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知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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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什么是事故没有法律定义。
2007年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提出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
这是目前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事故概念。
2008年实施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指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这个是目前执行的法律意义上的煤矿事故概念。
(四)国家监管层面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的认定
1、对生产经营主体的认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
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所以经过批准的取得合法手续的煤矿发生的生产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煤矿发生的生产事故也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例如有些手续不全非法建设生产的矿井发生的事故。
2、对生产经营行为和场所的认定: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就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发生在生产直接相关的场所,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不是发生在生产相关场所,那么该事故一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
例如如果矿方让工人拆卸设备,或者进行生产场所施工,发生事故就是生产事故,但是工人自行盗窃拆取设备发生事故就不是生产事故。
职工虽然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不是在本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本企业事故,例如赴别的企业学习设备操作等情况下发生的事故。
职工在非上班时间在职工宿舍发生死亡就不是安全生产事故,但是如果在绞车房上班期间死亡就要作为安全生产事故上报。
在煤矿事故中,生产场所指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此场所以外的地方都不是煤矿事故。
3、对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对于人身伤亡的认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进行确定,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五)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按照生产特点分为八类,依据1995年实施的《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
1、顶板:
指冒顶、片邦、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煤矿边坡滑移垮塌等。
底板事故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
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中毒、窒息。
3、机电:
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
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
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5、放炮:
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
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水害:
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8、其它事故:
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情况分四级,依据2007年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煤矿事故调查体制及有关法律法规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系的历史
1949年成立劳动部,内设矿山安全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作停顿,1970年恢复。
1975年成立国家劳动总局
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成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1988年劳动人事部分开设立劳动部和人事部。
1999年劳动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000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升为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单独设立,为副部级,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管体系的变革
建立独立、垂直管理的安全监督机构,是世界产煤国家的通用做法。
将安全监督与安全管理分开。
是世界煤矿安全管理的共同的、有效的经验。
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建立正是美国、英国、德国的经验。
尤其是美国,美国设有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局,下设11个地区性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65个煤矿安全监察站。
我们是国家设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27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76个区域性监察分局。
(三)煤矿事故调查体制的变革
1949年——1999年:
劳动部及各级劳动部门
2000年——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煤矿事故有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二、法规
(1)国务院令[2000]第296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国务院令[2001]第30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国务院令[2004]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国务院令[2007]第497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国务院令[2005]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6)《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3)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5)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7)《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
(8)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9)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
(10)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三、煤矿事故报告规定
(一)煤矿事故报告人员和接收报告的单位
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
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向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向接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二)煤矿事故报告时限
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按到事故报告时起算起,该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的时限是1小时。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迟报和瞒报的区别
1、迟报和瞒报的共同点是超过规定时限,但是迟报是由于客观不可克服原因导致的,例如通讯系统损坏,向错误的政府部门报告等因素,事故对煤矿内部没有“封口”等行为,对外没有隐瞒。
瞒报超时限是主观行为导致,无客观不可克服原因,煤矿内部存在“封口”等行为对外进行隐瞒。
2、迟报存在“报告”这个行为,超过时限后,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获得事故信息前,煤矿有报告行为。
瞒报指的是超过时限后,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获得事故信息前,仍然没有报告行为。
(三)煤矿事故报告内容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正常报告时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煤矿企业如何报事故
1、事故报告流程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向矿长报告;
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下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无法判定人员伤亡)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2、事故报告范围
(1)本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承包矿井内的基建、安装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煤矿矿长为煤矿安全第一责任人定义,一律按照煤矿事故上报
(3)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的,仍然按照煤矿事故报告,救护队人员伤亡的由救护单位按照相关政策报告。
(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经煤监机构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认定煤矿事故。
3、事故抢救
发生事故后,迅速在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原始面貌。
四、煤矿事故调查流程
调查流程依据国务院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