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局科学发展观征地拆迁问题调研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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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数量呈加速增长的趋势

  根据我区历年来的征地统计,自建区以来,截止XX年底,全区被征用土地而“农转非”的人口达到9818人。

由于建区以来的前十几年,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主要放在重汽集团的配套服务上,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步伐和工矿企业拓展不快,相应征用农民土地总量有限,被征地农民涉及的面亦较小,补偿和安置工作相对容易。

1975-1997年底,累计征地590.4亩,涉及被征地农民560人。

按此测算,建区以来到直辖前的22年间,**区年均征转农用地26.8亩,每年涉及农民不过25人,因征地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并不十分突出。

  直辖以后,**区迎来了新的历史发展机遇,建设步伐明显加快。

随着城镇化提速,城镇新区加快拓展,工业园区、景区开发态势蓬勃,加上西部大开发所带来的交通、能源、市政等大量基础设施建设的展开,征用土地的面积激增,被征地农民和农转非人员数量也直线上升。

1998—XX年3月,由于各种建设需要,全区共征用土地9377.9亩,涉及征地农转非9258人。

按此测算,近十年年均征地和被征地农民数量分别是1975年建区以来至直辖前年均数的32倍和34倍。

特别是XX年以来,随着以“四方井片区”为代表的城市建设、工业园区、景区的开发加快,土地征用步伐更快,涉及的人员更是成倍增长,矛盾也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更为尖锐。

尤为突出的是XX年以来,被征地农民的数量都远远超过建区以来前28年的总和。

  随着我区“三区建设”的步伐加快,以及城镇化和各类基础设施、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园区、景区建设力度加大,将有更多的土地被征用,更多的农民将失去土地,被征地农民群体呈扩大之势。

  2.征地区域、时间以及农民年龄结构相对集中,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被征地农民以城镇周边为中心,逐步向边远地区推进。

从被征地区域看,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工业园区和景区,XX—XX年期间,这三个区域的被征地农民数量占全区农转非总数的95%以上。

  从被征地时间看,主要集中在XX―XX年。

这六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7501人,占了建区以来总数的76.4%,其中仅今年轮胎厂一个项目农转非人数就已达到1282人,相当于建区以来总数的13.1%。

  从被征地农民年龄结构看,以青壮年和老化劳动力人员为主,大部分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口。

  从被征地农民文化结构看,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绝大部分无专业技能特长。

  3.被征地农民就业不充分

  从1994年12月起,无论采用什么方式处理安置费、补偿费,所有被征地人员,包括农转非人员,一概不管就业,都只是自找职业、自谋生计。

据初步了解,无工作主要集中在男性45岁,女性35岁以上的农转非人员。

从就业方式上看,绝大多数人员是在本区从事服务业或外出打工,以及少数个体工商户。

  4.征地对农民生活影响较大

  被征地农民绝大多数处于城郊结合部、景区或矿区附近。

征地前,主要经营收入是蔬菜或打零工,景区或矿区附近主要是撑船或挖煤等,有的还有房屋可出租,收入渠道稳定,再加上各项日常开销相对较低,生活相对稳定。

土地被征用后,其主要生产资料失去了,就失去了稳定的收入渠道和基本的保障条件,除一次性发放的安置补偿费外,几乎没有其他稳定的收入来源,如不能及时转岗就业,加上城镇生活日常开销相对较大,生活水平就可能逐年下降。

因此,被征地农民普遍感到生活压力大,后顾之忧严重,对今后生活如何办,觉得十分茫然。

尽管市政府在XX年出台了26号文,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系统,确保了被征地农民今后的生存问题,但这并不能解决除老年化被征地农民当前的实际生活问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仍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

  据调查,我区XX年1月以前的征地拆迁户已基本安置完毕。

自1999年至今共涉及拆迁户2377户7433人。

其中货币安置户1276户,自建房安置户156户,统建房安置户945户。

前两年,鉴于商品房价格的飞速上涨,致使众多拆迁户在选择住房安置方式往往选择统建房安置方式,而我区目前的统建房建设相对滞后,从而导致过渡房房源十分紧张,再加上拆迁户往往从节约或生活便利的观点出发,在过渡房的选择上要么是租金较高的房屋,要么是条件比较差的房屋,因此居住条件不是很乐观。

近两年,随着大幅度提高货币安置金额,98%以上拆迁户都选择货币安置方式,这些拆迁户目前居住条件比较好。

  建区以来不同时期**区所实行的征地拆迁政策

  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不同时期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方法。

从1982-XX年,分六个阶段,实行了六种安置补偿政策。

  第一阶段:

1982―1992年,执行重府发[1982]122号文件,将被征地后转非农民划为劳动力对象、老病孤残人员和抚幼人员三大类进行安置。

劳动力的安置标准为每人8000元,付给安置单位用于发展生产,不发给个人。

个别自谋职业者一次性付给5000元。

对老病孤残人员按月发给生活费,也可一次性发给5000元包干使用。

对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的在校儿童每月每人发给25-30元生活费。

按当时的物价水平和居民平均生活水平,被安置人员基本满意。

随着物价上涨,1988年将每月的生活补助费调高到42元-50元。

  第二阶段:

1992-1994年,执行XX市政府第31号令,采用“人地比”方式控制农转非人数,征地后村人均土地在0.5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才能转为非农业人口。

将安置费按年龄段分别提高1500元-XX元。

对符合孤老病残和抚幼对象的儿童,采取四种方式安置:

一是由征用地单位负责,二是交民政部门管理,三是交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养老保险,四是自力更生。

同时将生活费提高到每月64元,生活补助费提高到每月54元-56元,按18年计算一次性付给。

  第三阶段:

1994年12月-1998年底,执行XX市政府第64号令。

由于当时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压缩基本建设,企业经营不景气,破产增多,以前由集体安置到乡镇企业的农转非人员纷纷下岗,领取生活费的人员陷入生活困境,部分地区开始出现上访事件。

根据被征地人员的合理要求,市政府对31号令进行了调整,形成了64号令:

一是提高“农转非”人员耕地补偿计算标准;

二是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费合并计算;

三是重新制定了安置补偿标准;

四是对房屋的拆迁和安置两项费用分别计算,实行“分别计算,按实补差”的原则优惠购房;

五是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中的“40、50”人员推行商业储蓄式养老保险。

利率定为10%,除银行利率外其余利差全部由财政部门补贴,并由保险公司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

参保的人员,每月领取生活补助108元。

  第四阶段:

1999-XX年,执行XX市政府第55号令,我区对应的配套文件是双府发﹝XX﹞26号文。

实行货币安置,“拿钱走人”。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中的孤儿、孤寡、残疾人员从1982年的每月25-30元生活补助费,调整为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每月130元的孤寡人员生活费或每月122元的残疾人员补助费。

  第五阶段:

XX年1月1日起至XX年1月1日,执行渝府发[XX]67号文件,我区对应的配套文件是双府发﹝XX﹞12号文。

为了解决部分被征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状况,XX市政府根据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严把土地征用关,并于XX年7月发布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是决定从XX年1月1日起,我区被征地农民的土地和安置补偿费从16500元提高5100元,使平均补偿达到21600元左右,对房屋补偿上涨20%,对青苗和附着物上涨10%。

二是各区县在征地成本中按每亩1万元的标准,建立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费。

三是规定被征地人员再就业,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工再就业政策。

  第六阶段:

XX年1月1日起至今,执行渝府发[XX]45号及渝府发[XX]26号文件,我区对应的配套文件是双府发﹝XX﹞28号文。

为了解决以往征地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土地补偿费和人员费分别计算,土地补偿费为15000元/亩,其中80%用于统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

安置补偿费从21600元提到25000元,安置补助费在扣除个人应缴纳保险费后支付给个人。

二是住房安置面积增加5个平方,同时对房屋补偿上涨25%,对青苗和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每亩3500元。

  不同时期的政策反映了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基本水平和宏观政策取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总的趋势是越来越关注“三农”,越来越重视农民权益的维护。

因此,我们预期,征地政策将越来越严格,征地成本也会越来越高。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

  被征地农民出现就业和生活上的阶段性困难,既有政策不合理和制度设计缺陷的原因,也与农民文化素质偏低以至在非农产业中就业能力低的因素有关。

  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偏低

  我们应从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来客观看待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费问题。

对土地的依附性较弱或完全摆脱土地依附的农民而言,却是一笔额外的资产;

对土地依附性较强的农民而言,土地是其赖以生存的全部生产资料,土地征用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收入来源,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当前的费用就显得偏低。

一般而言,补偿安置费是一定就多年不变,其调标速度与经济发展、物价上升速度不同步,从而变相的使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受到侵害。

但如果频繁调整,又势必影响土地征用工作难度。

因此尽管近几年市政府也在不断提高安置补偿费,但是如果不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收入来源着手,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问题。

  陈旧的补偿方式推动了超前消费和一次性消费

  1994年以前,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费基本上是补给集体单位,由乡镇企业安排就业。

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就业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1995年以后以货币补偿到人头的安置方式逐渐代替了集体就业安置的方式。

到1999年以后,基本上采取货币到人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通过银行或者村社组织一次性直接付款到农户。

从表面上看,这种方式简单、公平,但也暗存着不少隐患。

被征地农民猛然拥有了一大笔资金,却并未考虑今年长远的生计来源,便盲目地加快了消费步伐。

据XX市有关部门进行的调查,有70—80%的农户进行了家庭装饰,60—70%的农户新购置了家用电器等家庭日用品,用这仅有的一次性补偿费用超前消费。

也有部分农户将余下资金存到银行,但增值效果不佳。

在新的收入来源不明确的背景下,农民匆匆与城镇居民生活水准“接轨”,日常生活消费开支激增,致使补偿费捉襟见肘。

还有少数农民参与赌博或大吃大喝,在短时间内就将一家人送进了贫困的行列。

从前一段时间对XX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养老保险反映的情况来看,还有很大一部分并未在及时申请,这当中有被征地农民的意识未跟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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