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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

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应该如何

1.学会自律、自护。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

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

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篇二:

刑法学总论学习感受

刑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它需要我们记住大量的名词解释,像各种主刑、附加刑和非刑法性措施,我觉得在记忆之外理解是十分重要的,从我们之前的课堂练习中激烈的讨论就能看出来,我们对于一些难点还是理解的不够。

像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分辨,特别是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我认为在分辨两者时一定要注意行为人是否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意识。

还有量刑中法定情节的应当和可以,应当表示必须,可以就是法官使用他的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了。

数罪并罚的三种计算方式也许最开始还不是太理解,这就需要多做多看多分析,所谓书读百遍其义自现。

什么情况下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我认为看各种版本的教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而要真正做到运用这些知识,多看案例多分析案例将所学的知识一个一个套入案例中,不太理解的知识会随着眼界的开阔而渐渐明朗。

下面我给大家讲一个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的案例。

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约定由王召成出面购买氰化钠。

2006年10月至2007年年底,王召成先后3次向倪荣华购买氰化钠。

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王召成先后3次向李光明购买氰化钠。

王召成、金国淼均将上述氰化钠储存在其二人各自承包车间的带锁仓库内,用于电镀生产。

其中,王召成用总量的三分之一,金国淼用总量的三分之二。

2008年5月和2009年7月,被告人孙永法先后向王召成分别购买氰化钠1桶和1袋。

2008年7、8月间,被告人钟伟东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5袋。

2009年9月,被告人周智明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3袋。

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购得氰化钠后,均储存于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水槽内,用于电镀生产。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五人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犯罪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且各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所以属于共同犯罪。

在这里跟大家解释一下“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就是说只要做出买卖其中一个行为就构成犯罪,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王召成等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生产,主观恶性小,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环境污染,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这五个被告人均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可适用缓刑。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们要学习的不仅是各种名词、概念、法条,更是法律精神,我们所需要的不仅是满腔热血,还要有一颗负责任、肯钻研的心。

希望大家在日后的学习乃至工作中,都谨记我们是一个法律人,不要因外部环境而失去赤子之心,牢记法律精神吧,它在任何黑暗的时候都会是一盏照亮前路的明灯。

篇三:

刑法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心得体会9月份,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

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

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

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

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

的一些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

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

公法、刑事法、

强行法的特征。

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

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

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

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

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

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和其他权利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

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

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

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

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

违法犯罪的能力。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简介: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

刑法的真谛。

上学期通过学《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正文开始>

>

经过对刑法分则近两个月的学习,我了解到、

体会到更多刑法的乐趣,揣摩到更多属于刑法的真谛。

上学期通过学习刑法总则,开始接触

到什么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知道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

对抗犯罪分子的法律,分清了违法与犯罪的根本性区别等。

犯罪是指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

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犯罪的定义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犯什么法、量什么刑,都要依

据法律——刑法的规定。

刑事责任,基于我的简单理解就是犯罪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负责

任就有承担惩罚的义务。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

其某种利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我是这样理解的:

犯罪是特定的行为——是对社会的一种严

重的侵害;

刑罚是制裁的方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罚。

刑罚也是恶,直观的看是

“以恶制恶”。

所以“制恶”是不得已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安定,是为了保护大众的平等

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强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因为刑罚是“以恶制恶”,于是我们又强

调刑罚人道主义,刑罚个别化等等。

读着这一步步从中间向四面八方延伸的法言法语,当时即对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

这学期的刑法分则学习,让我更清楚的意识到,刑法真正的魅力所在并非那些真实的却曲折

离奇的案件,也不是电视剧上那虚构的狗血剧情,而在于刑法在各大部门法之中,唯一一个

与犯罪有关,且关系无比密切的法律。

同时,犯罪,作为一个与暴露人性丑恶有关的行为动

词,集心理、伦理、医学以及科技等于一身。

更准确的界定如下,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

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

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它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阐明了犯罪

的社会政治内容,从而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标准。

刑法学总论是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的概括,研究刑法的

一般性、共性问题,而刑法各论是在总论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各

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成的体系,即先分类后分种,使其

脉络清晰。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目前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

将犯罪共分为10大类,依次是(因为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重到轻排列的有次序

关系的,而不是分别是的平等关系):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

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采用这样的分类方法是从犯罪的同类客体出发。

而对各类犯

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以各类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的,但存在相对

性,有时还得做具体分析。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

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

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

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

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其中的“行凶”的概

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

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

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

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

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

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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