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技术支持与归责制度的创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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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许可的作出又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本文以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为分析样本,试作一探对,以起引玉之效。
一、行政许可与技术支持
2004年7月1日实施的我国《行政许可法》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其创新的地方就在于法律在调剂国家、社会和市场三者之间明确了界限与方向。
同时其亮点不限于此,该法关于行政许可与专业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及其运用也作出了导向性规定。
在《行政许可法》第12条中规定能够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就包括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技术标准、技术标准,通过查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技术标准是指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必然范围内的统一规定。
是基于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和谐统一的技术事项才制定的,它是从事生产、建设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必需要符合要求的门坎和一起遵守的技术依据。
其作用在于为技术要达到的水平划定了一条钱,识有符合此钱才是合格的生产技术。
技术标准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利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准那么。
[1]技木标准是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调整人类行为的具有相对普适性和稳固性的指示系统,是与社会标准既有本质区别又彼此联系的另一关标准。
[2]凡有产品生产和利用的单位或场所,都可按需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依据自然科学和自然法那么来标准人们的技术行为。
有些技术标准如不被遵守,就可能引发伤亡事故,致使效率低下,危及生产和交通秩序,或直接与他人的生命财产攸关,社会需要强制人们遵守,并将它们变成劳动纪律、行政命令或法规,它们就成为社会标准。
[3]这种社会标准确实是具有技术性和强制力双重特点的法律标准。
技术标准与技术标准就成为法律标准的组成部份,其实施也具有了强制性。
《行政许可法》第28条更规定:
“对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查验、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慢慢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查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在行政许可那个特定场域中,把技术标准和社会标准(法律标准)巧妙地结合起来了。
结合《行政许可法》第12、28、3八、3九、5五、6二、68条涉及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及其运用的条款的梳理,咱们以为行政许可与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存在着以下关系:
1.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成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技术依据。
就第28条的规定而言,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许可,要紧看其是不是符合技术标准和技术标准,符合的就应予许可,不符合的就不该许可,比较客现,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不必然非要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来治理。
第38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该条款中的“法定条件、标准”不管是从严格规那么主义进行说明,仍是从立法用意进行扩大说明,都至少应该包括其他法律中明确规定从事许可活动应当具有的法定技术条件、法定技术标准,即由政府部门或国际性组织在衡量和折中的基础上加以制定的条件、标准。
第55条涉及到技术标准、标准的具体应用。
只要实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4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依法进行查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依照查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这时技术标准和技术标准成为是不是作出许可的要紧依据。
即便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也应书面说明不予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这确实是行政程序中所谓的说明理由制度。
由于技术标准和标准是作出决定的技术依据,因此就组成说明理由中的要紧内容。
2.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监督行政许可实施的技术尺度。
《行政许可法》一改以前“重许可、轻监管”的局面,用大量的条文来对许可监管作出标准。
在许可监管中,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一样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成为监督行政许可实施的技术尺度。
第62条是对行政检查、查验作出规定,第68条是明确了单位自检及监督更正制度。
检查、查验、单位自检和更正是不是符合要求,必然有个标准,那个标准确实是设立许可时所必需遵循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标准。
到了许可监管时期,这些技术依据就成为衡量监管许可是不是合法的技术尺度。
3.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成为行政许可决定的确诙内容,组成许可决定的附属形式。
行政许可决定是行政许可机关针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认可形式。
但关于通过检测、查验、检疫的行政许可事项而言,单纯的行政许可决定不足以说明其符合技术标准、技术标准,还须在查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加盖查验、检测、检疫印章。
如此做的目的在必然程度上也保证了行政许可的可信性,增强了许可机关的公信力。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直接阻碍到行政许可设定的目标。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为了标准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爱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实施政治理。
而科学技术、智力资源日趋成为现代社会生产力进展和经济增加的决定性要素,行政许可愈来愈与技术紧密联系在一路,只有对技术标准、技术标准进行合理的标准,才能保障行政许可依照法定的目标进展。
检测、查验、检疫结论是科学活动的产物,但其本身不必然是科学,需要对检测、查验、检疫利用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进行遴选,作出适合与否的评判。
新技术的产生和应用往往会带来检测、查验、检疫方面的冲破,一些新颖但尚未成熟的技术手腕很容易被运用于检测等活动中。
体会说明,科学越是发达和先进,其迷惑性也就越强。
假设未经时刻考验和标准量化查验的技术手腕,用于检测等活动,将致使与事实真相背道而驰,损害行政权威。
因此,专业技术组织的自身属性和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不是明确?
法律地位如何?
将直接阻碍到检测、查验、检疫结论的权威性和科学性,进一步会阻碍到行政许可的公平和合法。
二、专业技术组织的的法律地位
(一)专业技术组织的公共性与技术性
人们认同公共行政并非一项专业技术,而是一种实践社会道德的形式,缘故就在于人们要求公共行政治理者对公共利益责任的承担并非仅着眼于特定问题范围,而应遍及社会的各个层面。
[4]那么专业技术与公共责任之间是不是存在一种张力呢?
专业性技术组织以技术性事务的处置为媒因来承担公共性职能,公共性与技术性之间的关系是专业性技术组织必然无法回避的问题。
从专业性、技术性角度来看,专业性技术组织提供的查验、检测、检疫效劳是以高度的专业技术知识为背景的。
由于技术人员把握知识的探奥,为外人无法明白得,委托人及行政机关无法对这种专业性作出准确判定,若是这种效劳的质量由外行人来治理,会形成瞎指挥。
[5]另外,在专业性技术组织和委托人之间的封锁空间里,所提供的是一种高度个别化的效劳,因此难以劝其进行统一治理。
若是委托人自己无法判定这种技术效劳进行得是不是妥当,若是效劳不能被市场进行调剂,就只能由专业技术组织的工作人员通过伦理性的自我约束来解决。
而这正是公共性的要求内容。
从公共性角度来看,要求专业技术组织对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负起责任,要求专业技术组织在具体的技术效劳中扮演“正义的保护者”、“公共利益的代表”的角色,若是能实现这些目标,无疑会极大地提升行政许可制度对普遍正义和实质正义的保护程度,民众对公共行政的中意程度也会维持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准。
由于这些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直接关系到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作为从事技术活动的职业自然也就具有了为公众效劳的属性。
由此就能够够推导出一个结论,为了使委托人更好地取得效劳,使这些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能够确保公共平安、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平安,专业性技术组织必需尽力提高专业素养,由此又导出了专业性、技术性的理论。
(二)专业技术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行政许可法》第28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查验、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慢慢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专业技术组织是对特定物的查验、检疫、检测,而行政机关仅对特定范围内的物进行查验、检疫、检测。
第二,专业技术组织对这些物品的查验、检疫、检测的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因此须具有法定的专业技术条件。
第三,以后的进展趋势是对这种物品的查验、检测、检疫慢慢转移到非政府组织中。
第四,这种组织要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这说明我国已经把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作为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治理和效劳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就为社会中介组织个后的进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开拓了进展的空间司。
[6]
依照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所进行的活动要慢慢过渡到专业技术组织手中。
此处立法者采纳了一种排除式的归纳规定,即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机关才能够实施。
不然,仅仅是地址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等是不能够对这些直接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查验、检测、检疫做出规定的。
同时该法条所涉及对特定的物品所采取的活动中,仅限于查验、检测、检疫这些技术性活动要由专业性技术组织来实施,而关于这些特定物品的其他活动并非一样要由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也只是实施和自己职能相关联的事项。
在该法条当中采取了以事项性质和主体职能为标准,以法律规定为保障,贯彻了“政事分开”的立法思想。
[7]《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理念表现了对社会系统的三分法模式,其逻辑定位是:
“先市场、后社会、再政府”,如此的界定为市场机制和社会自律机制(市民社会)的迅速成长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从而使市场、社会、政府这三域形成互动。
这是基于公共平安对市场的事前介入,对自由贸易的事前干与,在试图解决政府职能转变显现的问题,标准政府职能的界限,明确非政府组织的责任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同时也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关于专业技术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关系,法律无统一规定。
可能能够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重叠关系,有的法律规定专业技术组织与行政机关是隶属关系,乃至行政机关自己就有这项职能。
如《药品治理法》第65条规定:
“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依照监督检查的需要,能够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查验。
抽查查验应当依照规定抽样,并非得收取任何费用。
所需费用依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第二种是委托关系,《进出口商品查验法》第3条规定: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查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查验”。
同时依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查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是由国家商检部门依法设立的。
二者从关系上说是一种内部领导关系,乃至是重叠关系,现在专业技术组织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个机构。
可是国家商检部门和经其许可的查验机构那么是一种外部委托关系,专业技术组织组织上独立,但行政机关通过委托由其具体进行查验方面的操作。
第三种是指导关系,有的法律明确规定专业技术组织和行政机关不能有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