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做好税收筹划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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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确理解税收筹划。
我国税收增长幅度大于国民经济生产增长速度,由此可知企业的税负是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
税收是国家发展的需求,具有刚性,但企业可以根据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降税或者避税,真正做到不少交该缴纳的税款,不多交不必要的税款,这是国家提出税收筹划的本意。
通过合理的税收缴纳政策,培养企业或个人良好的纳税习惯的同时,还能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的发展。
(2)正确处理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执行文件之间的关系。
税收法律法规是政府颁发的指令,需要国家所有部门、企业或个人严格遵守,而税收执行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为落实税收政策制定的一系列决定、命令、通告或公告等,税收执行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企业应认真研究二者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认识企业的税收执行情况,对于符合国家法律的可听从,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可向税务机关索取相关依据,减少执法过程中由于盲从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二)组建高效的协税网络
(1)协税网络结构组成。
协税网络组成人员应包括专业的财务人员和律师人员,其中财务人员直接面对税务部门,以便配合税收部门做好企业的税收工作;
律师人员应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指导财务人员的工作,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解决企业和税务部门之间的问题时,为企业争取有利地位。
(2)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现代社会是一个知识性社会,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发展也将逐渐依靠知识与技术发展。
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不断深化的,企业处于多变的市场经济中应具备较强的适应性,随时面临新知识、新变化带来的挑战。
另方面,学习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提高工作效率。
企业应加大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专业的学习培训,培养一批精通税收法律政策,又具有务实精神的人才,提高协税网络的实用性。
(3)做好企业经济事项界定工作。
协税网络人员应提高对企业经济事项界定的能力,研究各项税收依据,做好企业税收筹划工作。
明确企业经济事项,有助于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同时还能赢取税务部门对企业执行税收正常的信任,为企业赢取更为宽松的税收环境。
例如,对可界定为服务业务、生产业务或兼营业务的企业,在进行税负计算时,应对税种进行综合比较,从而优化税收组合,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税负。
(三)企业改变管理模式
(1)做好企业重组工作。
税收筹划工作需从企业自身抓起,做好重组工作。
企业重组在般情况下可减少企业赋税,有利于企业发展;
但在特定情况下,则可能增加企业赋税,阻碍企业的良性发展。
例如企业若有多个子公司组建而成,当子公司变为分公司时,可合并纳税,盈亏互相抵消后,能减少所得税的缴纳数目,降低企业的税负。
当然,企业重组时,税负问题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另一方面还要兼顾企业的长期发展,国家行业结构调整等问题。
只有从整体和局部双面考虑,才能趋利避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企业经营各环节应考虑税赋影响。
税赋是存在于企业经营各个环节中的,因此企业应在产品开发阶段、产品可行性认证阶段、投资项目可获取利益计算、产品价格制定等各个环节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是现金流入量大于流出量,其增加量包括合理的利润及税赋。
在企业经营各个环节,尤其是源头阶段做好税赋策略,可有效提升企业的现金流入量,促进企业的发展。
企业在对内部财务核算时,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的要求,对企业内部的资本进行核算的活动,对成本、费用、利润进行合理分配,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例如,在购销活动中利用税收政策的区域性差异,在低税区设立企业分支机构,将销售产品转到分支机构销售,通过定价变动,减轻赋税。
三、遵循成本一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涉及企业筹集资本、投资、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服从财务管理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
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可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目标,其中主要原因是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时,过分强调降低税收成本,忽视了方案引起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效益降低,因此导致企业或纳税人综合效益减少。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到统筹兼顾,从整体利益出发,制定合理的税收方案,以提高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
四、结语
税收筹划是企业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合理降税、避税的措施,提高企业的税收筹划水平,可为企业减少成本支出,增大现金流动量,为企业生存与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经济环境。
2、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标准及程序设计不甚完善
目前对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的相关制度,主要规定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税前扣除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免税资格认定通知》)两份文件中。
从申请的实体条件来说,存在认定标准限制较多,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例如,《税前扣除通知》第四条对税前扣除和免税资格认定的实质条件作了规定,设定了登记时间、年检合格和评估等级的标准。
一方面此规定限制了基金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导致基金会成立后不能立刻取得税前扣除资格资格,不利于基金会早期的发展。
另一方面如"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以上"
等规定极为笼统,缺乏法定标准及操作程序,存在寻租空间。
从程序来说,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设置复杂,例如《税前扣除通知》第六条规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要分别向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申请。
复杂的设计增加了基金会取得免税资格的难度,挫伤了捐赠人的积极性,降低行政效率,增加行政部门的工作负担。
其次是免税资格和税前扣除资格取得的时间并不一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会免税资格在设立当年即可获得,而税前扣除资格另有时间要求。
最后,不论是《税前扣除通知》还是《免税资格认定》,都没有规定任何程序救济措施,一旦被取消税收优惠认定资格,难以获得救济。
3、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的公益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法律并不允许公益捐赠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此种安排限制了捐赠人的捐款限额。
对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允许公益性捐赠在一定年度内结转扣除,鼓励企业和个人大额捐赠。
4、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目前,法律文件中仅对应当取消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了列明,并没有具体规定通过何种方式对基金会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或相关资格进行后续检查,实践中也的确没有相关部门承担此职能。
有学者认为,应当由税务机关承担税收优惠资格后续检查的职能,"
在接受审查的问题上,我国的立法应继续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是否符合取得税收优惠资格的实质条件"
。
[5]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并无基金会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法律依据,其他主管部门虽然可以获得相关信息,但没有同税务部门共享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无疑对后续监督造成不利影响。
三、对社区基金会税收立法的分析与建议
(1)制定单独的基金会税收优惠法律,完善基金会税收法律制度
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了基金会税收优惠的原则,但存在的问题就是法律层级低,权威性较差。
现行对公益捐赠及公益事业团体的税收优惠具体操作要求散见于各类法律文件,缺乏整体立法规划。
为改变目前基金会税收优惠法律依据的混乱状态,有必要建立一部涉及基金会乃至整个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税收优惠法律,以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税收征收,完善捐赠人扣除制度,为基金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2)扩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应对基金会营利性收入给予税收优惠
现行法律对基金会非公益性活动收入予以课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基金会非因公益目的而从事培训、咨询以及房产出租获得的收入,属于应税收入。
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基金会收入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课税,不利于基金会可持续发展。
基金会开展营利性活动有助于弥补捐赠资金的不足,因此有必要对其具有公益性质的收入予以税收优惠。
(3)完善基金会税后优惠资格认定标准及程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更新,我国慈善事业不断发展,各类公益组织不断设立,尤其是社区基金会制度的推广,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几年社区基金会数量将大幅增长。
放宽基金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标准,简化资格认定程序,优化评估体系应当成为以后发展的方向。
(4)加大税务监督力度,优化税务管理机制
为规范基金会税收优惠后续审查制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各部门协调一致,信息共享的税务管理机制。
对于税收优惠资格的认定,不是授予了就结束了,必须完善后续评估机制,引导基金会严格税务操作。
法律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设定为五年,存在后续税收优惠资格审查监督的必要。
有学者提出,税务部门必须加强对基金会财务活动的监督,如结合基金会年检可对基金会免税主体资格进行检查,将具体税收优惠同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的绩效挂钩。
[6]同时,由于目前我国基金会管理主要涉及的部门有财政、民政、税务及工商等部门,有必要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以完善基金会税务管理。
我国基金会起步较晚,属于新兴的社会力量,社区基金会更是如此,基金会税收制度实践也还在摸索阶段,未来,逐渐放宽税收优惠资格的范围,注重资格审查,是基金会税收制度变革的核心,应该分步实施税收调整制度改革,循序渐进,根据我国基金会的运行状况和制度设计来逐渐实现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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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深圳市社区基金会培育发展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2]本刊综合:
《美国:
社区基金会的发源地中国社会组织》,2015年03期
[3]利昂·
E·
爱力舍、靳东升、卡拉&
#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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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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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eresources.worldbank.org.
[4]刘建文:
《社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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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学军:
《基金会享受税收优惠的体制重建研究》,《当代法学》,2015年第4期
[6]郑苏晋、王汀汀:
《基金会适用税收政策研究》,《税务研究》,200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