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管理规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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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管理规程Word格式.docx

第五条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包括:

业务公章、现金讫章、业务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假币章、残币兑换章等印章。

第六条会计结算专用印章规格

(一)业务公章章面和章体为全黄铜铸造,章面形状为圆形,直径(按外沿)为3.8厘米,上部刊机构简称,自左而右环行,中间两侧刊五角星,内为日期框,日期可调,尺寸为2.18厘米*0.98厘米,下部刊印章名称(业务公章)和编号,字体为宋体。

(二)现金讫章章面和章体为全黄铜铸造,章面形状为长方形,尺寸(按外沿)为4厘米*3厘米,上部自左而右刊机构简称,中间两侧刊五角星,内为日期框,日期可调,尺寸为2.18厘米*0.98厘米,下部刻制印章名称(现金讫)和编号,字体为宋体。

(三)业务讫章章面和章体为全黄铜铸造,章面形状为圆形,直径(按外沿)为3.8厘米,上部刊机构简称,自左而右环行,中间两侧刊五角星,内为日期框,日期可调,尺寸为2.18厘米*0.98厘米,下部刊印章名称(业务讫)和编号,字体为宋体。

(四)结算专用章章面和章体为全黄铜铸造,章面形状为圆形,直径(按外沿)为3.8厘米,上部刊机构简称,自左而右环行,中间两侧刊五角星,内为日期框,日期可调,尺寸为2.18厘米*0.98厘米,下部自左而右分两行刊支付系统行号和印章名称(结算专用章),字体为宋体。

(五)票据交换专用章、假币章、残币兑换章等印章规格由当地人民银行及相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六)汇票专用章的规格由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统一规定。

第七条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的公函、报告、报表、出具资信证明及其他需要加盖业务公章的重要事项等。

(二)现金讫章用于加盖在现金收付款凭证、现金存款单、现金支票、现金进帐回单等现金凭证上的印章。

(三)业务讫章用于对外开具的存款证明、已转账的转账凭证、回单;

提出代收、代付票据,受理他行付款票据;

储蓄业务对外签发的凭证、回执、客户填写的原始凭证及内部需要加盖业务讫章的凭证。

(四)结算专用章用于办理发出、收到委托收款及同城异地的查询、查复等业务。

(五)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及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

(六)票据交换专用章用于所有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所进行清分的各种单证,如提出明细、提出卡、批控卡等。

(七)假币章用于收缴假币时在假币或专用封装袋上加盖戳记的专用印章。

(八)残币兑换章用于在兑换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及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时,在专用封装袋封签上加盖戳记的专用印章。

第八条会计结算专用印章配备原则

(一)业务公章每个营业机构只能配备1枚,该印章由营业机构负责人保管和使用。

(二)现金讫章、业务讫章按营业机构每个柜员配备1枚,同一营业机构有多个柜员的通过数字编号进行区分管理,以便明确责任。

(三)结算专用章按每个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营业机构配备1枚,该印章由营业机构负责人保管和使用。

(四)汇票专用章按每个有权签发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营业机构配备1枚,该印章保管使用人不得兼管汇票类重要空白凭证。

(五)票据交换专用章按每个具有同城交换行号的营业机构配备1枚。

(六)假币章、残币兑换章按每个办理现金业务的营业机构配备1枚或根据当地人民银行要求配备。

第三章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的刻制及颁发

第九条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的设计及使用规范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规定,总行负责确定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的式样、规格、字体和材质。

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增加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种类(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种类的,必须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方可刻制和使用。

第十条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的刻制实行总、分行两级管理。

汇票专用章由总行向城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申请刻制和分发;

票据交换专用章由分支行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刻制和分发;

其他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由各分行在总行指定的印章刻制厂家按总行规定的式样、规格、字体和材质申请刻制和分发。

第十一条总、分行运营管理部应设置两名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管理员,总行负责汇票专用章的刻制、颁发、收缴、销毁及印模管理;

其它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的刻制、颁发、收缴、销毁及印模管理由分行负责。

第十二条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刻制

(一)申请刻制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的分支机构,应向总、分行运营管理部提交刻制印章申请,并注明申请原因。

申请刻制印章的机构名称必须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的机构名称、简称保持一致。

因新设机构、机构更名和印章丢失等原因申请刻制印章的,还须同时提交以下批文:

1.新设立机构申请刻制会计结算专用印章,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部门的筹建批复和开业批复。

2.因机构更名或机构升格申请刻制会计结算专用印章,需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部门的机构更名(或升格)批复和开业批复。

3.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申请刻制会计结算专用印章,需提供印章作废公告。

(二)总行运营管理部对分行提交的刻制汇票专用印章申请及相关批文审核无误后,向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发送“申请刻制并启用汇票专用章”的申请。

(三)分行运营管理部对营业机构提交的刻制印章申请及相关批文审核无误后,填制“刻制业务印章明细表(附件1)”向印章刻制厂家或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印章刻制,同时需将“刻制业务印章明细表”向总行运营管理部报备。

第十三条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的颁发及领取

(一)总、分行印章管理员收到刻制完毕的会计结算专用印章时,应对印章规格式样、所刊内容等进行认真验收审核,准确无误后由双人共同将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在“XX银行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印模管理清单(附件2)”上预留印模并登记印章入库日期等相关信息,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和印模管理清单应分别入专库保管,在印章启用前通知分支机构领取。

(二)总、分行运营管理部向分支机构颁发会计结算专用印章时,印章领取人必须为双人,同时领取人必须出示经主管行长签字的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件,领取人核对印章无误,在“XX银行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印模管理清单”上登记领用日期并签字确认后,办理印章领取手续。

(三)各支行向所辖营业机构颁发会计结算专用印章时,交接双方共同在《XX银行重要印章(密钥、卡、具)保管使用登记簿》预留印模并签字确认后,办理印章领取手续。

(四)各分支机构领取会计结算专用印章时,要保证途中运送安全、及时返回,将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入库保管,不得中途办理其他事项或转道他处。

第十四条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启用

营业机构启用会计结算专用印章时,应严格履行登记、交接、签收手续。

在《XX银行重要印章(密钥、卡、具)保管使用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并登记启用日期、交接时间,由交出人、接收人、监交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的保管及使用

第十五条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及印模的保管

(一)总、分行应设置双人专库保管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和印模清单,不得单人经管。

会计结算专用印章与印模清单、待启用会计结算专用印章与作废会计结算专用印章要分开保管。

(二)XX银行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印模管理清单应根据印章刻制接收、下发领取、停用缴回、作废缴回、销毁等不同时期的状态连续序时记载。

(三)会计结算专用印章按照“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保管及使用。

做到“章在人在,人走章锁”,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印章单独封包装入本机构现金款箱内入库保管,严防遗失被盗。

第十六条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的使用

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

严禁在无真实会计记录的凭证上使用会计结算专用印章;

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和结算凭证上预先加盖各类会计结算专用印章;

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会计结算专用印章。

第十七条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必须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岗位分离。

第十八条会计结算专用印章交接

(一)会计结算专用印章使用过程中保管使用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在《XX银行重要印章(密钥、卡、具)保管使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印章交接手续按照《XX银行会计结算工作交接管理办法》办理。

(二)为防控业务风险,会计结算专用印章闲置期满1个月(含)的,营业机构应及时将闲置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双人逐级上缴至分行运营管理部门。

上缴的闲置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因业务需要需重新启用时,参照新刻制印章的启用手续办理。

(三)支行停用上缴时应填制一式两份的“XX银行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停用上缴清单(附件3)”,分行运营管理部印章管理员应认真审核上缴印章与上缴清单上加盖的印模及印模管理清单上原留存的印模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双方两名印章管理员在上述清单上签字确认办理印章收缴手续,一份上缴清单返还上缴人员。

第五章 会计结算专用印章作废收缴和销毁

第十九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所辖营业机构作废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的收缴和统一销毁;

汇票专用章停止使用后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收缴并按照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票据交换专用章停止使用后应按照当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因机构撤并(更名)、业务变动或印章磨损等原因,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停止使用需作废上缴的,营业机构应在《XX银行重要印章(密钥、卡、具)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原因和上缴日期,停止使用的会计结算专用印章按规定应逐级及时双人上缴上级机构。

第二十一条向上级机构上缴停止使用的作废业务印章时,分、支机构应填制一式两份的“XX银行会计结算专用印章作废上缴清单(附件4)”。

总、分行运营管理部印章管理员应认真审核上缴印章与上缴清单上加盖的印模及印模管理清单上原留存的印模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双方两名印章管理员在上述清单上签字确认办理印章收缴手续,一份上缴清单返还上缴人员,作废的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入库保管。

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在待销毁期间由总、分行运营管理部统一封存,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总、分行运营管理部每年应对收缴作废的会计结算专用印章进行鉴定,确认不再继续使用的作废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形成印章销毁鉴定意见书报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集中销毁。

第二十三条会计结算专用印章销毁由总、分行运营管理部实施,销毁前应先将待销毁的业务印章加盖在“销毁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印模清单(附件5)”上,再编制“业务印章销毁清单(附件6)”报经总、分行主管行长批准,销毁时由安全保卫人员和审计人员共同监督,并在“业务印章销毁清单”上签字。

“业务印章销毁清单”和“销毁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印模清单”属于永久性保管的会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会计结算专用印章如果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将情况逐级上报总、分行运营管理部,同时公告作废。

为保证业务正常进行,应及时补制新会计结算专用印章,补制新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的编号应重新编列,不得与丢失的会计结算专用印章的编号相同,丢失的会计结算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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