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灯光照明艺术-1-该说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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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灯光照明艺术-1-该说优质PPT.ppt

电视机接受到电信号后,经过技术处理,还原为人们每天看到的电视屏幕形象。

整个环节中,光起着重要的作用。

电视节目制作者使用摄像机,把景物的影像记录在磁带上,完成前期的“光电转换”程序,然后把光信号转换成电信号,经过特殊的技术处理送到千家万户。

由此可见,不论从技术上还是艺术上讲,光都是电视及视觉艺术之“源”。

第一节电视照明的意义,电视艺术是靠画面语言为主要表现手段来叙述时间和故事、刻画人物性格和心理活动、传达作者主观情感的一门综合性艺术。

画面中事件的表述、形象的塑造、性格的刻画、心理的展示,是基于光线描绘之上的。

光是影视的灵魂。

不断地研究探索光线,是使影视艺术不断进步与发展的关键。

第一节电视照明的意义,第二节电视照明的任务,电视照明是完成电视制作的技术,继而实现画面艺术造型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电视节目制作中,电视照明肩负着如下任务:

一、摄录技术上满足其对照度的基本要求二、用光线完成画面的艺术造型三、突出强调主要场景和主要人物四、再现环境气氛与时间概念五、戏剧表现的需要六、画面构图的需要,一、保证摄像机对照度的基本要求,光是获得画面影像的先决条件。

摄像机对被摄物体形象的拍摄,离开了光是没有办法完成的,因此被摄物体必须有一定的表面亮度。

摄像机在光的作用下,通过电子技术手段进行光电转换,并利用磁性物质记录影像,然后,进行磁电转换、编辑加工,把电信号传送出去;

接收机接受到相应的电信号后,再现影像。

照明的首要任务就是满足摄像机对照度的要求。

二、用光线完成画面的艺术造型,画面艺术造型,主要体现在画平面上的突破二维空间的限制,塑造真实的三维空间。

也就是把画面的平面结构变为视觉上的立体结构,表达深远的空间感、纵深感,描绘物体的立体形状,表达物体表面结构及质感。

这是电视照明所担负的一个主要任务。

它是利用光线的明暗对比、光照面积的大小、影调的变化来充分表现被摄对象的表面结构、外部形象、质感、距离以及物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如:

拍摄夜晚的街道。

三、重点塑造主要场景和主要人物,电视照明的主要对象是拍摄场景与人物。

场景与人物中有过度场景、重点场景和陪衬人物、主体人物,照明要“倚重就轻”,着重刻画、描绘主要场景和主要人物,避免非主要对象和杂乱线条分散观众的注意力。

根据人们的视觉习惯,凡是对比强烈的地方(包括明暗对比、色彩对比)往往容易吸引人们的注意力;

对明亮的背景要多想一些办法刻画暗的部分;

对暗的背景要尽力描绘亮的部分。

晚上人在街道上行走,那些五光十色的广告牌、霓虹灯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就是这个道理。

四、再现环境气氛与时间概念,真实而浓郁的环境气氛,能够烘托人物,传达生活气息。

同时,环境气氛能够呼应观众心理和表达画面人物的性格、职业、爱好。

如一个场景内,不同时间的拍摄,根据剧情的发展,可利用人工照明模拟和再现其特定的时间变化,增加画面视觉语言的说服力。

五、戏剧表现的需要,主要指剧本要求的、拍摄现场内所提供的环境和人物的渲染、刻画、表现。

不同剧情、不同场景、不同人物、不同情绪特征,要采用不同的照明方式与方法。

六、画面构图的需要,电视画面构图讲究要有章法,有秩序,重点突出主要场景和主要对象。

照明能够发挥其优势,利用光影、明暗和色调的配置,以及照明范围的大与小、入射角度的高与低、照度的强与弱等。

来增加画面的形式表现力,并在造型上起着揭示、隐蔽突出、夸张、修饰和弥补的作用。

利用照明还可展示画面的内象空间或造成外象空间。

第三节电视照明的基本特征,电视照明是一门艺术并且有自己的特点。

电视照明艺术不是简单地供给摄像机以光亮,满足制作技术的照度要求,反映镜头视角之内的影像外形,不是简单地临摹自然与生活,而是利用光线参与艺术的创作用光线描绘和塑造镜头前的形象。

电视照明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电视照明具有时限性二、电视照明具有可塑性三、电视照明具有纪实性四、电视照明具有体现性,一、电视照明具有时限性,照明的时限性,指在一定的时限内完成照明的设计、布光等。

一部电视剧的制作周期很短,有很强的时间限制,不能像电影那样,可以有充裕的时间去“精雕细琢”。

这样就需要有一支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的精明强干的照明队伍,在有限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具体的照明光线设计、布光计划。

二、电视照明具有可塑性,照明的可塑性,指在不同的场景中完成各种环境的交代、气氛的展现和人物的塑造。

电视节目的制作形式日趋追求自然与真实,接近于生活。

实际拍摄中的大部分场景的选择与使用,远比电影复杂和多变,常以生活的真实环境为表现、塑造的对象(有时是故事或事件的真实现场)。

不像摄影棚或演播室那样符合电视照明的“要求”。

如场景的选择变化性较大,随着剧情发展,场景大部分是不固定的有的场景面积的大与小、空间的高与低、环境的宽与窄、气氛的浓与淡等会出现许多复杂情况。

照明工作者要针对这些实际问题而进行艺术创作,以适应电视这一制作上的特点。

二、电视照明具有可塑性,三、电视照明具有纪实性,照明的纪实性,指电视照明追求自然光线效果。

电视节目的制作形式及其表现方法越趋于自然和真实,就越为电视观众所“喜闻乐见”。

电视照明的纪实性特点吻合了电视观众的观赏心理。

因为它是供人们在家庭观看,不存在某种客观强制性。

所以,单从电视照明而言,纪实性是吸引观众并使电视节目贴近生活与自然的一个重要环节。

同时,纪实性也是当代电视照明及用光的一种新观念和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

电视照明的纪实性特点,并不是片面要求照明完全利用拍摄现场的固有自然光和现场光,而不加任何人工光,有时可在使用自然光和现场光的基础上,利用人工光来模拟和加强其照明的真实效果,只是应尽量少留下或不留下过重的人工痕迹。

三、电视照明具有纪实性,四、电视照明具有体现性,照明的体现性,指对剧情、主题、情节、思想的外在形式的体现。

电视艺术是靠画面形象语言为主要表现手段来反映剧情,传达编剧、导演、摄像、美工、照明等主观意识的一门综合性艺术。

照明利用其特有的工具与方式,描绘体现镜头前种种活动形象的外在形式和内在情感,给观众以视觉感受。

照明体现的不同物体的不同外在结构形式,常给观众以不同的印象,通过这些实实在在的“有形形象的外部造型,最终体现其内在的本质。

电视艺术的一些特征,常常要依附于照明来体现,通过照明的有效处理,才能在电视画面上显现出活生生的、来源于生活的、可信的形象。

四、电视照明具有体现性,第四节电视照明与电影照明的异同,电影的发展已有百年历史了,而电视只有50多年,在我国电视起步就更晚些。

电影已形成了自己完整的体系,无论是电影理论,还是其表现方法,这些都给年轻的电视艺术以许多可供借鉴的东西。

在近几年中,电视照明艺术成长很快,虽然其许多表现方法是从电影借鉴而来的,甚至有些表现方法相同或相近,但多年的实践与发展已形成了自己的许多与电影照明不同的特点。

我们就电视照明与电影照明的异同进行一个基本的、简单的对比与分析。

一、亮度比和光比要求的不同二、多机和单机拍摄对布光照明的不同要求三、多种体裁与单一体裁照明的不同四、实景照明与棚内照明的不同五、素养和适应性的要求不同,一、亮度比和光比要求的不同,摄像机使用磁带,摄影机使用胶片,记录图像的材料不同,对宽容度、亮度比的要求也就不一样。

电视最大亮度比只能达到30:

1,照明的光比控制限定在2:

1或不超过3:

1,获得最佳画面效果和正常的被摄体暗亮部层次很有局限。

而电影图像亮度比可达128:

1,电影照明的光比控制可达7:

1。

由于电视和电影亮度比、光比要求的不同,在照明中量光、测光、布光也就有着根本上的不同了。

二、多机和单机拍摄对布光照明的不同要求,电视演播室大型文艺性节目和晚会等实况转播或实况录像、电视剧中的“室内剧”照明,其照明方式和方法与电影是截然不同的。

如多台摄像机要在不同角度上同时拍摄,其电视照明的布光设计应考虑到摄像机在任意一个角度上拍摄照明都能适应被摄体。

而电视照明的布光设计不可能一一照顾到摄像机的每一个角度,这样,不可避免地必须要有妥协。

三、多种体裁与单一体裁照明的不同,电视照明包括电视剧照明、演播室(馆)照明、电视专题片照明、电视新闻片照明等,与较单一的电影照明有很大的区别。

电视照明始终同电视台的某些时效、纪实等风格联系在一起,尤其是新闻片和新闻专题片照明。

电视艺术类片子对照明方式的要求与电影的差别也很大。

这样,在电视照明的灯光配备上与电影照明就有很大区别,如实况多机位拍摄,需用大量的灯光,灯具要求灵活性强,发光强度高,体积小。

可以说,电视照明对灯具有多种要求,应适用于电视范畴内的各种体裁照明,同时对电视照明人员的能力也有较高要求。

四、实景照明与棚内照明的不同,在电视台和电视剧制作系统制作播出的电视剧中,利用实景进行拍摄与照明的片子所占比例相当大,而电影更多地是棚内拍摄与照明,因此电视剧制作中的制作周期短,照明投资小,且光效自然而真实。

另外,观众对电视节目制作真实性的要求很高,这同电视这门艺术所拥有的观众、观看时的场地环境、主题内容与实际生活的联系程度等特点有密切关系。

电影的摄影棚内照明环境与条件明显优于电视的实景照明,如棚内场景的高度、美工制景时为照明而留下的“灯位”、色温与色彩的统一等方面,这对于电视实景照明来说,确是难以比拟的。

五、素养和适应性的要求不同在实际照明工作中,电视照明人员应该是多面手,他们不但要熟练掌握电视艺术片照明,还应熟练掌握专题片照明和新闻片照明。

在大场面上,应具有“调度”众多灯具的能力;

在新闻片、专题片等小场面上,要做到一灯多用,尽量保证照明效果,以满足纪实性与时效性的要求。

第五节电视照明部门的工作地位与工作关系,电视艺术是在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综合性艺术,必须经过集体创作才能实现。

单以电视剧为例,它要求一个有编剧、导演、演员、摄像、美工、照明、音乐、录音、剪辑等各个职能部门的创作者共同参与的创作协同体,它们相互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剧情及形象的塑造。

照明部门同其他主要创作部门在艺术创作中的关系:

一、照明与导演照明是在导演统一创作构思下,完成画面造型的一个部门。

它主要借助灯具进行艺术创作,同导演是实施和体现的关系。

照明对导演提供的形象进行再创造,力求准确而富有创建性地描绘、塑造、刻画形象。

根据剧情的需要,导演对照明部门有直接或间接的要求。

直接的要求,指导演在导演阐述中要求或希望照明部门通过照明的造型处理,使整部片子形成什么样的照明风格,达到什么样的照明基调,造成什么样的气氛与节奏,重点描绘塑造哪个场景、人物,对重点场景进行什么样的照明手段的处理等;

间接的要求,指照明部门在导演的要求下,利用其特有的照明手段进行创作与处理。

一、照明与导演,二、照明与摄像,照明与摄像应是互相协同的关系。

对于电视艺术来讲,照明不能脱离开画面而独立存在,画面同样要靠照明来实施其表现手段。

可以说,照明是摄像师的重要语言,没有光,不但不能完成摄录技术上的任务,更谈不上画面的造型。

所以,离开了光,“摄像机就是一支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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