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说明书-慧金408号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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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
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信托单位价格为人民币壹元整。
4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12个月。
5发行期
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6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6.1委托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符合中国银监会对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要求和条件,享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6.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6.3受益人的资格: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6.4最低认购金额:
人民币100万元,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6.5加入方式:
委托人须在新时代信托指定的银行网点交付信托资金,并到新时代信托指定场所签署信托合同,加入本信托计划。
7信托资金代理收付机构
8信托计划成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信托计划可宣告成立:
(一)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份数达到法定要求;
(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规模达到4200万元人民币;
(三)信托计划发行期结束;
(四)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可公告提前或延期成立。
9信托合同中已载明以下事项:
9.1信托目的;
9.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9.3信托资金的币种和规模;
9.4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9.5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和安排;
9.6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9.7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9.8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9.9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9.10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9.11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9.12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9.13风险揭示;
9.14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9.15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10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10.1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用于受让福州誉信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锦州银行1500万股股权收益权。
10.1.1受托人受让股权收益权转让方股权收益权所对应的特定股权明细见下表,具体股份数、每股价格、受让金额,以受托人与股权收益权转让方签订的《股权收益权买卖合同》为准。
单位:
股
股东名称
股票名称
股数
备注
福州誉信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
15000000
合计
备注:
实际质押的股数依据最终募集的信托资金来确定,实际质押股数≥(最终募集信托资金金额÷
标的股票每股收益权之购买价格)。
标的股票每股收益权之购买价格为3元。
10.1.2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期限:
12个月。
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股权收益权转让方签订的《股权收益权买卖合同》的规定为准。
10.1.3股权收益权回购:
本信托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为股权收益权回购日,股权收益权回购方应按《还款(回购)协议》的约定无条件回购股权收益权。
10.1.4如股权收益权回购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则受托人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司法拍卖或其它有效方式处置融资方所质押的股票进行信托清算,并将清算所得分别支付给受益人。
10.1.5股权收益权回购的风险控制
10.1.5.1受托人与股权收益权转让方在相关工商管理机构办理特定股权的质押并在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若股权收益权回购方不能如约履行回购义务,受托人有权处置质押特定股权。
如受托人主动变现质押股份遇到障碍,其有权凭质押合同的公证书及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出质人申请强制执行,出质人将自愿放弃申请诉讼的权利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10.1.5.2受托人受让股权收益权时,标的股票股权收益权之购买价格=3元/股。
10.2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
10.2.1信托财产专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该账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信托财产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
10.2.2信托资金须由信托财产专户直接划入股权收益权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0.2.3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10.2.4为本信托计划保管人。
11信托计划风险揭示与承担
11.1风险揭示
本信托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11.1.1信用风险:
本信托计划到期时的还款资金来源为股权收益权回购方以现金形式进行股权收益权回购,故涉及股权收益权回购方的信用风险。
对策:
特定股权质押担保,股权收益权转让方将特定股权在相关工商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对回购方回购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若股权收益权回购方不能如约履行回购义务,受托人有权处置质押股份。
11.1.2市场风险:
若股权收益权回购方不能履行回购义务,受托人有权处置质押股份,则特定股权的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到期清算后收益不足以支付投资者约定投资收益或不足支付以投资者初始投资本金。
1、质押足值,设定质押标准;
2、较好的流动性:
目前资本市场逐渐向好的趋势下,迎来证券行业整合的良好时机。
同时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锦州银行在2011年底完成了增发工作,增发价格为3.5元/股,从增发的效果来看,市场反应较为积极,目前该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所以对于锦州银行这样优质股权项目,流动性相对较好。
3、增值空间较大:
锦州银行上市进程明显加快,一旦上市成功,每股将实现较高的资本公积,股权价值存在较大增值空间。
11.1.3质权实现的操作风险
若股权收益权回购方不能履行回购义务,受托人有权处置质押股份,则本信托计划面临处置质押股份的操作风险。
1、质押及质押登记:
本信托计划以股权收益权转让方持有的特定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且质押的股份将在工商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出质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质权人可处置质押股份获得还款资金。
2、强制执行公证:
本信托计划所涉及的《股权收益权买卖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将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经公证后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11.1.4利率风险:
如果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市场利率上升,该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本信托计划投资收益相对较高,对抗利率风险能力的较强。
11.1.5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在本信托计划持续期内不能提前终止。
本信托计划投资期限为12个月。
其投资期限较短,同时投资者可在信托存续期内按信托合同规定进行转让,因此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十分有限。
11.1.6其他风险:
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信托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安全。
受托人将坚持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11.2风险承担
11.2.1受托人依据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11.2.2受托人违背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11.2.3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12.信托收益及费用
12.1信托收益的计算:
12.1.1计算方法:
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
12.1.2信托收入:
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本信托计划下受益人预计年收益率为9%。
信托预期净收益=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
预期净收益率×
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0。
信托期限未满1年而本信托提前终止或延期的,按信托实际存续时间计算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预期净收益。
12.1.3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2.1.3.1信托报酬;
12.1.3.2资金代收付银行的代理收付费用;
12.1.3.3保管银行的保管费用;
12.1.3.4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需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12.2信托费用计提标准及支付方式:
12.2.1信托报酬:
2.9%。
12.2.2资金代收付机构的代收付费用:
根据与资金代收付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收取。
12.2.3保管银行的保管费:
根据与保管银行签订的保管协议相关约定从信托财产中支付给保管银行。
12.3信托税费的缴纳:
12.3.1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2.3.2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2.4信托净收益及信托财产的分配:
12.4.1受托人应向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
12.4.2信托净收益以货币形式发放。
信托净收益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信托净收益由受托人向受益人一次性分配。
信托财产于信托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