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问题发展与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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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问题
发文单位: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 号:
津质技监局标[2009]235号
发布日期:
2009-5-15
执行日期:
2009-6-1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现将《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发[2009]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产品标准备案受理范围
(一)对贸易性企业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应予受理;
(二)涉及食品、药品的不应受理备案;
(三)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应视为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主体。
二、关于企业标准审查及审查组成员
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会议审查。
企业标准审查组成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家组成员应由科研、生产、检验、销售、客户、大专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术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
(二)专家组成员至少一人经过标准化知识培训,熟练掌握标准化知识。
三、关于企业应向专家组提交的审查材料
标准起草单位除向专家组提交《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要求的审查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全部规范性引用文件文本;
(二)企业产品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见附件4);
(三)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出据的全项试验验证报告。
四、关于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对于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原则上不予备案,准许备案时,其“相应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应以相关行业权威技术机构开据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五、关于企业审批发布企业产品标准
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审批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属授权审批发布的,应有法定代表人审批发布企业产品标准授权书。
六、关于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产品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指标清单;
(四)试验验证报告;
(五)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材料;
(六)申请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其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说明材料。
上述材料中涉及原件的核查后退还企业。
七、关于产品标准编号方法
实行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号一致的编号方法。
八、关于不予受理备案
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备案的应书面告知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告知书”(见附件5)。
九、关于公告
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网站()上公告已备案标准名录。
十、关于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备案标准的受理
当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企业应持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及其他备案所需材料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件核查后归还企业)。
标准备案号重新编号。
十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与取消备案
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属责令限期改正和给予取消备案的,应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程序办理,并填写相关执法文书,建立相关档案。
十二、关于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材料的要求及相关表格(附件1~3)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实施之日起,全市统一启用新的标准备案专用章。
十四、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五年,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
附件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意见:
一、本标准已通过了本单位组织的专家组的审查,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同意本标准批准、发布。
二、本单位对本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负责。
三、本单位所提供的标准备案材料合法、真实。
四、本标准所涉及的现行有效强制性标准如下:
1、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2、
3、
(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电话
E-mail 手机
企业标准名称 企业标准编号
标准备案号 代替标准号
采用的国际标准编号及名称 采用程度
产品生产者名称 联系人
生产者地址 联系电话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备案部门意见:
注:
1)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应当填写异地生产或者被委托加工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2)该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将注销备案。
附件2-1: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标准名称 企业名称
主要起草人
审查日期 审查地点
组织审查机构
审查内容 评价意见
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是否属于国家明令
淘汰产品
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标准名称能否反映
产品的真实属性
技术内容的先进性、
合理性和完整性
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其他
修改意见:
是否低于推荐性国、行、地标及理由说明:
(可另附页)
是否通过意见:
附件2-2: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专家组意见
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 专业 职务/
职称 证书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表决意见 签字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审查结论:
注:
1)专家组成员可以是本企业或者企业外的专业技术人员。
2)表决意见栏中,通过为“√”,不通过为“×”。
附件3:
声明
我单位(名称)
所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名称、编号)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已经专家审定,并按照规定程序由企业法人代表批准发布,符合如下要求:
a)(相关法律法规名称):
b)(相关强制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c)(相关产业政策):
并与推荐性标准:
相比,主要技术指标较推荐性标准:
严于/一致/低。
其原因是:
我单位对提供的与该标准有关的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生产的产品执行该标准。
我单位对违反上述声明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企业产品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
标准名称:
标准条款 意见或修改建议 提出意见单位/个人 处理意见和理由
附件5:
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告知书
津()质监标不受字[]号
被告知人(单位):
拟备案标准名称:
根据《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要求,缺少下列提交材料的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属于委托授权的,应有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
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
□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产品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指标清单;
□试验验证报告;
□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材料;
□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其相应的理由和相关
影响说明材料;
□其它不予备案理由:
补正后请重新申请。
被告知人(签字):
告知人(签字):
告知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
1)不予备案理由在项目前的“□”中用“√”勾选。
2)其它不予备案理由须填写具体理由。
3)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备案机关存档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