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文件_精品文档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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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论述、反映本局历史面貌和主要业务活动,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

包括文书档案、户管档案、稽查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和特种载体档案。

一、文书档案

文书档案主要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党政机关以及本系统的党、政、工、团、妇等组织。

由党群工作部分、行政工作部分、人事工作部分和税政管理部分组成。

(一)党群工作

1.党务工作。

(1)上级党组织颁发的关于党务工作的法规性文件;

(2)本局党组织关于党务工作的发文底稿、正本;

(3)本局党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纪录;

(4)本局党组织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

(5)本局党员干部任免材料、党务工作报表、党员名册;

(6)本局党员奖励、处分材料;

(7)本局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

(8)本局党员民主评议、党组织换届改选等活动材料;

(9)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2.工会工作。

(1)上级工会颁发的须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本局工会工作计划、总结;

(3)本局工会干部任免材料、工会工作报表、会员名册、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

(4)本局工会干部奖励材料;

(5)本局工会组织换届改选材料。

3.共青团工作。

(1)上级团组织颁发的须贯彻执行的文件;

(2)本局团组织工作计划、总结;

(3)本局团干部任免材料、团员名册、统计报表;

(4)本局团员奖励、处分材料;

(5)本局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

(6)本局团组织换届改选材料;

(7)其他有归档价值的文件材料。

4.其它。

有关学会等群众团体形成的须归档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工作

1.上级机关印发需要贯彻执行的非税收业务文件;

2.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局工作时的题词、讲话和重要的声像材料;

3.本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及各种专题会议记录、文件材料;

4.本局关于非主管业务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批复;

5.本局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

6.内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及处理结果所形成的材料;

7.本局领导及其他人员从外单位带回来的与本单位有关的未经文书处理登记的文件材料;

8.本单位成立、更改名称、启用、更换印鉴等文件材料;

9.本单位制订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

10.本单位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及反映本单位活动的简报、荣誉证书;

11.本单位编印的各种刊物的定稿、印本;

12.本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材料;

13.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文件材料;

14.其它有归档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人事工作

1.本单位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职工录用、编制、转正、定级、晋级、调资、退职、离休、退休等工作的文件材料;

2.本单位工作人员转移工资、组织关系等介绍信存根;

3.本单位工作人员奖惩材料;

4.本单位工作人员名册、统计年报材料;

5.其它有归档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税政管理

1.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税收政策法规以及具体税收业务问题的规定、解释性文件等;

2.本单位向上级请示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上级批复;

3.本单位发布或作出的税收业务问题的规定、解释性文件;

4.本单位在日常税收业务工作中形成的难以归入户管档案的综合征管类材料。

二、户管档案

(一)登记类材料

主要包括纳税人办理开业(注销)登记有关材料。

(二)纳税申报类材料

主要包括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相关材料。

(三)行政处罚类材料

主要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含稽查环节)的有关材料。

(四)审核审批类材料

主要是指需调查核实或审核审批的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申请资料、调查核实材料和审批手续资料。

具体包括:

  1.涉税审核审批事项的相关资料。

2.各类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资料。

3.所得税税前列支事项相关资料。

4.进出口税收管理相关资料。

(五)其他户管类材料

三、稽查档案

税务稽查档案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税稽查案卷档案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国税稽〔2002〕19号)执行。

四、会计、统计档案

会计、统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

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分为二类:

(一)行政会计

1.上级主管机关、财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法规等文件;

2.上级机关的经费审核、划拨。

本单位在经费预算、支出及财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包括软盘、光盘)。

(二)税收会计、统计

1.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税收会计制度、法规及税收计划的文件;

2.本单位下达的年、季、月税收计划,税收收入执行情况表;

3.年、季、月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

4.税收会计的账册、凭证、会计报表(包括软盘、光盘);

5.本单位作出的年度、季度、月度各项税收业务统计报表。

五、科技档案

(一)基建档案

1.申请报告的批文、征用土地合同、证书、拆迁合同、设计任务书、许可证等有关文件材料;

2.设计方案、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工程概算等文字材料;

3.施工合同、协议、工程预算、开工报告、施工方案、打桩记录、工程变更联系单、施工记录、原材料试验记录、质量评定等材料;

4.工程决算、施工报告、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等文件;

5.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在建设项目中形成的,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设备档案

主要包括计算机、空调、汽车、电梯的出厂合格证、工艺说明、设备安装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六、特种载体档案

本单位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底片以及录音、录像等机读材料。

包括:

照片、底片;

录音、录像;

其它机读材料。

第七条 根据上级档案部门的要求,为适应计算机管理的需要,简化文件归档整理程序,文书档案实行立卷改革,以件为单位,用缝纫踏线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

档案的保管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将文件按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年至50年,短期为15年。

文书档案保管期为永久、长期和短期;

户管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稽查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年报)、长期(账册)和短期(凭证);

科技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短期;

特种载体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短期;

第八条 案卷质量

一、卷内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按照其内部联系、重要程度、时间顺序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

批复、指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批件在前,被批文件在后;

案件材料、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文件没有标题的要重拟标题。

二、卷内文件材料应按顺序排列,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编写页号。

卷内文件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应进行托补,字迹模糊的应当复制后与原件一并归档。

三、案卷封面应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使用简称应通俗易懂,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四、声像材料应单独存放。

照片冲洗后,由摄影者编写说明(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及时向档案室归档。

数码照片档案一般由数码照片、文字说明两部门组成。

由摄影者或承办部门收集并编写说明后,及时交档案室归档。

文字说明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以张为单位,著录照片题名,拍摄者,拍摄时间,文件位置四个项目。

根据《绍兴市数码照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绍市档〔2004〕66号)要求,数码照片的保存载体采用只读光盘,禁用软盘作为数码照片长期保存的载体,刻制光盘时应选择“一次性写入”方式,光盘刻制完成后装入光盘盒,并填写封面内容。

第九条 归档时间

一、按照《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各部门归档资料清单》(另发)中规定的时间进行归档。

二、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在CTAIS系统中形成的电子数据由信息中心按月刻录,每半年移交市局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利用

第十条 档案的保管

一、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档案分类应当保持前后一致,具有稳定性。

二、档案部门要科学编写档号,一个档案室内的案卷目录号不能重复,一本案卷目录内的案卷号不能重复。

三、档案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漏、防虫等设施。

库房内要基本达到温湿度适宜,清洁卫生,无虫霉滋生。

档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档案柜架、温湿度计、去湿机、空调和微机等设备。

第十一条 档案的利用

一、档案部门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并根据档案利用工作需要编制《全引目录》等检索工具,并将所有档案目录输入电脑。

利用电子信息方便检索,提高利用率。

二、建立健全档案借用制度,履行批准手续。

借出的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要作详细检查,保证卷内文件齐全完整。

三、为了延长档案寿命,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卷宗拆散和对档案进行涂改、勾划、剪裁、复制和污损。

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按规定审批。

四、建立全宗卷。

以积累存储本单位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交接凭证、鉴定报告、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大事记、组织机构沿革等汇编材料。

五、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及时上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

六、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组织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等档案编研工作。

第四章  档案的鉴定、移交

一、档案的鉴定销毁

(一)根据本单位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按期进行鉴定。

(二)鉴定工作应在市局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主持下,由档案人员提出意见,登记造册。

由档案鉴定小组按规定指定专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二、档案的移交 

(一)本局各处室、各单位设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档案材料收集整理的辅导和审核工作。

(二)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主题词:

税收档案办法通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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