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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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_精品文档Word格式.doc

档案验收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电子政务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实施内容,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做好文件收集工作。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实施。

实施机构在项目建设初期通过制定归档制度、业务规范、合同条款、开展培训、交底等方式,对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提出明确要求;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结合项目进程,对电子政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检查;

单项工程验收、合同验收时,应同步进行档案验收。

  第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明确各方职责。

在电子政务项目设计开发、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委托中介招标等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对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提交范围、整理标准、介质和套数、移交时间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违约责任与罚则。

涉及知识产权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应明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归档材料的提交内容、深度等要求。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职责,按照《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GB/T19668—200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00)的要求,对承建单位、施工单位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归档的纸质文件应为原件或正本,且签章手续完备。

同时应注重对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等各种类型、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参照纸质文件归档范围。

  第十五条 

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可根据建设单位实际情况,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两种整理方式中选择一种,电子文件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的原则要求。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的对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中的长期,保管期限为10年的对应短期。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实施机构和相关参建单位应通过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收集、鉴定、归档进行全过程的管理,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电子文件定期归档,应将所采集的相关元数据一并保存。

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有关规定,及时向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移交电子政务项目档案。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审查验收和汇总整理,交接双方应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在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根据建设单位档案管理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本机构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需经常利用的档案,可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借出。

  第二十条 

中央和地方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政务部门、地方政务部门分别负责归档、保存各自形成的档案。

第四章 

档案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档案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形成验收报告。

档案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的档案专家组负责。

档案专家组由电子政务项目审批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档案竣工验收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质询、抽查档案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相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子政务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 

档案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明确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责,建立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和各参建单位形成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二)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效;

  (三)电子政务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有关档案管理标准的要求。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

  (四)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档案装具、归档文件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二十五条 

档案专家组出具档案验收意见,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档案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由档案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序号

归 

档 

文 

保管期限

1

立项阶段文件

 

1.1

项目建议书阶段

1.1.1

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

永久

1.2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2.1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1.2.2

项目调整申请及批复

30年

1.3

初步设计阶段

1.3.1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及批复

1.3.2

2

项目管理文件

2.1

综合管理文件

2.1.1

建立项目领导和实施机构文件

10年

2.1.2

项目管理计划、年度总结

2.1.3

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控制等文件

2.1.4

对项目各分系统的审批、评审文件

2.1.5

项目管理各项制度、办法

2.1.6

调研报告、考察报告

2.1.7

项目试点工作安排、总结

2.1.8

项目会议文件、项目简报、汇报材料

2.1.9

日常管理的请示批复、往来函件

2.1.10

知识产权文件、协议、证书

2.1.11

项目管理工作照片、音像

2.2

招投标文件

2.2.1

招标文件、委托招标文件

2.2.2

评标文件、评分标准及打分表、评标报告、中标通知

2.2.3

中标的投标文件(正本)

2.2.4

未中标的投标文件

终验后2年

2.2.5

政府采购文件

2.3

合同文件

2.3.1

合同谈判纪要、合同审批文件、合同书、协议书

2.3.2

合同变更、索赔等文件

3

设计阶段文件

3.1

设计开发文件

3.1.1

需求分析文件

3.1.1.1

需求调研计划、记录、需求分析、需求规格说明书

30年 

3.1.1.2

需求评审

3.1.2

3.1.2.1

设计开发计划、设计方案

3.1.2.2

概要设计说明书、概要设计评审

3.1.2.3

详细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评审

3.1.2.4

数据库结构设计说明书

3.1.2.5

编码计划、代码编写规范

3.1.2.6

模块开发卷宗

3.1.2.7

施工图设计

3.2

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设计

(3.2—3.12可参考3.1所列文件)

3.3

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设计

3.4

网络系统设计

3.5

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设计

3.6

安全系统设计

3.7

其他系统设计(终端、备份、运维等)

3.8

机房及配套工程设计

3.9

环保、节能设计

3.10

消防设计

3.11

职业安全、职业卫生设计

3.12

标准规范建设

4

实施阶段文件

4.1

总体实施

4.1.1

实施计划、方案及批复文件

4.1.2

意见汇总报告

4.1.3

系统集成方案、项目配置管理方案、评审报告

4.1.4

源代码及说明

4.1.5

设计变更报审、代码修改记录

4.1.6

网络系统文件

4.1.7

二次开发支持文件、接口设计说明书、程序员开发手册

4.1.8

用户使用手册、系统维护手册、软件安装盘

4.1.9

系统上线保障方案、应急预案、事故及问题处理文件

4.1.10

测试方案、方案评审意见、测试记录、测试报告

4.1.11

培训文件、教材讲义

4.1.12

试运行方案、记录、报告、试运行改进报告

4.1.13

合同验收文件、开发总结报告、交接清单

4.1.14

项目例会、协调会纪要、备忘录

4.1.15

运行管理制度

4.2

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

(4.2—4.12可参考4.1所列文件)

4.3

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

4.4

网络系统建设

4.5

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

4.6

安全系统建设

4.7

其他系统建设(终端、备份、运维等)

4.8

环保、节能建设

4.9

消防建设

4.10

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建设

4.11

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

4.11.1

土建施工文件

4.11.1.1

技术要求、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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