,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原则是指文化遗产国际法律立法、实施过程中指导性要求与标准,它能够最集中体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本质和价值。

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原则主要有原真性原则、保护优先原则、文化多样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保护原则,1.原真性原则原真性意味着原始的、原创的、非复制等意思。

原真性是定义、评估和监控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因素,最早出现在欧洲文物古迹保护和修复的法律文件中,之后在国际社会上得到广泛的认可。

世界遗产公约实施行动指南第24条明确规定: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财产至少应具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所说的突出的普遍价值中的一项标准以及原真性标准。

”,原真性原则的内容包括:

遗产的形式与设计的原真性、材料与实地的原真性、传统与技术的原真性、位置与环境的原真性、精神与感受的原真性。

文化遗产“原真性”详实信息的获得和利用,需要充分地理解具体文化遗产独特的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层面的价值。

总之,原真性原则在文化遗产的评定、保护、监督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保护优先原则保护优先原则要求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立法中确立保护的绝对优先地位,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法文件的精神主旨。

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上,保护是利用的灵魂、目的、前提,保护居于绝对优先地位。

3.文化多样性原则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曾主张:

“主权国家基于理性的自然法以及根植于条约的国家的实在法,应该保护宗教和文化上的少数群体”。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阐述了文化多样性的意义、文化多样性与人权、文化多样性与创作、文化多样性与国际团结等基本内容。

保护和促进文化形式多样性公约以促进文化多样性为宗旨,强调了文化多样性是人类宝贵的资源,提出了促进文化多样性的指导原则。

4.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概念在国际社会的提出,始于1987年由挪威首先布伦特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该报告于同年被第42届联合国大会接受。

可持续发展原则包含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四个核心要素。

5.国际合作原则正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序言规定:

“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6条指出:

“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此外,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文件基本上都强调了国际合作原则。

保护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文化遗产的贵哦及发保护经过不断发展,形成了财产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等法律的互动保护模式。

从而突破了传统上单一的财产法保护模式,加大了国际法律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1.财产法保护财产法保护是国际法将文化遗产从财产法角度予以保护。

立法主要有:

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公约。

2.环境法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首次以人类环境宣言为指导确立了新的保护理念。

此外,教科文组织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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