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制宣传日普法知识竞赛判断题库及答案共240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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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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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0.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11、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实行跨年度预算,不再实行会计年度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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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结转资金就是本年度将转入下一年度的结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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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库是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机构,金库是国家黄金储藏的管理机构。
14、各级地方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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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不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16、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根底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17、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18、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三月至六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1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
20.死刑一律采用枪决的方法执行。
21.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根本法律。
22.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23.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24.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25.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6.自治条例可以变通民族区域自治法。
27.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28.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同表决才能通过。
29.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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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开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局部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局部规定。
31.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32.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33.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34.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请立项。
35.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36.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
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37.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38.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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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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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41.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广告制度。
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标准性文件,经讨论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不应在普遍发行的报刊上公布,政府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42.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时机;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3.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
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可以不立卷归档。
44.要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涂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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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有关人大常委会备案行政法规、规章;
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6.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效率。
47.行政执法要适当上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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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标准,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49.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能停止执行。
5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愿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案件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2.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或聘期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人员的岗位。
5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54.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只需明确岗位名称和制度。
55.在复核、申诉、再申诉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申请。
56.司法公正可以分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维度。
57.当庭作证,能够进一步审查证据是不是真实,做出的判决才具有公信力、具有权威性,判决才能更加准确的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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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冤案最后要法院来把关,但是源头上预防要从检察开始。
59.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就是司法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特别是依法行使审判权。
60.疑罪从轻既有利于打击犯罪,又有利于保证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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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62.法律方面的裁判只能由司法机关作出。
63.审判活动是司法活动中的核心内容。
64.实体公正强调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到达客观真实的程度,以裁判结果的正当与否作为衡量正义的标准。
65.对媒体的司法监督应当进行适当的标准和引导。
66.只要能够查明真相,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得证据是可以接受的。
67.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有助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给司法带来的阻碍。
67.庭审实质化意味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69.所有案件都应当要求全过程是公开透明的。
70.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71全民守法是否实现的根本和唯一标准就全体公民在行动上服从国家法律。
72全民守法就是让全体公民学习法律,躲避法律制裁。
73全民守法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
74全民守法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75党和政府带头守法是实现全民守法的条件。
76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标准也应当纳入全民守法的范畴。
77全民守法就是要让老百姓遵守法律,公职人员与老百姓不同,是全民守法的监督者和执行者。
78全民守法是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开展的根底。
79积极诉讼、经常去法院打官司是全民守法意识淡薄的表现。
8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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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83.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无须向社会公告。
8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8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86.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安全设施,可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88.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89.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少量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90.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9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才须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9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9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但无须监督从业人员佩戴、使用。
9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9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9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97.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无须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98.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99.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无需修改公司章程。
100.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10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