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建标138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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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九类功能用房:

  一、立案用房,包括立案登记室、当事人等候大厅、立案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立案调解室、诉讼收费室、当事人诉讼服务室、法警值班室等。

  二、审判用房,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庭审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远程庭审观摩/案件讨论室、远程提讯/质证室等。

  三、执行用房,包括执行材料接转室、执行听证/和解室、对外委托工作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物保管室等。

海事法院设执行拍卖室。

  四、信访接待用房,包括来访登记大厅(室)、候谈厅(室)、接谈室、来访听证室、来访调解室、来信阅处室、院(庭)长接待室、法警值班室、公安民警值班室、特殊情况处置室、安全监控室等。

  五、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当事人候审室、旁听群众休息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控制室等。

  六、审判信息管理用房,包括审判信息中心机房、涉密信息机房、密码设备及机要信息管理室、审判信息综合管理控制室、通信信息设备及管理室、灾备室、UPS电源室、线路接入及管理室、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中控信息管理控制室、设备维护及备件室等。

  七、诉讼档案用房,包括纸质档案库、数字档案库、实物档案库、特殊档案珍藏库、查阅登记室、目录室、纸质档案阅览室、电子档案阅览室、涉密档案阅览室、档案复印室、接收档案用房、整理编目用房、保护技术用房、档案数字化处理用房等。

  八、司法警察警务用房,包括司法警察备勤值班室、枪械库、警用装具室、司法警察备勤宿舍等。

  九、辅助用房,包括新闻发布室、新闻记者工作室、外宾会见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证物存放室、赃物库房、法庭抢救室、业务用车车库、公共服务及设备用房等。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四类功能用房:

  一、审判用房,包括当事人接待室、立案室、中法庭、小法庭、合议室、调解室、陪审员室、律师室、法警值班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案卷存放室、审判信息管理室、执行物保管室等。

  二、审判人员工作用房,包括法官/书记员工作室、会议室等。

  三、附属用房,包括车库、库房等。

  四、生活用房,包括驻庭宿舍、食堂、活动室等。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法庭的场地由人员集散场地、停车场地、绿地等组成。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法庭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暖通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和弱电系统及设备等。

第三章 

建设规模和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信访接待用房、审判配套用房、审判信息管理用房、诉讼档案用房、司法警察警务用房、辅助用房的建设规模,根据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各分为三类。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应以工程立项上年审理案件数为基础,依据前5年审理案件平均数变化的情况推算出的5年后可能达到的年审理案件数为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

年审理案件5500件以上的,执行一类标准;

年审理案件2400~55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

年审理案件在24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1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建设规模       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立案用房

880

710

570

审判用房

7730~10370

6130~8500

4480~6550

执行用房

310

280

220

信访接待用房

1170

1030

860

审判配套用房

1060

970

800

审判信息管理用房

1110

920

830

诉讼档案用房

2400

1940

1400

司法警察警务用房

辅助用房

2430~2600

2160~2310

1710~1860

合计

17400~20210

14450~16970

11090~13310

  注:

1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一。

    2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

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第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

年审理案件在3600件以上的,执行一类标准;

年审理案件1400~36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

年审理案件在14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2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建设规模    用房名称

940

780

510

9550~11830

7180~9180

4650~6330

170

1090

680

1800

1430

910

690

2290

1840

1270

250

2110~2270

1530~1660

1000~1110

19320~21760

15000~17130

10100~11890

  注:

1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二。

    2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法院按标准上限执行;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

年审理案件在3000件以上的,执行一类标准;

年审理案件1100~3000件的,执行二类标准;

年审理案件在1100件以下的,执行三类标准。

  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

  直辖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可执行中级人民法院标准。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3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3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建设规模  用房名称

550

370

5920~6800

4530~5220

3350~3870

430

400

1280

1080

750

620

480

340

1440

960

180

1170~1230

930~970

710~740

12040~12980

9540~10270

7140~7690

1表列各类用房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三。

  第十八条 年审理案件数量特别多的法院,其建设规模,可在该级一类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并应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高级人民法院报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审批。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房屋建筑建设规模根据人员定员数分为三类。

人员定员数在11人(含)以上执行一类标准,人员定员数为5人至10人执行二类标准,人员定员数为4人执行三类标准。

  人民法庭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控制指标。

表4 

人民法庭各类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表(㎡)

         

建设规模     用房名称

980

530

审判人员工作用房

250~400

110~200

100

附属用房

160

90

50

生活用房

280~390

160~210

1670~1930

890~1030

720

1表中各类指标分配见本标准附录四。

    

2在同类标准中,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人民法庭按标准上限执行;

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人民法庭按标准下限执行。

   3人民法庭的工作用房不得与办公用房重复建设。

  编制人员数超过11人,年审理案件数超过1000件的人民法庭,其建设规模,可在一类面积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并应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审批。

  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年审理案件数量特别少的法院,在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低。

第四章 

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与办公用房的选址统筹进行,其建设用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应较好,地势相对平坦;

  二、交通便捷,周边市政设施应较完备;

  三、远离周边环境有较强污染源及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城镇行政办公机构相对集中的地方,并按照其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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