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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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壤。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发现禁止进境物,可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禁止进境物名录,1992年由农业部发布,1997年修订。
名录包括11类种子、苗木、繁殖材料、水果和部分蔬菜、病原体、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等禁止进境物,并列出了禁止进境的原因、禁止的国家或地区。
进境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1992年由农业部发布。
主要包括2类97种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一类传染病15种,分别为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牛瘟、疯牛病、禽流感等。
二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82种。
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1992年由农业部发布。
分为二类,共有84种(属)。
一类有33种。
其中昆虫类10种,线虫类3种,真菌类11种,细菌类3种,病毒类6种。
二类有51种(属)。
其中昆虫、螨类30种,线虫类5种,真菌类2种,细菌类3种,病毒类7种,杂草4种。
国内动物疫病、植物检疫对象名录,中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一类13种,二类61种,三类41种。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昆虫16种,线虫3种,细菌7种,真菌8种,病毒3种,杂草5种。
全国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病、虫共计35种。
各省、市、自治区植物检疫对象。
进境检疫时发现和截获动物疫病或植物检疫对象,需做相应的检疫处理。
疫区确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动植物疫区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与地区的名录。
紧急措施,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
(一)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
(三)有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可以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的进境各物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
(四)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应急方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检疫审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农业部或林业总局)负责。
检疫审批,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携带、邮寄物检疫审批,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可以在入境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特殊检疫审批,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所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办理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并附具有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署的意见。
报检,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对于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运达指定地点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通知有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
对于转关货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申报;
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现场检疫,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口岸时,检验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和货物现场实施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并可以按照规定采取样品。
动物隔离检疫,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当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45日;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日。
输出动物,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在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
检疫处理,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作除害处理。
熏蒸处理,热处理,消毒处理,辐照处理等,注册登记,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国家对其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进口的肉类部分的进口水果,国外预检,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有关机关同意,可以派检疫人员进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
对进口动物的产地检疫对部分国家或地区进口水果的预检对部分国家和地区进口烟叶的预检,出境动植物检疫,出口检疫依据,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依据:
(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规定;
(二)双边检疫协定;
(三)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
检疫,输出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仓库或者货场实施检疫;
根据需要,也可以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实施检疫。
注册登记,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旅客携带物、邮包动植物检疫,携带物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在港口、机场、车站的旅客通道、行李提取处等现场进行检查,对可能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而未申报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
携带、邮寄物检疫,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检疫。
海关应当将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时交由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检疫。
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
外交豁免,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应当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实施检疫。
任何无外交豁免。
赠送哈密瓜遭退回盆景隔离检疫,宠物检疫,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持有疫苗接种证书。
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关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理。
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
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可实施登船、登机、登车检疫。
动植物检疫重点是对运输工具中可能隐藏病虫害的餐车、配餐间、厨房、储藏室、食品舱等动植物产品存放、使用场所和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存放场所以及集装箱箱体等区域或者部位;
必要时,作防疫消毒处理。
运输工具检疫处理,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进境车辆,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作防疫消毒处理。
装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车辆,经检疫发现病虫害的,连同货物一并作除害处理。
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监督下进行消毒处理。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经检疫发现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名录所列病虫害的,必须作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
发现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作封存或者销毁处理;
作封存处理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口岸检验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
对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及其存放场所、容器,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
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进口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进口粮食存放、加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需要隔离饲养、隔离种植的进出境动物和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在隔离期间实施检疫监督。
疫情监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农场等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实施动植物疫情监测。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确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宗旨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法律的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时,要征求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检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
抽样、检验和检查;
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检验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
免检商品,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类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风险预警,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装运前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或者监装。
运输工具检验,对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卫生注册登记,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