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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讲师

2008年5月9日

14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年月日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words 1

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与试管婴儿 2

(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之基本概况 2

1.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定义 2

2.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种类 2

(二)试管婴儿相关技术的发展 2

二、试管婴儿的相关法律问题 2

(一)生育权问题 2

1.单身男女的生育权 3

2.同性恋者是否享有生育权 3

3.罪犯的生育权 4

(二)亲子关系的认定 4

1.夫精妻卵妻孕 5

2.供精妻卵妻孕 5

3.夫精供卵妻孕 6

4.供精供卵妻孕 7

5.代孕母亲 8

(三)试管婴儿的继承权 9

三、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11

(一)国内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二)完善立法的相关建议 11

1.通过立法确定夫妻双方合意制度和建立比较完善的婚生推定制度 11

2.遵循权威机构核准监督、展开准则 11

3、遵循有限制的使用准则 11

4.辅佐以相配套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2

5.特殊情况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12

6.试管婴儿隐私权的保护与实施人工辅助机构,人员的严格执行保密义务 12

7.遵循其公序良俗和非法利益的准则 12

8.对实施人工辅助生殖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规定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4

试管婴儿法律问题相关探析

摘要:

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人类对不孕不育症状有了更深层次的研究和治疗手段,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先进的生殖辅助技术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类生育的难题。

然而,生殖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道德、婚姻家庭、法律等问题。

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社会上经常引起争议。

我国在体外授精(俗称试管婴儿)生殖技术运用后所生子女法律地位这一问题上,一直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控,因此建议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试管婴儿;

法律规制

Thetest-tubebabylegalmattersearchesrelatedanalyzes

Abstract:

Technologicalprogress'

schangingwitheachnewday,thehumanityhadthedeeperlevelresearchandthetreatmentmethodtothesterilesterilesymptom,theartificialinsemination,thetest-tubebabyandsoonadvancedreproductionauxiliarytechnologyhassolvedthedifficultproblemwhichtoagreatextentthehumanitygivesbirth.However,thereproductiontechnologyisadouble-edgedsword,whilebenefitshumanity'

s,alsohasbroughtaseriesofquestionsandsoonethicsmorals,conjugalfamily,law.Becausedoesnothavetheconsummationlegalnorm,hasbroughttheverygreatdifficultyforJudicialorgan'

strial,causesthedisputefrequentlyinthesociety.Ourcountry(popularnametest-tubebaby)reproducesthetechnicalutilizationaftertheexternalfertilizationlivesinchildrenlegalstatusthisquestion,haslackedtheeffectivelegalregulation,thereforesuggestedinprofitsfromtheoverseasrelatedlegislationinthefoundation,unifiesourcountry'

snationalcondition,drawsupthecorrespondingmeasure.

Keywords:

ArtificialART;

Test-tubebaby;

Legalrulesandregulations

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与试管婴儿

(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之基本概况

1.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定义

人工生殖的正式名称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是相对于男女两性自然生殖而言的,是指用现代生物遗传医学知识、技术及方法对配子(卵子和精子)、合子(受精卵)或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非自然生殖技术。

它不仅给不孕不育症患者带来了福音,而且可以使遗传病患者避免自己的悲剧重现于后代。

从医学角度来讲,生殖辅助技术可以使人类的生殖和繁衍更加科学和有规律,保证优生,排除疾病。

生殖辅助技术的进展无疑是生殖优生领域的一场革命。

2.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种类

现阶段,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已经发展出人工授精,也称体内授精,即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工授精、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无性繁殖三大类型以及十几种组合形式。

其中,人工授精又分为两种类型:

同质授精(AIH,Artificial-Insemination-By-Husband)和异质授精(AID,Artificial-Insemination-By-Donor)。

同质授精,即用丈夫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辅助方法;

异质授精,即用供体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辅助方法。

体外授精-胚胎移植(IVF,In-Vitro-Fertilization)俗称试管婴儿。

无性繁殖是指单性生殖细胞自行发育成个体的技术,是利用体核移植将身体的非生殖细胞的细胞核移入另一细胞中培养发育的技术,亦简称为克隆,是英语“clone”一词的译音。

(二)试管婴儿相关技术的发展

试管婴儿是体外授精和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通俗称谓。

事实上,胚胎和婴儿并不是在试管中培养出来的,而是将卵子和精子分别在玻璃器皿中培养两天,然后让卵子受精,待授精卵分裂成有4—8个细胞的早期胚胎后,再植入人的子宫内继续生长发育直至分娩。

自从1978年7月25日全球首例试管婴路易斯·

布朗诞生以来,以体外受精作为生殖方式的病例如雨后春笋般增加。

[1]就我国而言,1988年3月10日,首例试管婴儿郑萌珠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诞生,这种以解决女性不孕问题的第一代体外受精技术的产生标志着人类生殖技术历史性的飞跃。

随后,第二代试管婴儿也称单精子注射人工受精注射进卵细胞中,形成受精卵后再回到女性子宫中,主要用于严重的男性少精症或无精症(睾丸活检有精子或生殖细胞)及常规体外授精失败的病例。

第三代试管婴儿又称植入前遗传学诊断,是对受精卵进行基因遗传学检查后,选择没有遗传疾病的受精卵植入子宫。

这种技术起到了帮助有遗传史的男女选择健康后代的作用。

第四代试管婴儿又称卵细胞浆置换,是把患卵巢功能障碍的女性卵子的卵浆同其他女性的健康卵浆置换,以增强卵子活力,然后与精子在体外结合,形成授精卵后移入其子宫内,该技术可使这些患卵巢功能障碍的女性怀上含有自身全部遗传基因的孩子。

[2]

二、试管婴儿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生育权问题

生育权的范畴涵盖了公法与私法领域。

无论是《世界人权公约》,还是《欧洲人权公约》乃至于各国的宪法、婚姻法都明确了赋予一定年龄的公民以生育权。

它是一项基本人权,早在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中就已经明确将其隶属于自由权。

目前,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婚姻家庭法都赋予了夫妻共同体生育权。

[3]从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立法趋势来看,生育自由越来越受到责任、义务以及法律的限制;

从民法角度看,生育权属于夫妻身份权。

然而,生育是一切自然人与生俱有的权利,而不是仅限于夫妻之间或处于生育期的男女之间才享有的权利,对其任何人都存在。

为此,笔者拟就以下几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探讨生育权。

1.单身男女的生育权

随着社会的开放和进步,多元化的时代背景让一些单身男女选择独身,他们一方面不愿受到婚姻的束缚,另一方面坚持自己享有生育权。

单身男女是否享有体外授精生育权?

单身主义者享有体外授精生育权应当如何依法行使?

单身主义者如不享有体外授精生育权是否侵犯他们基本的生育权?

单身男女又将如何维护他们的体外授精生育权?

这一系列有关单身男女体外授精生育权的权利问题,无不引人深思。

我国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9月27日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正式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年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且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理的医学辅助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该规定一出台即刻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各界众说纷纭,褒贬不一。

赞成者认为生育权是宪法权利,既然未婚单身者可以领养子女,那些不想结婚的单身者也有权利用生育技术生育自己的孩子。

反对者则认为这样做的结果会使正常的家庭解体,社会又会回到只知其母(或父)不知其父(或母)的混沌状态中。

故生育权应仅限于已婚男女。

[4]吉林省计生委法规处介绍了自己的立法初衷:

人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法律的权利。

有人不想结婚,但希望拥有自己的孩子,这种情况虽是极少数,但也要尊重这部分人的生育权。

因此,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公民的生育权,为了树立良好的维护人权的国际形象,吉林省成为我国第一个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允许未婚女性通过人工生殖方式生育子女的省份。

[5]

理论上来讲,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生育权,剥夺单身者的生育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一种不道德行为。

但如法律允许单身者享有这份权利,又会产生几种不良后果:

首先,单身者体外授精生育权不符合我国现在的基本国情,也与生殖技术的初衷相违背,生殖技术的初衷是解决不孕不育问题,单身者并不存在这个问题,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婚姻来拥有子女。

而一旦生殖技术被用于实现他们的生育权,必将造成更大的社会成本的消耗。

其次,赋予单身者生育权,意味着将导致大量单身家庭出现,这将彻底打破在先行家庭制度上建立起来的伦理道德和法律观念,而传统家庭的解体亦将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

再次,不利于孩子的利益。

单身者接受体外授精后生育的子女自然属于非婚生子女,这种单亲家庭背景对子女的成长显然是不利的。

我们不应该因顾及到单男女身的生育权,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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